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高地板六轴铰接轻轨车辆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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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6日 23:06 轨道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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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高地板六轴铰接轻轨车辆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中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西南交通大学、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中心、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广州有轨电车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起草。

城市轨道交通高地板六轴铰接轻轨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高地板六轴铰接轻轨车辆的使用条件、主要参数、基本要求、铰接装置、车体及其内装设备、车门、车钩、贯通道、转向架、制动系统、牵引及辅助电源系统、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照明系统、列车控制诊断系统、通信、广播及信息显示、安全措施、试验与验收、标记、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地面、隧道及高架桥上运行的高地板六轴转向架铰接式轻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6.1  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4208  外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13,IDT)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ISO 7165:1999,NEQ)

GB 5599  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

GB/T 7928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894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 18045  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GB/T 21413.1  铁路应用机车车辆电气设备  第1部分:一般使用条件和通用规则(IEC 60077-1:1999,IDT)

GB/T 21413.2  铁路应用机车车辆电气设备  第2部分:电工器件通用规则(IEC 60077-2:1999,IDT)

GB/T 21562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IEC 62278:2002, IDT)

GB/T 25118  铁路应用 机车车辆电气设备开启式功率电阻器规则(IEC 60322:2001,IDT)

GB/T 25122.1机车车辆电力变流器特性和试验方法(IEC 61287-1:2005,MOD)

GB/T 25123.2  电力牵引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第2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IEC 60349-2:2010,MOD)

GB/T 26494  轨道列车车辆结构用铝合金挤压型材

GB/T 30489  城市轨道车辆客室侧门

GB/T 32182  轨道交通用铝及铝合金板材

GB 32577-2016  轨道交通有人环境中电子和电气设备产生的磁场强度测量方法

GB/T 34571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布线规则

GB 50736-201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CJJ/T 96 地铁限界标准

CJ/T 353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贯通道技术条件

CJ/T 354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空调、采暖及通风装置技术条件

GA 95  灭火器维修

TB/T 1804  铁道客车空调机组

TB/T 2325.1—2013  机车、动车组前照灯、辅助照明灯和标志灯 第1部分:前照灯

TB/T 2704  铁道客车及动车组电取暖器

TB/T 3139  机车车辆内装材料及室内空气有害物质限量

TB/T 3254  机车、动车用撒砂装置

ISO 3095  铁路设施  声学  铁路车辆外部噪声的测量(Acoustics — Railway applications — Measurement of noise emitted by railbound vehicles)

ISO 3381  铁路设施  声学  铁路车辆内部噪声的测量(Railway applications —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noise inside railbound vehicles)

IEC 60300-3-3  可靠性管理  第3-3部分:应用指南 生命周期的成本分析(Dependability management — Part 3-3:Application guide — Life cycle costing)

IEC 60571  铁路应用设施  全部车辆用电子设备(Railway applications — Electronic equipment used on rolling stock)

IEC 61133  轨道交通  机车车辆 机车车辆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试验方法(Railway applications — Rolling stock — Testing of rolling stock on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before entry into service)

IEC 61373  铁路设施--机车车辆设备--冲击和振动试验(Railway applications —Rolling stock equipment — Shock and vibration tests)

IEC 61375-1  铁路电气设备 列车总线 第1部分:列车通信网络(Electronic railway equipment — Train communication network(TCN)—Part 1:General architecture)

EN 12663-1:2010  铁路应用  铁路车辆车体的结构要求  第1部分:机车和客运车辆(以及货车的一种选择方法)(Railway applications — Structural requirements of railway vehicle bodies — Part 1: Locomotives and passenger rolling stock (and alternative method for freight wagons))

EN 13272  铁路设施  公共交通系统铁路车辆用电力照明(Railway applications — Electrical lighting for rolling stock in public transport systems)

EN 13749  铁路应用 轮对和转向架 转向架构架结构要求的规定方法(Railway applications – Wheelsets and bogies – Method of specifying the structural requirements of bogie frames)

EN 14363  铁路应用  铁道机车运行特性  验收试验  运行性能试验和静态试验(Railway applications — Testing for the acceptance of running characteristics of railway vehicles  — Testing of running behaviour and stationary tests)

EN 14750-1  铁路应用  城市与郊区铁路车辆空调  第1部分:舒适度参数(Railway applications — Air conditioning for urban and suburban rolling stock — Part 1:Comfort parameters)

EN 15085(所有部分)  铁路上的应用  铁路车辆及其部件的焊接(Railway applications—Welding of railway vehicles and components)

