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为落实工信部对外链管理提出的专项指导意见,腾讯积极响应监管部门要求,发布《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调整声明,将在“安全为底线”的前提下,以“四项原则三条措施”实施第一阶段的互联互通。同时,腾讯也表示,将与其他平台共同探讨进一步的互联互通。
新规包含了三项举措:
1、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升级最新版本微信后,可以在一对一聊天场景中访问外部链接。
2、为用户提供自主选择权。群链接因涉及广大接收方用户,我们将继续开发功能便于用户自主个性化选择。
3、设立外链投诉入口,用户可以举报违法违规外链。平台将按照相应规则处理,并对外链提供平台的管理有效性设立信用分级。
此举可视为微信对近期工信部要求互联网行业按照整改要求,推动“互联互通”分步骤、分阶段进行的积极回应。从当前来看,淘宝、抖音的链接已经能在微信一对一的聊天中直接打开了。
微信率先在行业中响应号召宣布开放外链,对后续的互联网市场将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淘宝、抖音将会如何跟进?
互联网行业的互联互通,让人想到了多年前电信行业的互联互通。作为建立在电信行业建立的管道上的互联网行业,电信行业和互联网行业都有着网络型行业的特征,也就是需要网络的相互连接才能发挥更大的效应,网络效应更被认为是互联网行业的核心特征之一。从历史上看,电信行业的互联互通曾经存在互联互通和网间结算的问题。
从各家企业对互联网互联互通的态度来看,字节跳动显然是双手欢迎,腾讯也表示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开放。虽然抖音这几年发展很迅猛,但获客优势也在逐渐见顶。因此,来自于微信的分享链接对它内容活跃度的提高也十分重要,这是抖音这么重视可在微信中分享链接的原因。
市场搭便车行为可以解释互联网行业的互联互通行为,字节跳动是明显的开放受益方,可能通过腾讯付出大量成本维护的微信生态获得更多的流量来发展。但是链接转移的监管风险和监管成本则很大程度可能由微信承担,字节跳动或其他企业可能通过视频、游戏、电商等各种形式来获得微信的流量红利,但是并不因此承担相应成本,而微信作为一个社交平台并非具有明确的商业利益指向,平台处于商业利益中立区间,这种搭便车行为从商业的角度来看缺乏公平交易的精神,对于腾讯来说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同时如果将微信作为一个流量的公共领域,微信空间有沦为“公地悲剧”的风险,经济学指出明确产权可以规避公地风险,而微信的运营权和维护权在于腾讯,同时个人用户应该拥有个人数据和自由使用的权益,从这点来看产权应该是很清晰的,在产权清晰的领域应该尽量减少行政干扰。
不同的产品有着不同的产品属性和行业特点,过去一般将互联网行业的盈利模式分为游戏、电商和广告,随着行业的发展可以变换成更多的细分模式,从变现对象而言,向B端及C端用户收费和撮合交易收取中介费用是主要的两种模式,比如阿里的平台主要是收取流量广告费用,而字节跳动下的今日头条和抖音主要采用的都是通过内容平台的广告投放等,阿里则是通过电商端的广告流量推广收入为核心,它们离促进商业交易更近,同时广告商业内容的推广并不影响用户的使用,因为用户就是在这些平台进行购买行为,或者在内容推广上看到商业推广的广告或者其他内容不会大幅度影响使用体验,而微信则是通过社交平台成为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流量霸主,拥有最多的流量,但是主要并不直接通过微信平台变现,而是通过微信获得用户在其他方面变现,同时微信也在强化B端的发展,通过赋能企业和科技金融等方面获得更多收益,即使投放朋友圈广告等收入变现,微信也都是十分谨慎的,如果微信平台由于平台互通的契机大规模出现商业内容或者各类视频,由于各类用户对此的体验不一,因此可能会降低用户的使用体验。
同时,当前互联网红利越来越枯竭的时代,对于阿里和抖音都瞄准了微信这块流量宝地,我们可以想象未来将有大量的抖音视频和各类电商链接在微信当中分享,其中来着很多的用户自主分享,而在这个过程当中,用户满足了自身的权益,而除了微信以外的平台都乐享其成,相当于用户成为了“自来水”,当然也不排除有着各种微信分销的用户在其中,而微信对于诱导分享、用户裂变、三级分销等等都是很谨慎的,这对于微信而言无疑增加了很多监管成本和风险,
从商法的角度看,有着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因此抖音和阿里签订了商业协议抖音帮助阿里进行推广,但是微信平台可能在开放后成为分享流量的平台,但是并不能从中得到回报,无疑这有些显失公平。从经济学角度看,对于微信而言其他的平台可能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效应,经济学对此的看法就是需要明确产权通过交易来解决问题,比如说排放污染的工厂可以通过征收排污税或者和受到负外部性影响的单位通过协商交费来解决,对于微信而言有公域和私域之分,对于微信的用户而言也有着不同的需求,但是从交易的角度看微信官方有没有产权微信代表用户来和其他平台进行公平交易,从而获得合理的商业回报,这样的商业回报应该如何才能合理,又如何合理普惠微信用户?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因此官方确定了合力推进的原则。
