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淘宝竟然快找不到中差评了!

细思极恐!淘宝竟然快找不到中差评了!
2021年11月24日 09:26 电商报

作者:风清

来源:电商头条(ID:ecxinwen)

消失的差评,别有用心的标签!

“东西不好,我还不能给差评了?”

最近,宁夏的张先生买了一双运动鞋,由于收到鞋后质量实在太糟糕,就给了商家一个差评。结果却遭到了商家的狂轰乱炸,一天几十个电话,要求张先生删除差评。对于商家的蛮横做法,张先生发出了开头的疑问。

无独有偶,浙江的李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困扰。

同样是电商购物后因为质量问题打了差评,同样是商家三番五次要求删除差评。不一样的是,这个商家更猖狂了,不仅发送辱骂短信,还进行言语威胁,声称要将李女士的姓名、年龄等隐私消息公布到网上。

以上两个例子,均来源于《人民日报》近期的文章曝光,其中指出网购差评受威胁现象越来越严重。

是啊,你多久没有给过差评了?又多家没看到真实的差评了?

消费者自由评价,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现在的电商平台上,好评成为惯例,差评反而成为特例。

以三大主流电商平台为例。

淘宝平台中,主要分为天猫店和C店。其中,天猫店的评价以标签形式展示,但大多都是正面标签,比如性价比高、跟描述的差不多、质量不错、面料好、性能不错等,中差评则是隐藏的;淘宝C店也采取了标签展示,不过中差评栏依旧存在。

京东上,则同时保留了标签展示、中差评等栏目。

拼多多上,则主要采取标签形式,几乎没有中差评栏。消费者能看到的相关评论,也大多是正面描述,比如好吃、包装好、物流快、服务好等等。

从三大平台的评论展示结果来看,差评的比例不断下降,甚至有消失灭亡的迹象。 然而,没有了差评,好评又还有多少参考意义呢?

消费者和商家,困在了平台的评价体系中!

好评不一定可信,但差评大概率为真。

曾几何时,差评是消费者网购的重要参考标准。然而,随着差评的“销声匿迹”,大家已经习惯了没有差评的网购评价体系。

差评逐渐消失背后,是一场从平台、到商家再到消费者的利益和权利博弈。

作为规则的制定者,中差评体系是平台约束商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体系的存在,一方面是消费者购物的重要参考,可以极大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帮助消费者做出合适的消费决策;另一方面,评价体系也是对商家的震慑,让商家能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而保障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以上是电商平台制定中差评体系的初心。

然而,时间改变了一切。

2017年,天猫因为无差评遭网友热议。2020年9月,淘宝针对C店进行评价改版,取消“好中差”的评价分类,新增产品关键词作为分类标签。其他电商平台,也发现了标签评价这一妙计。

中差评的消失,最难受的要属消费者,最高兴的要属商家。

对商家而言,差评会影响店铺的整体评分,进而影响店铺排名,对搜索展示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差评也会影响买家对产品的认识,成为商品转化的障碍。

所以,差评是每一名商家的死敌。而评价展示内容的改版,一是削减了差评对商家的负面影响,二是减少了中差评对消费者购物决策的影响。不过,也有商家指出,中差评并非完全不存在,只是变得没有那么明显。如果一个商品差评过多,依旧会极大影响店铺的评分。

说完了平台和商家,消费者在评价体系中的地位,也变得日益被动。

表面看,消费者作为评价方,拥有至高无上的自主权和自由度。可实际上,却沦为了评价体系的工具。

一方面,商家会通过各类“返现”形式,诱导消费者给出好评。几十个字获得几块钱现金,在当今的大环境下,依旧算得上一笔划算的收入。

另一方面,消费者给出差评后会受到商家的骚扰。从私发短信到电话骚扰再到人生攻击和安全威胁,很多消费者本着大事化小的原则,只能无奈删除差评。加上消费者本就处于弱势方,没有完备的维权渠道,很容易受到商家的威胁。

综合以上,由买家主导的评价体系正在“崩塌”。只不过,电商平台并不会在乎原本体系的改变,只剩成千上百万的商家和消费者,遵守已有的体系和规则相互博弈、无处逃离。

消费者和商家,终究是困在了平台的评价体系中!

消灭差评,虚假的繁荣而已!

关于差评,跟大家讲一个极端的例子。

今年年初,一名外卖小哥威胁收餐人:“差评不取消弄死你。”

小哥语气之强硬蛮横,让人听了瑟瑟发抖。但事情的前因后果很简单,收餐人因为个人原因没能接通外卖员的电话,后显示订单送达。收餐人要求再次配送,外卖员表示明天配送。收餐人不满给出差评,外卖员出言威胁。

事情曝光后,有人认为收餐人是自己的问题;也有人认为,外卖小哥戾气太重。

但实际上,却是平台规则的缺位。由于时间限制以及差评处罚,外卖小哥才有这么多的怨气,对收餐人的恶语只不过是一次爆发罢了。

跟外卖平台一样,电商平台商家也因为平台规则,太过担心差评对销量的影响。而且由于掌握了消费者的隐私消息,可以实现狂轰乱炸的信息骚扰。

最终,总归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要知道,根据电商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网络平台或者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评级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评价商品或者服务的途径,并且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消费者有权知悉其所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完整信息和详细评价,商家或者平台应当确保相关信息的完整性。

可即使如此,又有谁真正在乎消费者的权利呢?作为上帝的顾客,已经失去了太多自主权!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