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三等 19 家公司共行贿 820.5 万元,涉及 116 个项目(约 3 亿元): 江某被判 8 年 3 个月

新华三等 19 家公司共行贿 820.5 万元,涉及 116 个项目(约 3 亿元): 江某被判 8 年 3 个月
2021年05月10日 23:17 云头条

江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1965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系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成都市双流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留置于成都市监委留置管理中心,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9月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受贿事实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江某某在担任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质量监督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在项目招投标前与商家沟通项目信息、制定有利于商家的评分标准及倾向性招标方案等方式,为投标商家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商家代表牟某等20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20.5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1

2014年至2018年,四川众森同越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双流县教仪站和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13个项目共计3000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7年“数字广播及小学班级教学多媒体”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在双流区成双大道附近,前后两次、每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牟某所送现金100万元,共计200万元。

2

2014年至2019年,成都伟航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双流县教仪站和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17个项目共计4024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8年“云教室”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底在双流中学实验学校附近,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彭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3

2014年至2017年,成都三人众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双流县教仪站和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8个项目共计2598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7年“数字广播级小学班级小学教学多媒体”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下半年,在双流“宗申·塞纳维”小区附近,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付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4

2018年至2019年,成都博润格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2个项目共计923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9年“新建学校阅览室数字化配套设备”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年底,在双流“润驰生活广场”附近,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

5

2016年至2019年,成都智杨清越科技有限公司在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8个项目共计1355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9年“校园电视、云网络教室”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下半年,在双流交管所附近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所送现金10万元,于2018年下半年,在双流花月东街附近收受王某所送现金10万元,于2019年下半年,在单位办公室内收受王某所送现金10万元,共计30万元。

6

2014年至2019年,四川省简阳市兴华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原双流县教仪站和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8个项目共计2366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6年“幼儿园基础活动室设备”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年初、2019年11月,在双流城北上街和“奥特莱斯”停车场,先后两次、每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饶某所送现金30万元,共计60万元。

7

2018年至2019年,成都市兴世创科技有限公司在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2个项目共计292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8年“教育设备第五批”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8年11月、2019年下半年,在双流“佳兆业8号”小区和中心公园附近,先后两次,每次收受该公司销售总监郭某所送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

8

2015年至2019年,成都迈瑞步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双流县教仪站和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7个项目共计1402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7年“投影机、电子白板等”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下半年、2018年9月、2019年10月,在江某某单位办公室内,先后三次、每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郑某所送现金10万元,共计30万元。

9

2017年至2019年,成都金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2个项目共计237万余元,并搭借2018年7月3日成都欣皓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编号5101222018000440的采购项目中销售产品60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8年“消毒饮水设备一批”等项目招投标以及搭借项目销售产品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2019年年底,在江某某单位的办公室内,先后三次、每次收受该公司业务人员徐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共计30万元。

10

2015年至2019年,唐某、林某某挂靠四川纵横六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业务,先后在原双流教仪站和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26个项目共计7113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7年“监控设备、云教室”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在单位附近,先后四次收受唐某所送现金3万元、3万元、2万元、2.5万元,小计10.5万元,2018年在其单位附近,先后三次收受唐某所送现金3万元、3万元、7万元、小计13万元;于2018年年底,在双流金河路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7万元,2019年年初,在其单位办公室内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7万元,2020年年初,在其单位办公室内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7万元,小计21万元。江某某收受唐某、林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4.5万元。

11

2015年至2019年,四川中海网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原双流县教仪站和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6个项目共计1433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7年“多媒体教室、录播教室”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年底,在成都市西门一家饭店停车场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2018年年底,在双流区白衣上街附近,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2020年4月,在双流金河路一家茶楼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13万元,共计43万元。

12

2016年至2019年,成都欣皓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双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4个项目共计864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7年“双脚课桌椅”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下半年,在双流区正通路附近,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所送现金15万元,于2018年下半年,在“燕楠国际”楼盘附近收受杨某所送现金18万元,于2019年年底,在双流西安路附近收受杨某所送现金15万元,共计48万元。

13

2017年至2018年,成都微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在双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3个项目共计464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7年“校园显示系统”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7年下半年,在其单位的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销售总监(实际控制人)陈某所送现金10万元,于2018年年初,在其单位的办公室内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万元,于2018年下半年,在其单位的办公室内收受陈某所送现金20万元,共计50万元。

14

2016年至2018年,四川佳信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2个项目共计468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6年“新建幼儿园厨房设备”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于2019年3月,在其单位的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业务挂靠人员任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15

2017年至2019年,曹某挂靠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承揽业务,先后在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中标3个项目共计802万余元。期间,江某某为该公司参与2017年“幼儿园热水供应”等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于2019年3月,在其单位的办公室内收受曹某所送现金12万元,2020年春节期间,在其单位的办公室内收受曹某所送现金13万元,共计25万元。

16

2017年至2019年,江某某为鸿合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使用于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采购项目提供帮助,累计使用该公司产品578万余元,并于2017年10月、2018年下半年,在双流区白衣上街附近,先后两次、每次收受该公司销售经理高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

