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被解聘,两次删除公司OA数据,收1.5万元后将数据恢复:被判 1 年

马某被解聘,两次删除公司OA数据,收1.5万元后将数据恢复:被判 1 年
2021年01月20日 21:31 云头条

马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受聘于赣通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通公司”)担任IT经理,当年9月25日,公司决定解聘,并通知其应当于9月30日后离职。

2019年9月27日,马某某在OA及金蝶系统中非法创建用户名为“ASP.NET”的账户。

2020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马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将公司OA系统服务器内的所有数据全部复制到其本人的硬盘当中,并带回家中。

当月29日下午,其在公司利用其之前创建的非法账户远程侵入公司系统,并使用Diskgenius将OA系统服务器内的所有数据删除,导致赣通公司的OA软件出现问题无法正常运行。

2020年9月30日,马某某离职前向赣通公司行政总监肖某谎称,如果公司恢复不了OA的数据,可以找他帮忙修理。

2020年10月3日至6日,马某某在其位于经开区的家中,通过其本人持有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登录上述非法账户,远程侵入赣通公司的金蝶财务系统服务器,将其中的数据备份到百度网盘中,并再次通过Diskgenius将金蝶财务系统服务器内的所有数据删除。

赣通公司在其他公司无法恢复数据的情况下找到马某某,马某某谎称找人恢复数据需要费用,索要赣通公司人民币1.5万元,赣通公司于同年10月12日支付1.5万元给马某某,马某某遂将自己备份的OA系统及财务系统数据还给赣通公司,赣通公司OA服务器及财务服务器才得以恢复。

2019年11月8日马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9日马某某家属通过退赃及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认为,马某某非法删除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初犯、偶犯,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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