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引用下面这段话来反映资本的“贪得无厌”: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陈律师觉得这段话也适用于“租机变现”的商业模式。
陈律师之前说到:手机信用租赁依托于支付宝“芝麻信用”。
租赁平台实现了手机的信用租赁,通过“免押金”、“日均低租金”、“以租代买”,吸引消费者在支付宝购买手机信用租赁服务。
依据《支付宝租享行业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支付宝租享行业),开展诸如“3C数码”的消费品租赁业务,资质要求包括:
开发者须为企业且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包含租赁相关内容,且商家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但是,“租机变现”却让大量用户陷入债务纠纷。
这是单纯的租赁业务吗?
应当注意的是:
支付宝租享行业规定的是“租赁业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如果单独看支付宝租享行业规定,租机平台、商家、中介从事的手机信用租赁业务应当属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在传统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机平台、商家为出租人,租赁物是手机,承租人是用户,中介只不过帮助租机平台、商家介绍用户去租机。
但是实际上,单纯的手机租赁似乎未能满足资本对利润的追求。
以某租机平台租赁iPhone 15 Pro 256G为例,年租金为15298.3元,手机市场价则为8999元,租机年租金总额超过手机官网价的70%。
这显然不是单纯的租赁业务了。在传统租赁业务模式下,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总和往往小于租赁物的价值。
根据支付宝租享行业规定:
长租商品年租金总额及转销售金额(俗称:买断款)总和不得超过租机官网价的130%;
并且,不得收取预付租金。
如果用户租机的年租金总额远高于手机租赁物的正常售价,涵盖了租赁平台及商家的费用与利润,这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关于租金的特征。
这种租机业务具有融资租赁服务的金融属性,也不符合支付宝租享行业规定。
“租机变现”绝不是单纯的租赁业务。
目前,以“租机变现”为导向的租机业务大量存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据了解,甚至有部分租赁平台的商家为了找用户租机,与中介约定相关服务协议,每介绍一单租机业务,就提供给中介服务费数百元。
中介为了“服务费”,则将目标瞄准了“网贷”用户,以租机能够借钱为由,诱使用户租机。
这部分用户因为长期使用信用卡、网贷,无法承担负债,为了还钱,从中介处了解“租机变现”,开始“疯狂”租机套现还钱。
有中介声称做“租机”,单月可赚取三十至四十万的服务费。可谓暴利!
“租机变现”的商业模式看似让租机平台、商家、中介所得颇丰,但却会让租机平台、商家、中介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下期,陈律师将和您聊聊:
“租机变现”的商业模式会让租机平台、商家、中介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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