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超级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刘晓春:超级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
2021年02月02日 18:32 新华网

1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举办了“竞争法视野下的平台自我优待”研讨会,来自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科技大学、湖北经济学院的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会议期间,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以“平台自我优待与数字经济反垄断”为主题进行分享。刘晓春认为,“自我优待”,指经营者对待自己或关联公司时可能会提供比竞争对手或者其他经营者更有利的条件。

差别待遇与“自我优待”是否相同在学界仍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差别待遇包含“自我优待”;也有观点认为,差别待遇和“自我优待”相分离。例如,根据德国学界理论,差别待遇的行为对象仅限于交易相对方,经营者自身不能被认定为“同等条件之下”,因此“自我优待”不能被纳入差别待遇行为。

“自我优待”与拒绝交易可能存在于两种不同场景。差别待遇中,交易中会设定不同的交易条件,但并不会受到绝对限制;拒绝交易中,交易可能被直接切断。

刘晓春认为,拒绝交易是“自我优待”的情形之一。例如,用户在社交软件微信上分享的,来自第三方软件的信息被屏蔽时,用户行为本身会受到限制。此外,在拒绝交易的场景下,如果认为“自我优待”构成滥用支配地位,往往需要以构成“必需设施”为前提。但目前国际上对必需设施原则的要求呈现宽松的发展趋势,也有观点认为“自我优待”行为不必依附于必需设施原则。

刘晓春介绍,目前有业内研究报告对平台“自我优待”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总结,并将其区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平台与第三方经营者签订“二选一”等排他性协议,实现平台优势在不同市场间的力量传递;

第二,搜索引擎等平台在搜索结果排序上的“自我优待”;

第三,平台差异化的资源支持,例如亚马逊通过获取第三方商家数据,对自营产品和他营产品之间进行区别待遇。

刘晓春指出,中国电商平台普遍偏好自营,并给予自营商品更多数据资源、流量资源,然而该行为暂时未被纳入国内反垄断规制的视野。例如,微信屏蔽抖音、钉钉等第三方软件的行为一方面影响其他经营者,另一方面影响用户体验。此外,平台对本生态系统内链接的自动跳转也属于“自我优待”行为,该行为能够为平台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提供更好的资源与流量加持。刘晓春强调,对于链接分享或跳转的限制,平台需要提供清晰、充分、可信服的理由,限制措施也应该与相应的理由相匹配,而不应一律采取封禁或切断措施。

最后,刘晓春强调,数字经济时代平台自我优待问题难以借助传统反垄断法框架解决,应当在厘清互联网经济下诞生的概念、理论等边界后制定规则,并借鉴国际经验,参考欧盟“守门人责任”等理论,针对性地为具有基础设施地位的平台建构合理的义务体系。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