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产期待遇降低,法官给你支个招

女职工孕期、产期待遇降低,法官给你支个招
2021年03月04日 12:55 新快报

原标题:女职工孕期、产期待遇降低,法官给你支个招

3月3日,在第111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数据显示,2019-2020年,广州中院受理涉及女职工二审劳动争议案共3072件,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平均年龄为37岁,纠纷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其中因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问题提起的诉讼为345件,同比增长率约128%。

会上,广州中院支招,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向工会、妇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及法院等寻求帮助

涉女职工纠纷多发于民企

近两年来,广州女职工权益案件总数略有下降,但“三期”女职工权益案件数增幅明显。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陈冬梅介绍,2019-2020年,广州中院共受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9692件,其中涉及女职工案件3072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31.7%,同比下降4.1%。而同期,随着我国“二孩”政策的放开,涉女职工因“三期”待遇而提起的诉讼为345件,占女职工案件总数的11.23%,同比增加194件,同比增长率约128%。

陈冬梅指出,女职工对于工作岗位、职业发展和薪资待遇日趋重视。数据显示,在3072个涉女职工案件中,涉及岗位调整的有877件,涉及工资、加班费的为873件,两类案件共1750件,占涉女职工案件总量一半以上。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平均年龄为37岁,涉35岁以下的女职工案件占36%。另外,涉及管理岗位的人员案件占38%。

从涉案用人单位来看,纠纷多集中在民营企业。2019-2020年,用人单位为民营企业的共2334件,占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76%。“暴露出我市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在规范用工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陈冬梅介绍称。

权益受侵害时如何维权?

广州中院分析涉女职工“三期”案件诉请发现,女职工权益受侵害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产检为由,认定旷工而拒绝支付工资或解除合同;以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女职工的孕期、产假期的工资;在女职工哺乳期间,未经协商,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地点未依法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等。

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广州中院法官康玉衡称,女职工可向用人单位的工会或者所在地的妇女组织(如妇联等)寻求帮助;亦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申诉。此外,还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女职工孕期、产期工资被降低

会上,广州中院发布了8个涉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主要为女职工因“三期”待遇而提起的诉讼。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显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进入“三期”后,违规降低其工资待遇,法院最终判令该单位补足工资差额。

案例披露,翁某为某公司的总经理,其《录用通知书》载明工资标准为试用期22000元/月、转正后24200元/月。翁某于2019年2月怀孕并告知公司,于同年9月21日开始休产假,至10月17日剖腹生育一孩。

某公司的《工资明细表》显示,翁某每月应发工资在2018年11月至12月均为22000元,2019年1月为23517.24元、2月为24200元、3月为11420元、4月至7月及9月均为10000元、8月为10300元、10月至11月均为2500元。为此,翁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3月1日至9月20日怀孕期间的工资差额94993.11元、9月21日至11月30日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46643.95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翁某的《录用通知书》上明确其转正后的工资额为固定工资,某公司以此后其单方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降低翁某孕期工资标准,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以翁某转正后的固定工资为标准,判令某公司补足翁某孕期工资差额。同时,法院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判令某公司补足翁某产假工资差额。

法官康玉衡对此强调,女职工承担着生育后代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为了保障女职工不因生育而导致收入减少,减轻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编辑:彭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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