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发布 新增互联网线上培训规定

广东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发布 新增互联网线上培训规定
2024年11月11日 17:40 新快报

11月11日,《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为“《设置标准》”)新闻发布会在广东大厦举行。会上,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朱建华作主发布,介绍《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制定及实施情况等内容。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适用范围: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的学科类校外培训结构

朱建华指出,为明确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和办学行为,2018年5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原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该文件为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提供了明确依据。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政策文件,广东省校外培训形势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修订。2023年以来,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启动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修订工作,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经过多轮修改完善,现已完成修订,正式发布。

在适用范围方面,新修订的《设置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下统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类型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一是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之外的其他人员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专升本培训、考研培训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但是,现有存量的少数学科类培训机构仍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因此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继续适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公布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3〕3号)制定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综合实践类(例如传统工艺与手工制作、公益活动、小记者等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一共四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类型。其中广东省在2022年以来已经单独印发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三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修订的《设置标准》不含上述三类,适用的是第四类(综合实践类)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及场地要求

朱建华提到与2018年印发的原《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相比,新修订的《设置标准》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落实义务教育“双减”要求。《设置标准》新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作为制定依据;同时,国家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不再重复规定。其含义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文件要求,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涉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内容,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朱建华提到,《设置标准》增加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类、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和场地要求。将民办培训机构分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机构和面向其他人员的机构,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提出了差异化的设置标准,从而提高了《设置标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明确了设立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同的租赁期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场所要求。删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要求,增加了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的规定,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近年来,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设置标准》与时俱进更新相应的表述,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理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监督机制、章程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设置标准》强化培训机构的安全要求。在原设置标准要求的提交消防安全材料基础上,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增加以下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等。

新增互联网线上培训规定。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发展的新业态,《设置标准》提出民办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修订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细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教育从业经历年限要求。《设置标准》规定,民办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应当对教学、教研人员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授权地市制定具体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地区发展差异比较大的实际情况,《设置标准》规定,有需要的地级以上市可在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情况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提高了《设置标准》在当地落地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新增上级文件直接适用的规定。《设置标准》规定,本标准执行期间,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在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等方面,国家部委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直接适用。例如,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教育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监管厅函〔2022〕9号)、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教育部和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函〔2023〕2号)等规定,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材料“双审查”、查询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等要求,我省直接适用,《设置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热点问答

《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问:《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和办学行为,2018年5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原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该文件为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提供了明确依据。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政策文件,我省校外培训形势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修订。

2023年以来,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启动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修订工作,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经过多轮修改完善,现已完成修订,正式发布。

问:新修订的《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关于适用范围。新修订的《设置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下统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类型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

1.面向中小学生的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我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但是,现有存量的少数学科类培训机构仍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因此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继续适用。

2.面向中小学生的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公布广东省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非学科类目录清单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3〕3号)制定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综合实践类(例如传统工艺与手工制作、公益活动、小记者等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一共四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类型。其中广东省在2022年以来已经单独印发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三个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修订的《设置标准》不含上述三类,适用的是第四类(综合实践类)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3.面向中小学生之外的其他人员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专升本培训、考研培训等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面向社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问:《设置标准》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答:与2018年印发的原《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相比,新修订的《设置标准》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落实义务教育“双减”要求。《设置标准》新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作为制定依据;同时,国家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不再重复规定。其含义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双减”文件要求,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涉及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内容,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是增加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类。将民办培训机构分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机构和面向其他人员的机构,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提出了差异化的设置标准,从而提高了《设置标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是强化培训机构的安全要求。在原设置标准要求的提交消防安全材料基础上,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增加以下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等。

四是完善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明确了设立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

五是与时俱进更新相应的表述。近年来,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设置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理事会和董事会成员、监督机制、章程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六是新增互联网线上培训规定。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发展的新业态,《设置标准》提出民办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七是完善培训机构的场地要求。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同的租赁期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场所要求。删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要求,增加了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的规定,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八是修订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细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教育从业经历年限要求。《设置标准》规定,民办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应当对教学、教研人员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九是授权地市制定具体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地区发展差异比较大的实际情况,《设置标准》规定,有需要的地级以上市可在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情况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提高了《设置标准》在当地落地实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十是新增上级文件直接适用的规定。《设置标准》规定,本标准执行期间,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在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等方面,国家部委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直接适用。例如,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教育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监管厅函〔2022〕9号)、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教育部和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函〔2023〕2号)等规定,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材料“双审查”、查询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等要求,我省直接适用,《设置标准》不再重复规定。

问:修订后的《设置标准》,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场地条件(包括面积、产权、租赁期等)有什么方面的要求?