从监管风险的角度,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当中明确指出,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而从近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内容来看,平台的责任有所加重,对于平台上的内容,互联网企业有责任进行监管。如果在互联网行业相互开放后,各类在微信等平台上分享的内容急剧增加,这无疑会增加平台的监管责任,也会增加平台的监管成本。在互联网行业的互联互通后,各类链接的转移可能存在恶意软件、网络欺诈等各类信息的增加,这也是平台互联互通的顾虑所在。
就国际案例来看,2020年12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Facebook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就曾对Facebook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API(应用程序接口)以及禁止获得API开放授权的第三方应用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互操作的行为提出指控,认为该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维持垄断地位。2021年6月28日,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驳回了FTC提交的起诉状,对于FTC的上述指控,法院指出,任何公司都没有义务帮助竞争对手,经营者有“拒绝与其他公司交易的权利”。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是保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益和市场化原则,国外的案例值得参考。
从当下来看,工信部官方已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会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对屏蔽网址链接的整治主要针对两个场景,其中之一便是即时通信领域。也就是说,微信、QQ、钉钉、飞书等软件,无正当理由不得屏蔽第三方合法网址链接,用户在点对点通信场景下发送的网址链接必须能够直接识别并访问。
从用户角度来说,互联互通也可能造成新的问题,比如一些用户不同意不同软件之间的任意链接分享或者转发,举个例子来说,一些用户并不喜欢某种特定的短视频分享,但是互联互通的话对这类行为就会没有限制,那么用户可能也缺少了选择的权益。那么是否可以在实施互联互通后,平台在设置用户选项时增加可以不接受特定平台链接的选项,从而将选择权赋予用户,也可以通过软件算法设置转移链接内容的分级制度,自动屏蔽不愿打开的其他平台的链接。同时面对未来互联互通后链接的增加,也需要完善相应的投诉制度,在尽量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增加用户的投诉窗口,从而打击不合规的分享链接行为和链接内容。因此腾讯的这个设置应该说是尊重了用户个性化的使用权,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推进,但是也需要设置合理的分级投诉机制,优化投诉窗口体验,同时不断优化算法模型从而能更好自动化屏蔽链接,如何设置好外链提供平台的管理有效性设立信用分级需要精细化。据了解,2021年至今,微信收到的外链相关用户投诉中,骚扰、欺诈、诱导为被投诉次数最多的三种类型,三者加总占据总投诉量的77%,可见微信面临着很大的管理压力。
当下的互联网行业正面临新的发展环境和发展契机,互联网行业需要加大创新力度,为促进国民的共同富裕和实体经济的稳健发展做出贡献,作为行业的监管方,互联互通政策的发布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用户权益的提升。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来看,从用户角度的互联互通可以促进用户权益的提升,但是互联网企业的共同开放和互联互通应该是便利用户角度的互联互通,不等于企业资源的相互开放,企业的发展有赖于自身通过技术努力和市场经营获得的核心竞争力和核心资源,如果不通过市场方式相互开放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相互开放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而使互联网行业发展更好。从腾讯的表态来看,发挥了行业领袖企业的作用,今年以来互联网行业的一系列监管措施,本质上是避免资本盲目扩张,鼓励科技企业促进社会向善的一方面,如果说前序是对互联网企业一系列过度追求效率的社会负外部性和数据安全等方面,鼓励互联互通则是鼓励企业的创新,优化企业的竞争秩序,同时保护用户权益,是有逻辑可循的,就此也可以有信心互联网行业将向更加良性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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