EN 45545(所有部分)铁路应用-铁路车辆防火(Railway applications — Fire protection on railway vehicles)

EN 50121-3-1:2017  铁路设施 电磁兼容性 第3-1部分:机车车辆及配套车辆(Railway applications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Part 3-1:Rolling stock — Train and complete vehicle)

EN 50121-3-2  铁路设施 电磁兼容性 第3-2部分:铁路车辆 设备(Railway applications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 Part 3-2:Rolling stock — Apparatus)

UIC 651  机车、动车、动车组和带司机室客车的司机室结构(Layout of driver's cabs in locomotive, railcars, multiple unit trains and driving trailer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六轴铰接轻轨车辆  six-axles articulated light rail vehicles

由两节车体、三台转向架组成基本单元的六轴单铰接轻轨车辆。两端转向架为动力转向架,中间转向架为非动力铰接转向架,其两节车体通过单铰接装置连接。

见图1。

图1 六轴铰接轻轨车辆示意图

3.2

单铰接装置  single articulated device

一个铰接装置布置在两节车体之间,在连接两节车体的同时与转向架主体结构连接起来。

4  使用条件

4.1  环境条件

4.1.1  正常工作海拔不宜超过1400 m。

4.1.2  环境温度宜在-25 ℃~+40 ℃之间。

4.1.3  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宜大于90 %(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

4.1.4车辆所有设备应能承受风、沙、雨、雪、雾霾的侵袭及车辆清洗时清洗剂的作用。

4.1.5因各城市所处地区不同而存在环境条件差异的,用户与制造商可在合同中另行规定使用环境条件。

4.2 线路条件

4.2.1  线路轨距为1435 mm。

4.2.2  最小平面曲线半径正线为80 m,辅助线及车场线为40 m。

4.2.3  最小竖曲线半径为900 m。

4.2.4最大坡度不应大于48 ‰。

4.3  供电条件

4.3.1  受电方式采用架空接触网供电、接触轨供电或储能装置供电。

4.3.2标称供电电压:

a) DC 15 00V (波动范围DC 10 00V~DC 18 00V );

b) DC 750V (波动范围DC 500V~DC 900V )。

5  主要参数

列车是由基本单元组成的,一个基本单元为一辆车。通常2~5辆车组成一列车,适应最大站台长度150m。车辆主要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列车编组示例见图2和图3。图中,MD为带司机室的车,M车为中间车,n为中间车数量,当编组在2~5辆车时,n取值为0~3。

表1  车辆主要参数

  • 序号

    参数名称

    I型车

    II型车

  • 1

    车辆最高运行速度(km/h)

    ≤100

    80

  • 2

    车辆构造速度(km/h)

    ≤110

    90

  • 3

    车辆基本长度(mm)

    ≤28700

    ≤24000

  • 4

    车辆基本宽度(mm)

    2650

    2650

  • 5

    落弓状态车辆顶部设备至轨面高度(mm)

    ≤3800

    ≤3800

  • 6

    客室净高(mm)

    ≥2100

    ≥2100

  • 7

    地板面至轨面高度:空载、空气簧充分充气、新轮状态下(mm)

    1100(单层地板)

    1130(双层地板)

    920(单层地板)

    950(双层地板)

  • 8

    双开门车辆客室侧门净宽度(mm)

    ≥1300

    ≥1300

  • 9

    客室侧门净高度(mm)

    ≥1860

    ≥1860

  • 10

    转向架固定轴距 (mm)

    2000

    1800

  • 11

    车辆定距(mm)

    10670

    8000

  • 12

    车轮直径(mm)

    Φ740(新轮)

    Φ660(磨耗轮)

    Φ680(新轮)

    Φ600(磨耗轮)

  • 13

    轮对内侧距(mm)

    1353±2

    1353±2

  • 14

    最大轴重(t)

    12

    10.5

  • 15

    定员(人)

    300

    240

6  基本要求

6.1  车辆动态包络线计算应符合CJJ/T 96的规定。

6.2  整备状态下的车辆重量不应大于设计值的3%。

6.3  每根动轴上所测得的轴重与该辆车各动轴实际平均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实际平均轴重的2%。

6.4  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一台转向架上各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转向架四个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转向架四个轮平均轮重的±4%。