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教学培训场所以及其他必备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材料;租用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的产权材料、与产权人或者产权人的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两年。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培训场所,设置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培训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两百平方米。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满足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提供食宿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用房、车库等不适宜于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

问:此次修订增加了不少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标准规定,请问有什么考虑?又有哪些有别于其他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呢?

答:广东是就业大省,职业技能培训对于促进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支撑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载体。此次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遵循一些共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适应职业技能培训特点和需求的设置标准,有利于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一是培训场所方面。考虑职业技能培训连续性、实操性较强,需保障一定的教学空间和实训设施设备条件,要求租用场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训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是设施设备方面。考虑职业技能培训对实践技能的专业化需求,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或工种设置要求的设施设备。

三是师资队伍方面。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除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之外,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同时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是安全标准方面。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之外,还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参训人员在实操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问:请问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其他人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否一致? 

答:《设置标准》在整体框架和核心要求上保持一致性,主要为了确保各类培训机构都能达到基本的教育条件和安全标准。考虑不同培训机构的服务对象与培训内容等存在显著差异,在部分标准上也作了相应区分,以更好地适应各类机构的特点。例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因此在场地安全方面,要求避开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用房、车库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确保孩子们有一个安全、适宜的学习环境。职业培训机构面向行业广泛、岗位需求多样,所培训的知识与技能有差异,因此这类机构的设置标准强调要配备相应职业技能(工种)设置要求的设施设备,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元化、多层次的人才培养需求。

问:对有违规培训行为的民办培训机构,群众应该如何进行监督和举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民办学校包括了依法举办的其他教育机构,也包括依法设立和审批的各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后,我省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的各项要求进行整改,取得相应办学资质后依法开展各类培训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设置标准》的规定,对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设置标准》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培训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外公布了本单位的投诉举报方式,包括网站平台、受理邮箱等渠道。公众如有意见建议或者需要监督举报的,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和举报。以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为例,广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对外公布了投诉举报的渠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公众如发现有违规培训行为的民办培训机构,请收集好违规培训的证据资料后,按照培训机构的不同类型以及举报的具体内容,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的政府职能部门举报。涉及到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培训行为方面违法违规的,可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涉及到培训机构价格、广告、消防安全等违规情况的,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问:群众经常遇到培训机构出现退费难等问题,请问群众在购买培训机构的课程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学员(用户)向培训机构购买课程属于民事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以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为例,关于如何保障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的问题,我们向公众发出提醒,选择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和缴纳培训费用时,请注意防范风险,做到“三必须”“三不要”。

“三必须”包括:

一是必须选择正规机构。学生家长向培训机构缴纳费用之前,认真查看培训机构是否“证照齐全”。“证”指的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照”指的是《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证照一般张贴在营业厅的显著位置。办学许可证是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证明,样式全国统一,许可证上面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字样,右下角是审批机关的盖章。学生家长也可登录“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站,点击网站右上角的“服务”→“家长服务”的栏目,查询该培训机构的证照信息和其他办学信息。

二是必须认真阅读合同。学生家长在缴纳费用之前,请认真、完整阅读所有合同条款,逐字逐句确认,务必要求签署合同。对于合同条款与销售代表的口头表述或者聊天记录不一致的,学生家长要以合同规定为准。尽量选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是必须妥善保管单据。各位学生家长要在签订合同后再付款,并索要正规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各位学生家长要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票据等资料(电子合同务必及时、完整保留截图),后续如出现维权时一并提交。

“三不要”包括:

