4月17日,随着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表态,鸿茅药酒事件的主角谭医生终于被变更了强制措施,暂时获得了人身自由。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看报道,就会发现谭医生的自由,是最高检指示,内蒙古省级检察机关参与才获得的,这是在庞大舆论压力下,自上而下的特例。
如果没有舆论干预,谭医生的前景恐怕不乐观,因为在谭医生之前,有过类似的案件。
北京青年报的报道,2016年10月,江苏淮安的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位学员发现某饮料的椰果咬不动,便捞出椰果撕扯并称“会吃死人”。这一幕被拍成视频后在网络上热传,警方随后将刘春林等人抓获。
7月7日,此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春林、邓一川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我们对比两个案件,就会发现,按照刘春林的判决,谭医生那篇“来自天堂的毒药”比这个驾校教练拍的视频性质更严重。
如果没有舆论压力,最高检干预,谭医生恐怕免不了牢狱之灾。而谭医生的暂时自由,并不意味着未来不会再出这种案件。
那么,问题的核心在哪?这个问题有多严重?如何才能解决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鸿茅药酒事件的法律依据
谭医生被抓捕,刘春林被判刑,连带而出的是“损害商品声誉罪”这个非常生僻的罪名。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简称《追诉标准》)指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谭医生被抓捕,刘春林被判刑,就是依据上面的法条。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就是说,散布的内容是虚伪的,站不住脚的。
谭医生用了“毒药”,刘春林用了“会吃死人”。虽然从发泄情绪上来看,这种词并不算什么,消费者骂商家“黑店”,你家的菜“咸死人”,都是日常常见的话,但是到了法律上纲上线,这些就变成了虚伪事实。
第二个关键点则是50万以上的损失。恶劣影响、妨害经营活动这些东西难以量化,但是50万损失是可以的。
谭医生被抓捕,刘春林被判刑,也是商家提供了50万以上被损害的证据,而且证明其相关性。
公安机关的执法并不是没有依据的。
二、差评被跨省?一个极其恐怖的问题
在刑法制订这个法条的时候,中国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商是没有那么发达的。
在互联网前时代,要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这个散布是比较麻烦的,确实要别有用心才行。
但是,在电商时代,互联网时代,这个散布就容易多了。
理论上,你在电商购物,发表的一条评论,就属于散布了,如果商家比较大,那么你这条评论的浏览量会是非常可观的,看到商品的,一看评论,就会看到你的差评。
而就我个人的观察,消费者在发差评的时候,往往言辞比较激烈。譬如某个食品不好吃,消费者A评论:‘’这个东西就是屎。“
好了,食品再难吃,它不是“屎”,这个言论无论到了哪里做鉴定,这个消费者都符合刑法规定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被跨省的第一条有了。
然后,电商家的亲戚B,先在电商下单500万,但后取消订单。做出证词,我是看了消费者A的差评,说这个东西是“屎”,我才取消订单的。订单取消500万,利润损失50万不算多。
于是,被跨省的第二条也满足了。50万以上严重损失嘛这个时候,被差评的商家就可以报警了。
商家说,消费者A因为我卖的食品难吃,散布了“这个东西就是屎。”的虚伪事实。造成了消费者B取消订单500万,我的利润损失50万,请跨省抓捕消费者A,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费者A的联系电话、家庭地址,商家都有,给公安报案,公安立案千里跨省抓捕轻而易举。
于是,某身家亿万的北京明星创业公司CEO消费者A,因为电商买了一只鸡不好吃,发了一句“这个东西就是屎。“的差评。被某十八线乡镇的电商从业者报警,被派出所跨省千里抓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当旧法条遇到互联网,看似荒谬电影的情节,就有可能变成现实。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理论上,每个做出不冷静差评的消费者,都是潜在的被跨省对象。
你买东西差评过吗?
三、法律要依时代而变
鸿茅药酒事件,谭医生自由了,但是这个事情没有完结。当前互联网时代制订的法律与互联网时代碰撞的时候,一个差评被跨省这种事情是可能发生的。
一个婚姻法,因为房价的变化,出台一个又一个司法解释。那么刑法里面,对于“损害商品声誉罪”是否也应该根据互联网时代的变化,做出变化呢?
这种民事案件,要入刑,应该非常谨慎,有比较高的门槛,而互联网时代让门槛大大降低,几乎到了人人自危的程度。
这个散布,是否应该规定到哪个级别的权威媒体(譬如,某个级别以上的报纸杂志)上才算数呢?消费者发条评论不能算。
而启动刑事责任的门槛,是不是应该高一些,再高一些,规定先民事诉讼有了结果,才能启动刑事诉讼,报案动用警权?
从司法实践看,商誉涉及刑事责任的案件极少,即使让省高院来管,在民事诉讼终审判决后,情节严重的再进入刑事诉讼也管的过来。
网民不能因为网络购物做了一个差评,就陷入被跨省恐惧。法律应该依时代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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