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恒越调测员丁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硬盘获利 21 万,并诈骗 9.5 万元:被判 5 年

紫光恒越调测员丁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硬盘获利 21 万,并诈骗 9.5 万元:被判 5 年
2021年01月11日 23:24 云头条

丁某某,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大专文化,原系北京紫光恒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调测员,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丁某某作为紫光恒越杭州分公司调测员,利用工作便利,多次趁紫光恒越杭州分公司车间无人之际,窃得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存放于紫光恒越杭州分公司3楼车间货架上的intelSSD(2.5英寸,960G)硬盘5块、intelSSD(2.5英寸,1T)硬盘2块、intelSSD(2.5英寸,4T)硬盘5块、intelSSD(2.5英寸,8T)硬盘9块、西部数据(3.5英寸,14T)硬盘12块、希捷(3.5英寸,1.2T)硬盘1块、希捷(3.5英寸,8T)硬盘1块,后将部分硬盘通过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销赃得款82050元。经杭州市滨江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被盗35块硬盘共计价值213950元。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硬盘交易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卢某、麦某钱财共计9498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丁某某在无硬盘货源、无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将盗窃所得硬盘销售给被害人的方式骗取对方信任,虚构硬盘交易、父亲住院需要用钱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22180元。

2、2020年3月19日至3月24日,丁某某在无硬盘货源的情况下,以相同方式骗取对方信任,虚构硬盘交易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卢某71318元。

3、2020年3月28日,丁某某在无硬盘货源的情况下,以相同方式骗取对方信任,虚构硬盘交易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麦某1500元。

2020年4月17日,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又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丁某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丁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法院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黑色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法院的intelSSD(2.5英寸,1T)硬盘2块、西部数据(3.5英寸,14T)硬盘5块、希捷(3.5英寸,1.2T)硬盘1块、希捷(3.5英寸,8T)硬盘1块,发还卢某。

四、责令丁某某退赔违法所得,按损失比例发还被害单位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213950元、被害人张某22180元、卢某71318元、麦某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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