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税务局答复:如果是报销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按福利费规定扣除。
如果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又难以证明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有关,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第一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敲黑板!!!重点总结!!!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如果税前扣除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能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可以凭发票税前扣除;
2.如果并入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3.如果属于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如果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不能税前扣除:
1.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不予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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