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被“恶意拉人”,该如何维权? | 游法可依

游戏被“恶意拉人”,该如何维权? | 游法可依
2025年03月20日 22:39 手游那点事
文 / 广悦律师事务所  杨杰、陈冠琪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悦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聚焦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问题,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

随着游戏市场进入存量竞争阶段,获得新用户的成本越来越高。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的《2024中国移动游戏广告营销报告》,中国主要上市游戏企业销售费用率均值攀升,2024年上半年已达23.8%,销售费用率超过30%的企业数量也有所增加。

(图片来源:伽马数据)

在这种背景下,定向挖掘其他游戏中的成熟用户、优质用户,成为了一种“极具性价比”的选择,被“挖”的游戏却因此损失惨重。近年来,因为恶意拉人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情形越来越多,已有多个判决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公开信息中的最高判罚达到635万元。但是,拉人行为的隐蔽性较强,取证和举证的难度都较大,游戏公司面临这种情况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如何在法律上界定“恶意拉人”?

游戏拉人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联运方为提高自己渠道的收入,到合作游戏的其他运营渠道中发布开服活动、开服入驻奖励等信息;2.公会为了提高自己的推广收入,将其他游戏的玩家拉取到自己所推广的游戏(也包括游戏运营方安排或默许公会从事该等行为的情况);3.游戏平台或其推广方将其他游戏平台的玩家拉取到自己的平台。

全国首例认定恶意拉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下称“美杜莎传奇案”)涉及的就是第2种情形。该案审理法院认为:“所谓恶意拉人行为,主要指行为人非出于真实参加游戏的目的,注册游戏账号获得玩家身份,在游戏中发布其他游戏的奖励政策、渠道充值溢价返利,或采取对所玩游戏的攻击性或诽谤性言论,以拉取真实用户改玩自己所推广游戏的行为。”此后的同类案件中,也时常使用类似的定义。

因为恶意拉人并不属于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实务中通常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对拉人方提起诉讼。该条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条的适用要件包括:

1.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原告可以提交被告工商信息的经营范围、被告官网的介绍和产品情况等材料,以证明双方是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竞争者。

一般来说,如果被告是作为“幕后主使”安排公会拉人的竞品运营方,原被告显然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但直接实施拉人行为的公会与原告游戏运营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目前主张公会承担侵权责任的公开案例极少,但从实务经验来看,司法实践对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已倾向不再做严格要求,如果具体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包括用户、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在内的竞争利益,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相关利益,即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已有大量平台起诉网络水军虚假刷量、虚假转评赞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获得胜诉,即为例证。

2.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

公会人员伪装玩家、以交流游戏、发福利等话术诱使真实玩家添加微信,并进一步拉取真实玩家下载自己运营推广的游戏,这种针对成熟玩家的推广方式成本低于正常宣传推广,主观上具有抢夺他人交易机会的恶意,也将破坏市场秩序。这种影响他人利益和游戏行业生态的获客方式一直饱受争议,游戏运营推广合同中也经常会明确将“恶意拉人”列为违约情形。

因此,为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除提交其拉人的相关证据之外,还可以提交与游戏运营推广相关的合同、对其他拉人公会进行处罚的记录、多款游戏宣布处罚拉人行为的公告等,证明这种行为违反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3.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拉人行为直接影响了被侵权方对于被拉玩家的后续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足以对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原告所遭受损害的举证将在第四部分详述。

02

 如何搜集恶意拉人证据?

拉人行为一直是行业痛点,但是相关的公开案件数量却较少,主要是因为其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很难收集、固定足够的证据以发起维权行动。

在维权成功的案件中,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多为聊天记录,其源头大多为玩家举报。玩家的反馈确实是获得侵权线索的最直接方式,因此许多游戏都会时常发布公告,提示玩家甄别拉人信息,鼓励玩家积极提供线索。

除了举报之外,游戏公司也可以主动采取技术甄别、人工巡查等方式进行筛查,识别发布可疑言论的玩家,并分析其游戏行为。此外,恶意拉人必然是有组织的行为,拉人的账号很可能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例如正常游戏行为较少、付费较少,却经常在游戏频道发布言论的玩家具有一定的嫌疑;同一个公会也可能在接近的时间和地点批量注册账号,因此在发现一个可疑账号后,可以根据其注册时间和IP地址,核查是否有同一批的拉人账号。

为证明恶意拉人行为存在,应建立起游戏内-社交平台-竞品游戏的完整证据链,主要包括:

1.拉人玩家的游戏账号,以及其在游戏内发布的异常内容,例如对游戏的不满、批评,或者游戏福利等,以及引导真实玩家添加微信、QQ等第三方社交平台的发言;

2.拉人玩家的第三方社交平台账号,以及其与真实玩家的聊天记录,常见话术通常是发表对于当前游戏的负面评价,以各种理由煽动真实玩家去玩其他游戏;

3.除取证拉人玩家在第三方社交平台发布的竞品游戏链接外,还建议打开链接,查看该游戏的具体名称、图标、运营方、著作权人等信息。

(小红书网友“悄悄变欧”发布的遇到“游戏托”的经历)

03

 如何定位侵权责任主体?