6.5  车辆应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通过各曲线区段。

6.6  车辆应设架车、吊车、复轨等位置及结构,其功能应符合车辆维护和救援的规定。

6.7  载荷工况宜采用下列类型:

a)  空车载荷(AW0)——整备状态下的车辆自重;

b)  满座载荷(AW1)——固定座席满员的载重与空车载荷之和;

c)  定员载荷(AW2)——可站面积按6人/m2(含固定座席满员)的载重与空车载荷之和;

d)  超员载荷(AW3)——可站面积按8人/m2(含固定座席满员)的载重与空车载荷之和。

6.8  在AW2载荷下,列车动态特性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列车最高运行速度为80km/h时,列车从0加速到30 km/h的启动加速度不应小于1.0 m/s2,列车从0加速到80 km/h的平均加速度不应小于0.5 m/s2;

b)  列车最高速度100km/h时,列车从0加速到40 km/h的启动加速度不应小于0.8 m/s2,列车从0加速到100 km/h的平均加速度不应小于0.4 m/s2 ;

c)  冲击极限不宜大于0.75m/s3 ;

d)  常用制动减速度不宜小于1.0 m/s2;

e)  紧急制动减速度不宜小于1.2 m/s2。

6.9  车辆应具备下列模式的限速控制功能:

a)  洗车速度不应大于5 km/h;

b)  退行行驶速度不应大于10 km/h;

c)  救援速度不应大于30 km/h;

d)  联挂速度不应大于2.5 km/h。

6.10  当轨道满足ISO 3095的要求时,且车辆以60 km/h的速度运行时,司机室内的等效噪声不宜超过75 dB(A),客室内的允许噪声不宜超过75 dB(A),测量方法应符合ISO 3381的规定。

6.11  当轨道满足ISO 3095的要求时,且车辆以60 km/h速度运行时,在车外距轨道中心7.5 m、距轨面高度1.5 m处,测得的等效噪声值不宜大于78 dB(A),测量方法应符合ISO 3095的规定。

6.12  列车应具备在信号控制系统失效时的超速保护功能。

6.13  车辆各设备的冲击、振动应符合IEC 61373的规定。

6.14  车辆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EN 50121-3-2的规定,在150 kHz至30 MHz频率范围内,所有车载子系统的辐射发射应低于EN 50121-3-1:2017中6.3.3的整车静态限值曲线要求,并应具有6 dB的余量,同时,还应满足车辆及运营方的要求。

6.15  车辆内外部电气设备防护应符合GB 4208的规定。

6.16  车辆电气设备及电路的接地保护、绝缘保护、电气安全等应符合GB/T 21413.1的规定;电路开关与控制所用电工器件应符合GB/T 21413.2的规定。

6.17  车辆电气电路控制、调节、保护、供电所用的低压电子装置应符合IEC 60571的规定。

6.18  车辆电气设备布线、接线应符合GB/T 34571的规定。

6.19  车辆电气通信网络用电缆应符合IEC 61375-1的规定。

6.20  车体的固有振动频率应与转向架的固有振动频率错开。

6.21  车辆动力学性能应符合GB 5599的规定。

6.22  车辆脱轨系数应符合GB 5599的规定。

6.23  车辆防火应符合EN 45545标准的规定。

6.24  车辆应有防腐、隔声、隔热、降噪措施。

6.25  车辆的密封性应符合IEC 61133的规定。

6.26  车辆的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安全性应符合GB/T 21562的规定。

6.27  车辆不应含有TB/T 3139规定的禁用物质。

6.28  车辆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限值应符合TB/T 3139的规定,零部件及原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限量应符合TB/T 3139的规定。

6.29  车辆正常运行时最大风速不大于8级,其余工况满足建标104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30  在粘着允许的范围内,列车在AW2载荷工况,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AW3载荷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7  铰接装置

7.1  车辆的两节车体的连接处应设置铰接装置。

7.2  铰接装置与转向架及车体的连接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7.3  在正常运营情况下,铰接装置应能承受车辆传递的动载荷、静载荷以及冲击载荷,其应力不应超过材料的许用应力。

7.4  铰接装置应能适应两节车体和转向架间的相互运动关系要求。

7.5  铰接装置应能限制两节车体间的纵向和横向位移。

7.6  铰接装置设计应符合易于接近、方便拆装的要求。

7.7  铰接装置应符合强度、刚度和耐磨性能要求,金属部件寿命不应小于30 a。

8  车体及其内装设备

8.1  车体

8.1.1  车体宜采用整体承载全焊接结构,设计寿命不应小于30a。

8.1.2  车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车体强度应满足EN 12663-1:2010的规定,在承受400kN纵向压缩载荷和300kN纵向拉伸载荷时不产生永久变形,车体应力不应超过设计安全许用应力值。车体刚度在最大垂直载荷下车体静挠度不应超过两转向架支撑点之间距离的1%。在正常使用寿命期内不应有疲劳损坏,不应产生永久变形。且应满足在极端恶劣条件下承受的静载荷、动载荷以及冲击载荷要求,满足车辆各种工作条件的要求,如架车、起吊、救援、复轨、调车和车辆联挂等。

