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电商法》的出台与实施,Bianews也从法律行业和更加宏观的角度,对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进行了采访。
Bianews:电商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赵占领:《电商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内容至少包括四大类: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竞争秩序,平台责任和行业管理,涉及很多基础性的、原则性的重大问题。同时,该法的立法过程比较长,中间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最终颁布的版本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特别是针对电商行业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大数据杀熟和搭售等问题,及时纳入立法范围,并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总体来看,这部法律是行业的规范法,但在规范的同时也在多个方面鼓励和支持行业发展,特别是对于跨境电商而言尤其如此。
Bianews:截至目前,电商法解决了什么问题?
赵占领:《电商法》实施还不到一个月,但是这个过程也已经反映了执行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哪些个人卖家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微商并不依存于网络交易平台且比较分散,如何监督其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方面,难度很大。另外,由于电商行业个人卖家数量庞大,全部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也需要时间,电商法在这方面的执行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但是,电商法中有些规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和影响,比如,关于搭售的规定非常直接、非常明确,不能采取默认勾选的方式。这对于OTA行业的影响非常大,也非常明显。在电商法1月1号实施之后,消费者订购机票、车票、酒店时被搭售增值服务的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至少比较大的OTA平台大多已经做了调整和规范,以规避合规风险。
所以,总体来讲,电商法对于有些问题的解决在短期内就能起到疗效,对于有的问题的解决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比如,随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保护、假货泛滥、平台责任等等,需要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综合解决。
Bianews:《电商法》中关于退押金的规定会对ofo未来退押金的程序造成影响吗?对未来需要收取押金的共享经济平台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赵占领:这方面会有一定的影响,但短期内的效果现在还不好说。基于押金本身的收取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尤其当共享的商品属于汽车等大件商品时,基于社会征信体系仍有待完善,收取押金对于用户是一种约束,对于企业也是一种风险防范和利益平衡的举措。因此,在短期内,应该不可能在立法上明确禁止企业收取押金,而是会把规范的重点放在收取押金后如何保障押金安全。这方面不仅不需要有设立专用账户等制度设计,更需要在执行中加强对于押金账户的监管,以防止押金被挪用,进而可能带来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样才能避免类似ofo等共享单车挪用押金的情况出现。
Bianews:第三十八条中,平台从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变为相应责任,这会带来怎样的变化?这样改动的目的是什么呢?
赵占领:连带责任相对比较清楚,在平台和商家之间,消费者可以追究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而在四审稿中,“连带责任”被修改为“补充责任”,最后审议通过的版本中又改为“相应责任”,这意味着需要基于不同的情形来判断平台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平台更严厉一些,但生效的版本则代表着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很难说平台的法律责任变轻了还是加重了。
Bianews:有人说电商法在细节上还是有很多可以模糊处理的元素,其指导意义大于规范意义,您怎么看?这是否意味着后续会继续出台更加细分的法律法规?
赵占领:《电商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效力层次很高,其内容涉及电商行业的很多重大问题,同时考虑到立法本身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立法刚刚颁布就导致其中有的内容过时、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因此,电商法中很多规定需要具有原则性。但是,原则性不代表模糊性,只是在执行中可能需要制定司法解释,制定配套规定。在此之前,有些条款的执行效果确实会受到影响。目前在个人卖家的工商登记和跨境电商领域已经出台了许多与《电商法》配套的规则,使这部法律更加具有可实施性。
另外,《电商法》中也不全是原则性的条款,也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比如,对于电子合同的成立规则就规定特别细。之前很多电商企业通过用户协议约定,消费者提交订单、支付价款后合同并未成立,只有当商家确认发货时合同才成立,因此以往不断有“砍单”事件出现。但是,《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商企业不得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用户协议中如有这种条款则,则属于无效条款。
除了目前已经出台的一些配套规则之外,电商法在很多方面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做细化的规定,比如,如果判断平台对于卖家的违法或侵权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这方面不明确的话,不仅实践中会继续存在很多争议,也会导致平台实际上承担的责任减轻,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电商法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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