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8万余元赴泰代孕失败,合同被判无效

花38万余元赴泰代孕失败,合同被判无效
2024年09月08日 09:50 新快报

有人为圆“天伦之乐”梦,不惜掷金38万余元赴泰国代孕之旅,结果却“求子不成反蚀金”;有人豪购游戏机想发大财,不料触碰了法律红线;有人试图翻墙获取资源,不料信用卡遭盗刷,让自己为“知识”的代价埋单。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典型案例。法官提醒各位看官,法律与道德有边界,切莫轻易试探。

■赖方方绘图

非法海外代孕

●花费38万余元赴泰代孕求子失败

●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张某是中国人,美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的公司。2019年1月,张某前往泰国寻求代孕服务,选定了美某公司。双方在中国内地签订了《泰国海外医疗翻译服务协议书》, 美某公司还负责提供泰国海外医疗旅游翻译服务。

在代孕过程中,美某公司为张某在泰国寻找一些捐精志愿者,供张某挑选,还代为支付了捐精志愿者费用,之后又帮他找了一名柬埔寨代孕母体,也是美某公司付的钱。随后,张某向该公司先后支付了384193元。

由于各种原因,张某的赴泰代孕计划最终没能成功。于是张某提起诉讼,主张与美某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无效,要求美某公司返还他的所有费用。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 代孕行为涉及代孕者的人格利益,并且涉及代孕者与委托代孕者、代孕所生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确立、抚养等法律、伦理道德难题,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我国明令禁止代孕,更不允许任何机构从事代孕相关服务而从中谋求商业利益。

美某公司提供的医疗咨询行程安排、生活餐饮、翻译、医疗机构预约、医疗陪同服务系基于代孕而产生的附属商业服务, 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案涉《服务协议书》无效,判决美某公司向张某返还费用166780元。

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境外商事主体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业行为受到我国内地法律规定的约束,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购赌博机被查

●购买赌场游戏机却没收到货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被判无效

刚果共和国籍在华留学生BANTSIMBA想购买一批赌场游戏机,于是向中国人唐某转账55000元,试图买下游戏机。付款后,BANTSIMBA一直没有收到约定的游戏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唐某退还55000元。被告唐某则称,他将其中的45000元投入了游戏机生产,且已全部生产完毕。可是,游戏机被公安机关查封,这才没法交货。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贩卖赌博游戏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案涉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属无效,唐某应全部返还所得款项给BANTSIMBA。

唐某自认其留有1万元,该笔款项应全部返还BANTSIMBA。由于唐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称45000元财产全部投入生产且机器全部生产完毕,鉴于已投入赌博游戏机制作的财产已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有明显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唐某因此获得的财产中10000元及剩余45000元中的一半款项合计32500元应返还BANTSIMBA,剩余22500元损失应由BANTSIMBA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无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事交易均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赌博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扣除被告已经产生的成本损失后,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货款。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偷“翻墙”遭盗刷

●翻墙下载付费资料信用卡遭盗刷

●违规访问外网产生损失自行承担

2019年,和某从一家银行申领了一张具有跨境交易功能的信用卡。2020年3月,和某使用“翻墙”软件即VPN服务访问境外网站,下载了付费资料,通过信用卡支付了48美元。

不久后,和某收到消费短信提醒,显示信用卡向一家境外机构支付了6888美元。和某心想,自己明明只花了48美元,这多出来的钱是怎么回事?他立刻意识到可能是信用卡被盗刷了,于是赶紧联系银行,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处理。

挂失成功后,和某与银行信用卡客服沟通。工作人员向他提供了系统查询结果等消费明细及附件。由于这笔钱被划扣后一直未退回,和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偿还47151.12元并支付利息。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和某与某银行确认的《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

本案中,和某确认曾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国外商户网站并使用案涉信用卡付款。根据我国网络国际联网管理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事实上,在案发前半年,和某也曾翻墙浏览境外网站,这种行为不符合互联网访问规定。和某不仅使用翻墙服务访问国外网站,还单方认为交易链接是安全的,从而输入信用卡卡号、CVV码,导致上述敏感信息存在被泄露、非法存储的风险,进而产生资金交易风险。根据约定,在未受安全保护的互联网使用信用卡的,产生的损失应由和某自行承担。

案发后,某银行积极履行调查、核实等义务,且该次交易扣款权限在于Visa而非某银行,某银行并无止付权限。和某主张涉案交易并非本人操作,但使用翻墙软件时IP地址是虚拟地址,且商户提供的包括此前的交易记录、在商户留存的个人信息等证据均指向相反的结论,商户及Visa已明确将涉案交易认定为由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在和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信用卡确系盗刷的情况下,某银行对已经进行预授权的款项最终被划扣至商户的事实不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和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信用卡遭盗刷后,发卡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已合理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违反与银行的合同约定,违规使用翻墙软件访问境外网站,规避互联网监管规定,并在安全性不明的网页链接中输入信用卡重要信息,导致信用卡信息被泄露、非法存储的风险增加,进而可能产生资金交易风险。

本案从合同约定出发,通过双方举证还原的事实,明确界定持卡人和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一方面,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性解决思路;另一方面,也对持卡人的用卡行为作出指引,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需仔细阅读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合约,依约规范使用信用卡,如不得将卡片出租、转借给他人,不得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等,积极规避用卡风险,保障自身用卡安全。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黄务贤 王君

编辑:陈楚仪

校对:冯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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