8.1.3  新设计车辆的车体应进行计算和试验,车体强度、刚度和疲劳应满足设计要求。

8.1.4  带司机室的车辆底架前段应设有防爬装置。

8.1.5  列车两端应设有撞击能量吸收装置,撞击能量吸收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平直轨道上一辆车以5 km/h速度撞击相同类型的另一静止辆车时,车体应无结构损坏;

b)在平直轨道上一辆车以15 km/h速度撞击相同类型的另一静止车辆时,车体结构客室部分应无损坏;

注:撞击车和被撞击车质量均为整备状态下的车辆质量与50%座席乘客质量之和。

8.1.6  车体及其部件焊接的设计、生产、试验和质量认证应符合EN 15085(所有部分)的规定。

8.1.7  车体承载结构材料宜采用铝合金,铰接部位可采用高强度耐候钢,铝合金板材应符合GB/T 32182的规定,铝合金挤压型材材料应符合GB/T 26494的规定,耐候钢应符合GB/T4171的规定。

8.2  司机室

8.2.1  司机室内饰应以人机工程学设计为基础,保证司机方便地操作司机室内的各种手柄、开关、仪表等设施。

8.2.2  司机室应视野宽广,应能使司机在运行中清楚方便地瞭望到前方信号、线路、障碍物、接触网、隧道和站台。

8.2.3  司机台应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和警惕按钮。

8.2.4  司机室内应设置客室侧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装置,并便于司机观察。

8.2.5  前窗玻璃应符合UIC 651的规定。

8.2.6  司机室应布置司机座椅,座椅应具有高度、前后位置调节和沿中心轴旋转等功能。

8.2.7  司机室前端应设置刮雨器。

8.2.8  司机室与客室之间应设置通道门,门的净开宽度不应小于500 mm。

8.2.9  司机室内宜设置工具箱、医药箱。

8.2.10  司机室内应至少设1个灭火器,所处位置及固定方式应便于使用。灭火器的性能应符合GB 4351.1的规定。

8.2.11  司机室地板布应具有防静电、防滑、耐磨、防水的性能。

8.3  客室

8.3.1  客室内装及设施的设计应具有安全可靠、方便使用及维护、高舒适性的性能。

8.3.2  客室内装及设施的防火应符合EN 45545(所有部分)的规定,装饰材料的有害物资限值应符合TB/T 3139的规定。客室地板布应具有防静电、防滑、耐磨、防水的性能。

8.3.3  客室侧窗玻璃应采用符合GB 18045规定的安全玻璃,并可配置满足通风要求的活动侧窗。

8.3.4  客室应设置安全锤。

8.3.5  客室应布置适量的、满足人体工程要求的乘客座椅。

8.3.6  客室内应设置牢固美观的立柱、扶手杆,并可加装吊环。

8.3.7  每节车的客室内应至少设2个灭火器,所处位置及固定方式应容易识别、安全可靠、便于使用。灭火器的性能应符合GB 4351.1的规定,维护和报废应符合GA 95的规定。

8.3.8  客室门、贯通道等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快速集中或疏散乘客上、下车的需要。

8.3.9  客室内应设置轮椅专用位置,以及乘轮椅者适用的抓握扶手杆或固定装置。

8.3.10  客室应设置紧急状态下使用的逃生梯。

9  车门、车钩、贯通道

9.1  车门

9.1.1  客室应根据车辆运用条件,设置电动式客室车门。每套车门的净开宽度不应小于1300 mm,净开高度不应小于1860 mm。

9.1.2  车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遵循故障导向安全原则,宜采用硬线或网络控制方式,应满足GB/T 30489的规定。

9.1.3  车门应具有下列功能。

a)  集中开、关门;

b)  单门故障切除;

c)  车门联锁及监控旁路;

d)  车门状态显示、故障指示、存储和诊断;

e)  车内紧急解锁;

f)  障碍物自动检测和防夹;

g)  工作参数可调节;

h)  零速保护;

i)  车外紧急解锁。

9.1.4  车门玻璃应采用符合GB 18045规定的安全玻璃。

9.2  车钩

9.2.1  车辆司机室侧应采用带对中装置的自动车钩或可折叠式半自动车钩,当可折叠半自动车钩折叠状态时,应通过安装于车体上的固定装置固定。带对中装置的自动车钩应设有能量吸收装置。中间车钩可采用半自动车钩或半永久车钩。