一是不要听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各位学生家长在核查资质、缴纳费用时,务必亲力亲为、仔细甄别、眼见为实,不要轻易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广告标语等。销售人员陈述的内容和做出的承诺、约定的事项务必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确认。

二是不要一次缴纳超期大额费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有固定成本,各位学生家长不要贪图优惠、不要一次缴纳时间跨度超3个月或超过60课时的培训费用。如有培训机构超期收费,请务必更换其他收费合规的培训机构。

三是不要向筹设期的校外培训机构缴纳任何费用。学生家长出现退费纠纷且与培训机构协商不成时,尽量找到培训合同和收费凭证,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反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支持。

问:《设置标准》出台后,相关部门应该如何进行落实?

答: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和办学行为,《设置标准》实施后,我省相关部门将开展以下几项工作来推进落实: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设置标准》,尤其是加强对现有培训机构和新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的宣传引导,督促各培训机构举办者及负责人熟悉《设置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印发《设置标准》后,将会指导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学习《设置标准》的有关条款,熟悉和掌握《设置标准》的具体内容。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通过业务培训、会议调度等方式,对《设置标准》的具体操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解读。指导地级以上市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审批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操作指引,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大对民办培训机构落实《设置标准》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给予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近年来,省教育厅和有关单位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作出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有力保障了国家政策的落地实施。我们将沿用过往的经验做法,督促各地将《设置标准》落到实处。

四是加强政策评估。对于各地在《设置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将加强调查研究,充分评估和论证有关的情况和问题,确有需要的,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单位出台关于《设置标准》的操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更好地推动《设置标准》落地实施。

问:对于不同类型的民办培训机构(如素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设置标准》是否有所区分?

答:《设置标准》已区分不同类型的培训机构,包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设置标准》当中的条款,前面有特定定语的,适用于该类型的培训机构;条款中没有定语的,适用各个类型的民办培训机构。

问:新标准印发后是否会有过渡期?

答:《设置标准》于2024年11月11日印发,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属于过渡期。

问:针对城乡之间教育资源分布差异,《设置标准》是否有特别措施来保障不同地区的培训需求?

答:《设置标准》适用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市场主体根据不同地区的培训需求,在取得资质后自主开展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优势,《设置标准》不再制定特别措施来区分不同地区的培训需求。

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和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和审批,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包括实施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下统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面向其他人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体育、科技类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民办培训机构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非学历民办学校的规定。国家及我省对于消防、保安、安全生产和高危体育等特定行业培训和涉外教育培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条件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四)有必要的合法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满足需求且规范安全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六)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

(七)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教研人员;

(八)有符合规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

(九)有符合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四条【举办者】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的民办培训机构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五条【党建工作】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民办培训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明确并提交联合组建或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案和开展活动的工作计划,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机构名称】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由举办者依法自主申报,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章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向社会公示。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出资】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民办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民办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其中,申请设立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十万元。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十万元。国家对于培训机构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培训场所和互联网平台】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教学培训场所以及其他必备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材料;租用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的产权材料、与产权人或者产权人的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其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两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对于未办理房屋产权材料但是能提供合法规划建设凭证的培训场所,举办者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材料。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用房、车库等不适宜于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民办培训机构场所应当远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储存地点。

举办者申请用于培训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材料。提供食宿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培训场所,设置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培训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两百平方米。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满足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民办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具备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有关条件。

第十条【设施设备】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工种)设置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首届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由举办者负责推选,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二条【监督机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民办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从业人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从业人员人数少于二十人的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十三条【行政负责人】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其中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五)年龄一般应当在七十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管理团队】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计划,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民办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教学、教研人员队伍】民办培训机构聘任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民办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培训规模相匹配。

民办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应当对教学、教研人员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聘任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民办培训机构聘任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国家对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数量、职称、专业有特别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培训材料。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行政管理、教学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安全标准】民办培训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标准】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其设置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各地级以上市尚未制定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标准的,可直接适用本标准。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本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本标准基础上进行细化,制定本地市的具体实施标准。

有需要的地级以上市可在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情况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县(市、区)不得再设置具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国家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标准由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新快报记者 陈钰涵 王娟、广东教育

编辑:韩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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