17

2017年至2019年,江某某为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使用于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采购项目提供帮助,累计使用该公司产品313万余元,并于2018年下半年、2019年下半年,在其单位的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每次收受该公司川渝办事处负责人谭某所送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

18

2017年至2019年,江某某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产品使用于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采购项目提供帮助,累计使用该公司产品310万余元,并于2018年下半年、2019年11月,在其单位的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每次收受该公司销售人员张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共计20万元。

19

2015年至2019年,江某某为北京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使用于原双流县教仪站和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采购项目提供帮助,累计使用该公司产品458万余元,并于2017年年底、2018年年底、2020年年初,在其单位附近,先后三次、每次收受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松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共计60万元。

串通投标事实

2017年7月至2019年11月,江某某在担任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质量监督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在项目投标前与曹某(已判决)代表的投标公司串通,制定有利于商家的评分标准等方式,为投标商家提供帮助。

1

2016年,供职于成都汇鸿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汇鸿公司)的曹某,因工作关系认识了时任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的江某某。2017年10月,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拟对“双流区幼稚园配套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循环式空气源热泵等产品)”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前,江某某将该信息透露给曹某,问曹某是否有这方面的资源,如果有可以参与投标。曹某随即找到侯某帮忙,侯某向曹某介绍了供职于成都鼎晖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鼎晖公司,系江苏天舒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天舒公司)在成都地区的代理商]的钟某,经钟某推荐,曹某向江某某提供了天舒公司等两家公司的产品介绍,江某某看后,告知曹某天舒公司的产品更合适一些,让曹某把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提供给他,曹某随即通过钟某向江某某提供了天舒公司产品的技术参数,江某某遂在招投标方案中设置了有利于天舒公司中标的评分标准和指标参数。该项目招标文件挂网后,曹某、侯某、钟某经商议后决定,由钟某出面联络天舒公司参与投标(若中标由鼎晖公司与天舒公司合作),钟某征得鼎晖公司领导同意后,许诺给予曹某一定比例的“业务费”。2017年11月17日,天舒公司以226.905万元的报价顺利中标。

2

2018年7月,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拟对“学校空气能热水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前,江某某将该信息透露给曹某,曹某与侯某、钟某等人商议后,联络天舒公司参与投标(若中标由鼎晖公司与天舒公司合作),同样许诺给予曹某“业务费”,后曹某向江某某提供了天舒公司的产品技术参数,并向江某某索要了需要配套建设的学校CAD建施图,钟某根据CAD建施图制作好方案后通过曹某交给江某某,江某某遂在招投标方案中设置了有利于天舒公司中标的评分标准和指标参数。2018年8月13日,天舒公司以252.292万元的报价顺利中标。2018年底的一天,为感谢江某某提供的帮助和尽快收回工程款,曹某在江某某的办公室内给予其现金12万元。

3

2019年4月,曹某、钟某、侯某三人在成都市高新区注册成立了四川宇唐中鑫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宇唐公司),钟某任法定代表人,占股45%,侯某、曹某为股东,分别占股25%、30%,宇唐公司专门从事热水器的安装施工等业务。2019年5月,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拟对“2019幼稚园配套设施(幼稚园活动室热水系统专用设备等产品)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前,江某某将该信息透露给曹某,曹某与侯某、钟某等人商议后,联络天舒公司参与投标,中标后由宇唐公司与天舒公司合作,并同意给予曹某“业务费”用于打点,后曹某向江某某提供了天舒公司的产品技术参数,并向江某某索要了需要配套建设的学校CAD建施图,钟某根据CAD建施图制作好方案后通过曹某交给了江某某,江某某遂在招投标方案中设置了有利于天舒公司中标的评分标准和指标参数。2019年5月30日,天舒公司以323.01889万元的报价顺利中标。后宇唐公司与天舒公司签订了《工程采购合同》(合同总价:2659244.9元)。2020年初的一天,为了感谢江某某,曹某在江某某的办公室给予其现金13万元,后又相继送给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郑某现金2万元,送给孟某4000元的燕窝。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江某某在担任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行贿款人民币82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在组织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方代表曹某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江某某既犯受贿罪又犯串通投标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江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及违规收受红包礼金被留置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和串通投标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江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退缴收受的赃款赃物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江某某辩称系为他人投标提供帮助后收受的贿赂,不应重复评价,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江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期间又与投标方代表曹某相互串通,专门设置有利于投标方的评分标准和指标参数,串通投标,其行为分别侵害了两个不同的法益,均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故对其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江某某曾二十余次拒绝贿赂,其主观恶性较小,法院认为,虽然江某某在2017年以前有拒绝贿赂的行为,但在其后的两年多时间内,多次收受多人的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不应认定为其主观恶性较小,故对其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所提江某某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积极配合退缴赃款赃物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江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二、对江某某处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58432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江某某使用受贿款人民币360万元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栋××单元××层××号的房产,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江某某尚未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20676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四台(含硬盘四个),依法予以折价后冲抵罚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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