9.2.2  车钩应能适应车辆通过最不利条件(水平曲线、竖向曲线)线路。

9.2.3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车钩应连接可靠,不得出现意外解锁、分离的状况。

9.2.4  车钩的能量吸收装置应能吸收来自牵引和压缩两个方向的能量。

9.2.5  车钩应具有下列功能:

a)  若采用自动车钩,应具有自动连挂和解钩功能;

b)  若采用折叠车钩,应设有小半径曲线连挂辅助装置。

9.2.6  车钩的最大压缩和拉伸载荷应满足车辆正常运行及救援要求。

9.3  贯通道

9.3.1  车辆中部应采用整体式贯通道,使同一辆车的两节车厢贯通。

9.3.2  车辆端部可根据车辆要求设置贯通道,使整列车贯通。

9.3.3  贯通道能顺利通过最不利条件的组合(竖向曲线、水平曲线及车速)且无异常的摩擦声。贯通道应经曲线通过试验检查,不得有零件损坏或运动受到限制,且应满足车辆之间的相对运动和车辆的曲线通过能力。

9.3.5  贯通道旋转地板应耐磨、防滑、防夹。

9.3.6  贯通道底部应设排水孔。

9.3.7  贯通道应易于拆装。

9.3.8  贯通道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防火、防水、隔热和隔声性能,防火性能应符合EN 45545(所有部分)的规定,隔热系数(K)应不大于5 W/m2•k,计权噪声降低量(NRw)应不小于23 dB。

9.3.9  棚布的强度应满足CJ/T 353的规定,应具有抗紫外线性能、不易老化,且应满足车辆清洗要求。

9.3.10  主要结构件寿命不应小于30a,折棚寿命不应小于10a。

9.3.11  贯通道的防火性能应符合EN 45545(所有部分)的规定。

9.3.12  贯通道的其它规定应符合CJ/T 353的规定。

10  转向架

10.1  转向架应符合GB 146.1的限界规定。

10.2  转向架结构件的焊接应符合EN 15085(所有部分)的规定。

10.3  转向架宜采用弹性车轮。

10.4  转向架轴箱应密封良好,轴箱温升不应超过30℃。

10.5  同一轮对轮径差不应大于0.5 mm,同一转向架轮径差不应大于1 mm,同一辆车转向架轮径差不应超过3 mm。

10.6  转向架应能以不超过10km/h的速度顺利地通过本标准规定的最小曲线,各相对运动部件之间、转向架与车体之间不应相碰、干涉。

10.7  转向架悬挂部件应具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10.8  车辆落车后,在空气弹簧未充风状态下,空气弹簧上平面距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10.9  车辆客室地板面距轨面高度应与车站站台面相协调,车辆高度调整装置应能保持车辆地板面高度不因载客量的变化而改变。

10.10  装有抗侧滚扭杆的车辆,车体的高度调节后,当连接抗侧滚扭杆装置拉压杆时,球头连杆应无应力。

10.11  构架强度计算和强度试验应符合EN 13749的规定。

10.12  转向架管路组装后应进行空气管路的气密性试验,测试气压应为0.5 MPa~0.6 MPa,保压10min后气压下降不应超过0.01 MPa。管路的进口和出口均应进行封堵。

10.13  车辆落成后应按EN 14363的规定进行轮重减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全部转向架的空气弹簧充气时,每个车轮的轮重减载率(Q/Q0)应不大于0.6;

b) 当一台转向架的空气弹簧放气时,每个车轮的轮重减载率(Q/Q0)应不大于0.65;

c) 当全部转向架的空气弹簧放气时,每个车轮的轮重减载率(Q/Q0)应不大于0.65。

10.14  空气弹簧破损状态时应能以不低于40km/h的速度在线路上安全地运行到终点。

11  制动系统

11.1  车辆应采用微机控制的制动系统,应具备电制动、摩擦制动(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等制动方式,当具备表2所述的紧急制动2功能时,还应具备磁轨制动方式。摩擦制动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动能力;在牵引供电中断或电制动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摩擦制动应能发挥作用,且应能使列车安全停车。

