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
王某某于2007年至2015年间,担任惠普公司电信行业移动事业部北方区销售专员职务,具有联络中国移动相关公司、销售惠普公司产品等职务便利。
王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将获取的中国移动相关公司计算机系统采购项目提供给上海上大久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周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助上大久亿公司作为惠普公司的代理商成功中标中国移动相关公司的项目,并申请较大折扣的供货价格向周某等人供货。在此过程中,王某某陆续收受刘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91万余元。
2019年8月29日,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6月9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犯罪,经查证属实;同年11月19日,王某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退交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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