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短期利好互联网营销渠道

通信短信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短期利好互联网营销渠道
2020年09月03日 09:04 蛇叔画足

2020年8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发布了《通信短信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蛇叔在通读了几遍该征求意见稿后,重点从三个方面来谈谈对该规定的理解:

1、征求意见稿是在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日益突出的营销骚扰电话问题,及时进行的修订。

相比较而言,蛇叔觉得,营销骚扰电话的情况比营销短信的严重程度更甚,尤其是这几个月以来,这种感觉更加强烈。几乎每天都有好些营销骚扰电话呼入,有些还是在中午午休时间段,这更令人深恶痛绝。相比起营销短信群发的端口管理,营销骚扰电话的监管可能更麻烦一些。因此,蛇叔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及时回应了广大用户的关切。

从一些电话所属地的情况来看,直接下沉到三、四线城市。而且,从区号来看,几乎已经是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天南海北的号码都有,而不管你置身在哪个城市,总是有人以与你不在同一个地区的号码“呼唤”你,而所涉及的内容,又与你所在地区的事情密切相关。这也恰恰是通信成本大大降低之后所造成的后果,如果没有其他配套的管理措施,就会出现目前的局面。虽然,手机接听不收费,没有直接成本,但是被骚扰所带来的不快,却经常出现。

此外,连一些银行的外呼也开始增多了。因此,在通信短信的基础上增加语音呼叫,期待对营销骚扰行为治理更加有效。

2、从征求意见稿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内容来看,与《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基本没有太大变动,因此,与我们对营销骚扰短信和电话的直观感受来看,有种给人处罚力度远远不够的感觉,这就有可能在整治效果方面缺乏更大的力度保障。因为,没有在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方面采取更加强的力度。因此,希望法律责任能够适当加强的意见会有一些,这就有可能把目前的一万元到三万元的标准适当提高,比如三万到五万元。至于提高到十几万、几十万乃至上百万这种希望,与我们这么多年来的司法惯性可能不符,可能性不大。

其实,在整治这类社会突出问题的工作中,往往并不是以直接的违法违规成本的提升的做法为主,而更主要的是从提供服务的源头电信运营商的管理强化方式来开展。因此,从监管监督重点抓住电信运营商这个源头,比其他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去提升整治效果,效率会更快。因此,当我们面对营销骚扰的时候,按照征求意见稿所给出的投诉渠道比采取司法渠道进行维权要快速有效得多。这是从业务源头进行整治的基本思路所决定的。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之法律责任

《通信短信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之法律责任

3、如同过去传统狗皮膏药式的电线杆单张普及的短信群发和语音呼叫营销方式,从成本和收益对比来看,是深受商家欢迎的方式。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期间,有些提供这类服务的企业将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内部业务调整,同时电信运营商比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合作商进行清理也势必进行,近期应该会降低一些营销骚扰行为发生。这种情况下,后续将会增加对互联网线上营销的需求。随着对通信短信和语音呼叫服务整治的持续加强,电信运营商在这方面的业务营收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而转向对互联网线上精准营销的需求,又将为互联网营销提供新的收入增长点。但是,互联网线上精准营销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更加突出。因此,以所谓精准营销为代表的线上营销方式,引发的新的骚扰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也需要提前做一定的研究和研判。毕竟,《通信短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通信短信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所依据的上位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而在网络安全方面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

免于被各类过度营销方式骚扰是对美好生活向往在电信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相信伴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综合整治的力度会更大,而整治效果取得还是严抓电信运营商的业务源头。而这又会引发对营销方式需求的大转移,总体上看,短期这是不利于电信运营商的业务营收而有利于具备强大数据分析能力的互联网企业的。当然,对于承担了较强社会责任的电信运营商而言,这对于其进一步优化业务收入结构,促进收入高质量发展又是有利的。而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后续,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企业如何在线上营销方式上强化合作,将是各方一项新的工作,从而实现服务提供方、商家和消费者多方共赢。

【文/笨手蛇,转载请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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