11.2  制动系统应具有常用制动、紧急制动和停放制动功能,并应具有根据空重车调整制动力大小的功能,制动系统还应具有自动施加保障运营车辆停车安全的保持制动功能,车辆制动模式配置宜符合表2的规定。列车在平直和干燥轨道上实施紧急制动时,应能在规定的距离内停车。

表2  制动模式配置

11.3  电制动与机械制动应能协调配合,常用制动应充分利用电制动功能。当采用电制动时,应优先采用再生制动,电制动与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应能实现平滑转换,在电制动力不足时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应按总制动力的要求补充不足的制动力。列车常用制动的纵向冲击率不应大于0.75m/s3,紧急制动不受此限制。

11.4  基础制动宜采用盘式制动装置。

11.5  电制动和空气制动(或液压制动)均应具有防滑功能,且可增加手动或自动撒砂功能,砂子的质量和种类应符合TB/T 3254的规定。

11.6  车辆应设有停放制动装置,在线路最大坡度、AW3载重、最大风速条件下,车辆长时间停车时不得发生溜逸,且其制动力应通过机械方式产生并传递。

11.7  采用空气制动的车辆应至少配置一台供风装置。供风装置应设有电动空气压缩机组、干燥器、排水装置、安全阀等;供风装置的排气量、供气质量应满足车辆空气制动装置及其他用风装置的供气要求。风缸的容积应在AW3载重状态满足压缩机停止运转后三次紧急制动的用风量。

11.8  管路和接头应采用不锈钢材料,管路和储风缸安装前应清洁,储风缸应进行防锈、防腐处理。

11.9  制动系统应具有制动状态监控功能,并应具有对施加停放制动的基础制动缓解的功能。

11.10  风路系统气密性应符合GB/T 14894的规定,主风缸、制动管路、辅助系统管路等的压力值在关闭气路后5 min内下降不应超过20 kPa;制动缸压力经3 min后下降不应超过10 kPa。

11.11  空气制动装置输出的制动缸压力偏差不应超过设计值的±20 kPa,车辆基础制动装置的闸片压力实际值不应超过设计值的±5%。

11.12  制动系统应失效导向安全并具有故障隔离功能。当车辆意外分离时,应立即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11.13  磁轨制动宜合理选择能减少对轨道损伤的摩擦材料。

12  牵引及辅助电源系统

12.1  牵引系统

12.1.1  车辆牵引系统应采用交流传动。

12.1.2  牵引系统的输出特性应满足车辆正常运行和故障运行的要求。

12.1.3  牵引系统应能充分利用轮轨粘着条件,能按车辆载重量自动调整牵引力和电制动力,并具有防空转、防滑行、防冲动控制功能。

12.1.4  牵引电机宜符合GB/T 25123.2的规定;牵引逆变器性能宜符合GB/T 25122.1的规定;电阻制动宜符合GB/T 25118的规定。

12.1.5  车辆应设置受电弓或受流器等受流装置。

12.1.6  车辆应具有高压用电与过电压保护及避雷功能。采用储能电源供电的车辆受流装置应同时满足车辆用电的需求和储能系统充电相关要求。

12.1.7  牵引系统应具有系统状态监测、故障检测及保护功能,以及故障记录、故障数据下载功能。

12.1.8  安装在车辆底架下部的牵引电气设备的外罩箱,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 54(通风区域除外)。

12.1.9  牵引系统应从系统参数匹配的角度对逆变器与牵引电机绝缘轴承进行分析,不得发生轴承电腐蚀导致的电寿命降低。

12.1.10  牵引系统设备产生的低频交变磁场以及静态磁场的测量方法应符合GB 32577-2016的规定。在GB 32577-2016规定区域,车辆产生的磁场强度或磁通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客室内静磁场(d.c.)限值应侠欧阳或等于1 mT。

