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受工伤致八级伤残,保险公司拒赔

外卖骑手受工伤致八级伤残,保险公司拒赔
2024年10月28日 10:27 新快报

既投了职业伤害保障,也投了商业意外险,工伤时能获得双重保障吗?本期案例聚焦工伤保障、保险理赔与企业责任。法官提醒,买了职业伤害保障,也投了商业意外险,前者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自身保险责任的理由。

■陈凤翔/绘图

伍某是一名外卖骑手。为了确保每次送餐安全无忧,外卖平台为像他这样的众包骑手,在每次接单时投保了一份意外险,费用仅为2.5元,由骑手自行承担。

这份保单约定:一旦骑手遭遇意外伤害,最高可获得60万元的保障;若是需要就医,有5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险金。

此外,保险单中约定了一项特别条款: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描述的职业伤害情况,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赔付责任。

某天,伍某在外卖配送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鉴定为八级伤残。幸运的是,伍某作为外卖骑手,社保部门根据相关政策,为他核定了职业伤害保障伤残待遇,发放了8.4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然而,当伍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等18万余元时,却遭遇了拒绝。保险公司指出,根据保单中的特别条款,伍某符合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并且他已从社保部门获得相应赔付,因此保险公司无需再进行赔付。

于是,伍某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希望为自己争取应有权益。

结果:

本案中,伍某作为外卖骑手,在参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同时,也投保了商业意外险,前者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自身保险责任的理由。

双方约定的特殊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保险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向伍某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其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相应的免责条款对伍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案涉免责条款将已从人社部门获得职业伤害保障作为免除自身赔付责任的情形,不当排除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有违公平原则,不符合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设计初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伍某赔付保险金等合计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对解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自2022年7月起,国家在广东等七省市启动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国家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目的在于拓宽对该部分劳动者的保障范围,让他们在遭受职业伤害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减轻从业者经济压力,提升其抵御职业伤害风险的能力。

法官提醒:

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并不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亦有权根据投保的商业险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采写:新快报记者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杨晓怡 何忠 王丽娜 黄丽婷 曾缨童 石妍 陈妍蓉 黄泽腾

编辑:乐丹娜

校对:王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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