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即将到来,你是否已经在各电商平台及网店领取各种电子优惠券,准备“血拼”一把?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电子优惠券在带来方便和实惠的同时,也带了不少纠纷乃至诉讼。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类纠纷案件,判决电商赔偿因操作失误致使买家无法使用优惠券的损失近600元。那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电子消费券的使用问题,商家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商家失误至优惠无法使用,被判赔偿损失
李某从某公司的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抽油烟机,商品原价698元。李某通过使用促销立减、平台优惠、优惠券、红包、支付有礼等,共优惠减免599.4元,最终实际支付98.6元购得该抽油烟机。但在收到货后,李某发现该机器存在质量问题,便联系客服并申请换货处理,将原商品退回。
没想到,由于客服操作失误,直接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这样一来,李某使用的电子红包、优惠券等均无法退回,因此认为此举造成其个人财产的损失,无法以同等价格重新购买,于是将对方诉至顺德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李某在该公司网店购买价值698元的抽油烟机,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处理,但公司直接作退货退款处理,造成其在活动期间的优惠无法继续使用,不能再以98.6元的价格购买同款商品,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据此,顺德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赔偿款599.4元。
该案法官表示,该案中商家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将消费者无法再使用的虚拟资产认定为损失赔偿额,能够有效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升自身的经营水平、服务理念和责任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平台与商家理解有分歧,竟殃及消费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随着各种类型电子优惠券的广泛使用,由此带来的纠纷也不少见。有时候,电商平台和商家之间对于电子优惠券使用的理解分歧,也会殃及消费者。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王某在网店购买了一对原价1276元的耳钉,她使用“满999减888”优惠券及其他优惠后,实际支付了338.7元。但在5天后,该网店以活动价格标错为由,不同意发货,并提出给予5元的补偿。王某自然不同意这一方案,将经营这家网店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三倍赔偿3828元,并按要约承诺履行义务。
该公司则提出反诉,称因电商平台的过错导致其失误发出了要约,而由此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因此,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该公司与电商平台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平台纠纷处理专员在处理部分订单纠纷时答复购买者称,订单由于商家页面参数设置错误原因,判定为商家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消费者,在此次交易中并没有过失或过错,之所以实际仅支付338.7元,是因为使用了优惠券等各项优惠,不属于商家标价错误而形成的重大误解。其原因是,该公司与电商平台之间就促销活动规则的理解产生分歧。因此,商家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滥用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王某履行案涉耳钉一对的交付义务。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调解结案。
>>律师说法
如未按照约定抵扣,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
近年来,每到“618”“双十一”等特殊的时间节点,各电商平台都会竞相开展大型促销活动,其中少不了电子优惠券、红包等。而面对相关的各种纠纷乃至诉讼,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这些电子消费券的使用问题呢?
“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商家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电子优惠券的使用亦属于合同条款。如果结算时优惠没有按照约定抵扣,商家则应当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她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曾在第七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上介绍过一则相关案例,该案的裁判要旨为经营者在网页宣传中对电子优惠券设置兑换时限、使用规则、限制条件或指定内容等重要信息,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需承担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无法确定电子优惠券价值的,应按照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确定赔付金额。
冯斐表示,商家对于电子优惠券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附着在优惠券上的具体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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