b) 客室内低频交变磁场强度应低于图4的限值。

图4  低频交变磁场强度限值

12.2  辅助电源系统

12.2.1  车辆辅助电源系统由辅助变流器、低压电源和蓄电池等组成,应能为车辆所有辅助用电设备提供规定的电源。

12.2.2  逆变器的输出特性应与车辆的辅助交流负载和直流负载匹配。

12.2.3  辅助电源系统应能为车辆提供正常的辅助供电,且应满足车辆各种工况下的使用需求。

12.2.4  车辆应配备外接电源装置。

12.2.5  辅助电源装置输出电压等级应涵盖车辆运行所需的中低压电源。

12.2.6  辅助电源系统过载及过电压能力应满足IEC 61287-1的要求。

12.2.7  辅助电源系统应具有系统状态监测、故障检测及保护功能,以及故障记录、故障数据下载功能。

12.2.8  蓄电池应通风良好,箱体结构设计应符合EN 50547的规定。

12.2.9  列车应满足司机室内照明、车内紧急照明、头灯、尾灯、无线通信、广播、牵引制动控制等设备45 min的紧急供电要求。

13  空气调节及采暖系统

13.1  车辆的空调制冷能力应满足在车外环境温度为35 ℃、相对湿度为60%时,车辆的空调制冷能力应满足车内温度不高于27 ℃±1 ℃、相对湿度不超过65%的要求。不同地区亦可根据GB 50736-2016附录中规定的当地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和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在合同中另行规定车外环境温度、湿度要求。

13.2  司机室可设置独立空调系统,亦可设置增压通风单元。

13.3  客室空调装置应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控制,分时顺序起动。

13.4  当客室内采用空调系统时,客室按AW2载客人数计算的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 m3/h,司机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 m3/h。当车辆不设空调和采暖装置而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客室按AW2载客计算的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20 m3/h。

13.5  在正常供电失效的情况下,紧急通风系统应为客室及司机室提供通风,紧急通风应为全新风,按AW3载客人数计算的人均新风量不应低于8 m3/h。无隧道运营线路且车辆设置活动侧窗的情况下,车辆可不设置紧急通风功能。

13.6  客室应维持适当正压,客室内正压不宜超过50Pa。

13.7  空调制冷系统应设置空调控制器及温度传感器,应具有空调系统温度自动调节功能。

13.8  空调机组应符合TB/T 1804的规定。

13.9  空调系统的舒适性应符合EN 14750-1或CJ/T 354的规定。

13.10  车辆空调系统应有可靠的排水、防水性能。空调运用时,蒸发器冷凝水及雨水不应渗漏或吹入客室内。

13.11  用于冬季寒冷地区的车辆空调应具有制热功能。当空调制热能力不足时,应设采暖装置,GB 50736-2016附录中规定了各地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在此温度条件下,车辆空调采暖系统应保证客室温度能维持不低于10 ℃、司机室不低于14 ℃。

13.12  客室采暖装置应集中控制,分档控制启、停,应能根据需要调节温度。采暖装置应符合TB/T 2704的规定。

13.13  对安装采暖设备的侧墙、地板及座椅应进行安全隔热处理。根据TB/T 2704的规定,电加热器罩板表面温度不应大于65℃。

13.14  司机室采暖装置应单独控制。

13.15  空调和采暖装置均应具有电气保护功能。

14  照明系统

14.1  内部照明

14.1.1  内部照明系统应符合EN 13272的规定。

14.1.2  客室照明装置应有防尘及抗污功能,不得因灰尘污染影响美观,且应便于清洗,维修及拆卸。

14.1.3  司机室内照明灯具的选型应满足车辆的工作环境、耐振动和冲击、防潮、防尘、噪声要求,方便维修。

14.1.4  当车内正常照明失效时,紧急照明装置应能维持45 min的车内照明。

14.1.5  客室内照度应均匀。

14.2  外部照明

14.2.1  前照灯照度应满足TB/T 2325.1—2013的规定。

14.2.2  外部照明应充分考虑车辆在路面行驶的要求及轨道交通的要求,宜采用汽车车体信号灯标准及轨道车辆车体灯标准相结合的综合设计方式。

14.2.3  司机室端部应设有密封性能良好的前照灯,前照灯近光、远光应可调,在没有其它照明情况下,前照灯距车辆的最大紧急制动距离处的照度不低于2 lx。

14.2.4  司机室端部应设有密封性能良好的防护灯。在距车辆最大紧急制动距离处能清晰地看到防护灯。

14.2.5  车外司机室端应设置尾灯(红色),尾灯应根据行车方向、停车、倒车进行自动调节灯光显示,尾灯灯光可视距离应符合紧急制动距离的规定

14.2.6  控制方式能使灯的显示区分出车辆运行方向。前照灯的远、近投射调节及亮度调节开关设于司机室内。

14.2.7  客室外部照明灯具应满足IEC 61133的要求,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规定的IP 67。

15  列车控制诊断系统

15.1  列车控制诊断系统应采用符合IEC 61375-1或GB/T 28029规定的列车通信网络控制方式,与运行及安全相关的控制除采用列车通信网络控制外,还应有硬线冗余设计。