对恶意拉人行为发起维权时,被告主体的选择通常包括公会和公会背后的竞品运营方。实施拉人行为的都是分散、单独的个人,较难定位到其所属公会的具体名称和经营主体。根据拉人链接则能够直接定位到该游戏的运营方,且运营方的获利更高,因此这类案件一般会优先考虑起诉运营方。但这种诉讼策略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1.定位运营方:

常见的方式是在ICP备案网站查询拉人链接域名的主办单位。在现有案件中,法院也首先会从拉人玩家发布的推广链接域名,判断是否为被告所有的下级域名。如是且无相反证据,则认为被告是被诉游戏的运营方及受益人。

2.证明被告对拉人行为负有过错:

被告通常会否认其与拉人玩家的关联,如果不能从其他途径确定二者的关联,建议在固定已有证据的情况下,先发函给拉人游戏的运营方,要求其核查并制止拉人情形。如果对方作出回应,例如表示对违规的公会予以处罚,拉人现象仍反复出现,则法院很可能认定其应当承担责任。

在美杜莎传奇案和永恒岛案中,被告运营方都仅暂时封禁违规链接,又会生成新的链接供公会再次推送,因此法院认为,被诉行为的实施者看似是拉人玩家,实际上运营方是该行为的提出者和受益人,其在对被诉行为具有制止的权利和能力的情况下,却采取了实质上认可的态度并下达指令以保证拉人行为得以持续,因此认定运营方是拉人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对方不予回应或主张其并未实施该等行为,建议可通过多次发函的方式来固定对方的主观过错。因为运营方是拉人行为的实际受益人,在推广链接对应的游戏确实由其运营的情况下,其也有能力核查、处理拉人情形,或者提供拉人行为与其无关的依据。如果经多次催告而不予回应,或者只是单纯回应与其无关而未进行任何解释,可以合理主张运营方具有一定的过错,实际是在默许、纵容恶意拉人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04

 如何提高赔偿金额?

原告游戏玩家因恶意拉人而流失所带来的损失难以计算,也难以证明被告游戏从被拉玩家中获得的收益。维权时为了证明自身损失和对方获利,获得更高判赔,原告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举证:

1.原告游戏损失:

可以通过举证游戏玩家流失数据、每付费用户平均收益(ARPPU)、每用户平均收入(ARPU)等数据,证明拉人行为导致真实玩家的流失情况和可得收入的降低程度。

2.原告游戏的商业价值:

可以通过举证游戏的LTV(生命周期总价值)、下载数量、奖项、玩家评价等方面的证据,证明自身游戏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较高。

在美杜莎传奇案中,原告主张了两种计算损失的方式,一是拉人的虚假玩家数量×人均拉人数量×LTV(生命周期总价值),二是拉人链接数量×每个链接的拉人数量×LTV,两种计算公式都存在估算的内容,因此未被法院采纳。但是,在本案和永恒岛案中,法院都认可:可以参照LTV数值来认定涉案游戏的商业价值。因为LTV值被广泛运用于市场营销领域中对客户创造价值的计算,用于计算玩家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参与游戏期间内为该游戏创造的总收入,已经考虑到了玩家付费的个体差异和时间收益差异,从游戏开服之日至拉人行为发生之日的LTV值能够全面反应玩家对涉案游戏充值的平均情况。

3.买量成本:

证明通过正常方式获得新用户的成本较高,进而论证被告采取拉人方式能够大大降低获客成本,因此获利显著。

4.被告拉人行为的严重程度:

例如拉人的公会数量、侵权链接数量、持续时间、等等,证明被告拉人行为的主观恶意严重、影响范围广。

05

 结语 

恶意拉人情形中,如果对涉案游戏进行无依据的负面评论,还有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良性的市场竞争应以提升产品品质为根基,通过优化剧情设计、打磨操作体验、创新玩法机制等方式吸引玩家,而非采用恶意拉人、安排虚假玩家诋毁竞品、使用“假测评真广告”贬低竞品等“损人利己”的手段,否则将不利于企业的稳健发展,也将带来极大的侵权风险。

此外,为了避免受到合作方行为的牵连,游戏运营方也要注意采取以下措施以保障自身利益:

1.注重核查合作方行业口碑和过往涉诉情况;

2.管理与合作方在利益分配、人员职责等方面的关联,尤其是在合作方为关联公司时,应注意管理、员工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避免混同;

3.在与合作方的合同中明确禁止其违规推广行为并设定阶梯式的违约责任,在合作过程中切实进行监管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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