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联支付再次被外汇局处罚

通联支付再次被外汇局处罚
2024年03月25日 18:06 移动支付网微博

移动支付网消息: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支付”)开具一张罚单,因未按规定办理跨境电商购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两项违法事实,通联支付被罚6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8万元。

通联支付存在的两项违法行为类型,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是违反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第四十条。

具体的法规要求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市场交易主体办理的外汇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服务。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制度,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原则采集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来源客观、可信、合法。交易信息原则上应包括商品或服务名称及 种类、数量、交易币种、金额、交易双方及国别、订单时间等必要信息。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验证及抽查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对采集的交易信息进行持续随机验证,可通过物流等信息进行辅助验证,相关资料留存5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外汇服务时,应确保资金收付与交易在主体、项目、金额等方面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应通过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报表系 统于每月10日前向注册地分局报送客户外汇收支业务金额、笔数、外汇备付金余额等数据,并对每月累计外汇收支总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及单笔交易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报送大额收支交易报告,如发现异常或高风险交易,应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及注册地分局报告。

这并不是通联支付首次被外汇局处罚。

2019年,因分拆交易办理超过单笔交易限额的留学费用支付,通联支付曾被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处以2067元的罚款。

据移动支付网了解,通联支付是持牌支付机构,成立于2008年。值得一提的是,其董事长万建华曾任中国银联筹备组组长、总裁。通联支付的支付牌照业务类型为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互联网支付。

在跨境服务方面,通联支付(英文名为ALLINPAY)可以为跨境进口电商、跨境出口电商、跨境服务贸易等场景提供支付服务,其产品服务包括外卡收单业务、结汇通、易通汇、保税通、跨境云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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