15.2  数据通信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a)车辆控制、诊断系统与车辆子系统通过列车通信网络和司机室显示器进行通信;

b)联网子系统通过服务接口对各自系统的故障信息进行下载;

c)主要微机控制子系统能通过服务接口进行在线测试。

15.3  列车控制诊断系统应具有接收列车通信网络的各个子系统(包括具有微机控制与非微机控制系统)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的功能,应设有用来存储列车故障信息的存储器,存储器的容量可根据实际需求在车辆合同技术规格书中规定,并应设有输入/输出接口,用于故障信息的传输。。

15.4  车辆主要子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及监控功能,可通过显示屏实现自检,并宜将自检结果在显示屏上显示。

15.5  列车控制诊断系统应具有数据记录和存储功能。数据记录应包括故障记录和车辆运行过程中涉及行车安全的控制指令及车辆状态信息的实时记录,并可通过维护接口对数据进行下载,下载的数据可进行数据解析和分析。

16  通信、广播及信息显示

16.1  广播系统

16.1.1  车辆应设置有线广播系统。

16.1.2  有线广播系统应具有自动报站、本车司机对车内外乘客广播、本车两端司机室对话、客室乘客与司机紧急对讲、预录制紧急广播、背景音乐和视频伴音、本车司机对本车广播控制、高级别广播优先等广播功能。

16.1.3  广播系统应能随客室噪音大小自动调节广播音量。

16.2 乘客信息显示系统

16.2.1  客室内应设置动态视频播放装置,车门上方宜设置动态电子地图显示装置。

16.2.2  客室外应设置车端显示装置(用于显示车辆状态及目的地信息)、可增设车侧显示装置。

16.3  视频监控系统

16.3.1  车辆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包含对司机室、客室、车辆前方轨道和车侧后视区域的监控,并应在司机室司机视频监控显示屏(CCTV)显示。

16.3.2  视频监控数据的存储时间不应小于90 d。

17  安全设施

17.1 司机操纵台应设置紧急停车操纵装置。

17.2 司机室内应设置乘降门开闭状态显示和车载信号显示,并应便于司机观察。

17.3 列车应有自动防护(ATP)以及可保证行车安全的通讯联络装置。

17.4 可设视频监视装置监视客室及司机室的状态。

17.5 司机室前端应装设能进行远近光变换的前照灯。列车尾端外壁应设有显示距离足够的红色防护灯。

17.6 列车应设置鸣笛装置。

17.7 车辆应有各种警告标志,包括紧急制动装置、带电高压设备、消防设备等。

17.8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适合于电气装置与油脂类的灭火器具,其安放位置应设标识。

17.9 列车应具有紧急疏散设施。

17.10 宜设置烟火报警装置。

18  试验与验收

18.1  车辆组装后使用前,应按GB/T 14894进行试验验收,试验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18.2  有下列情况之一,首辆车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设计制造的车辆;

b)  批量生产的车辆实施重大技术改造,性能、结构、材料、部件有较大改变;

c)  批量生产的车辆制造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抽样进行测试;

d)  制造商首次生产该型号的车辆;

e)  转厂后生产的车辆。

18.3  车辆的配套设备及主要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车。

18.4  投入批量生产的车辆,应全部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结果应与该型产品型式试验相符。

18.5  正式提交验收的车辆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例行试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和车辆履历薄等。

18.6  车辆移交时,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文件、维修用图纸和随车工具、备件。

18.7  研究性试验仅在用户与制造商双方合同中有规定时进行。

19  标记

19.1  车内应设置灭火器、客室门、贯通道、紧急对讲、电气柜、电热器、安全锤、车窗玻璃、紧急开门等设施的安全标记,以及车辆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编号等车内车辆标记。

19.2  车外应设置车辆编号、车辆方位、用户的车辆图标、架车位、吊车位、复轨位等车外车辆标记,以及车顶、车下各电气设施的安全标记。

20  运输与质量保证期限

20.1  车辆应有质量保证计划,且应符合GB/T 21562规定的车辆如期交货和实现其周期寿命成本,且应按IEC 60300-3-3提供全寿命费用分析报告。

20.2  车辆应按其质量保证计划的规定,在相应的项目管理、设计、制造、装配、调试、试验、检查、培训、验收、售后服务等阶段中逐项实施。

20.3  除易损、易耗件外,车辆应有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期限。

20.4  车辆应有质量保证期限延迟的规定。

20.5  车辆的包装、运输应符合GB/T 79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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