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融合试运行时数据丢失,停用:甲方拒绝付款、被告上法庭,法院要求其付款

超融合试运行时数据丢失,停用:甲方拒绝付款、被告上法庭,法院要求其付款
2021年11月21日 22:28 云头条

原告:成都数存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数存科技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启迪公司支付合同价款45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62400元(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9月26日为7800元;以4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6日为54600元),并由启迪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主合同订立情况。

(一)当事人:启迪公司(甲方)与数存科技(乙方);

(二)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销售合同》,2019年2月19日签订;

(三)标的物:

Datapp-CDP存储容灾管理软件及售后服务(15万元);

超融合系统(含EVEREST-main主控平台、Datapp-EVEREST3000超融合主机4台、硬盘选件12个、CPU选件4个、内存选件8个,共计25万元);

Datapp-Everest超融合系统管理软件及售后服务(22万元);

实施部署费用(3万元)。

(四)质量要求。

货物生产厂家:以上软硬件均由深圳数存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货物质量标准:乙方保证货物的技术、规格、数量、配置均符合厂家标准。货物包装标准:乙方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安全运输需要,能在装卸、运输和短期仓储过程中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坏除外)。货物外包装不需要退还。

启迪公司提交的深圳数存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反映,超融合Datapp-EVERSET是为“客户提供硬件和软件一体,产品和服务一体的企业私有云解决方案”,容灾备份系统Dataapp-CDP是“一款基于超融合架构的应用级容灾产品,……是极具性价比和成本效益的容灾备份解决方案。”

(五)价款:65万元;

(六)交货时间:乙方应于厂家提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货;

(七)付款条款:甲方分次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人民币65万元整。

1、第一次付款:货到约定地点,自到货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195000元;

2、第二次付款:甲方应于系统正常运行且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额的起15日内”(引号内的内容疑似为合同起草时的衍文)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390000元;

3、第四次付款(疑似合同笔误,应为第三次付款):甲方应于美丰项目整体质保期满(系统正常运行一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额的10%即人民币65000元整。

(八)验收条款:

1、验收期限:甲方验收期限为到货之日起3工作日内;

2、参与验收人员:“甲方工程师乙方工程师其他”(合同上未勾选);

3、验收单据:甲方验收合格后应该相关签收、验收单据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将原件交付乙方),如有异议,应于验收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逾期未验收或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验收,造成货物毁损,视该毁损部分验收合格,乙方不对该验收结果负责,也不承担该部分货物保修责任。

(九)发票条款:乙方应当按照“发货收款”(合同尚未勾选)时,给甲方开具16%汇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尚未勾选)。

(十)保修条款:项目质保时间为签署验收报告后36个月。免费保修之范围依据厂家的相关规定。免费保修期之后,乙方可提供有偿售后服务。

(十一)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1.甲方非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部分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如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本合同未到期款项自动到期(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向乙方支付前述滞纳金以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2.合同生效后,非因乙方违约等原因甲方拒收或拒提部分或全部货物,乙方均有权利解除合同,不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如已收货款无法弥补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应进行全额赔偿。同时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3.验收合格后,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货。4.本协议中包含的软件是乙方专为甲方采购的,无法退货。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货或者中途解除合同,仍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支付软件款项。5.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货物出售给厂商价格文件中指定的最终用户,如本合同项下货物未出售给该指定的最终用户而致使厂商对乙方的处罚,则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6.甲方应于厂商规定的时间内收取并向乙方提供由最终用户盖章的安装报告,及厂商内部审计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如因甲方不能提供货延迟提供而致使乙方遭受厂商处罚,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责任:1.乙方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等原因而拒不交货或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货款总金额的10%。2.双方同意免除乙方因不可抗力或厂商不及时或不能供货等事由出现导致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的责任。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述合同订立时,双方均知晓数存科技提供的本案软硬件最终用户为美丰公司,非启迪公司自行使用。

二、合同履行情况。

(一)交货和安装情况。合同项下货物于2019年3月20日交付。启迪公司工作人员唐某某(签署时间:2019年8月12日)和启迪公司业主代某(签署时间:2019年8月1日)签署了《设备到货签收单》,载明“到货时间、签收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设备配件齐全,包装完整,外观正常,设备加电运行正常!”。

(二)实施部署运营情况。2019年4月18日,数存科技司工作人员赵某某向启迪技术公司发送的《业务系统排查说明》中载明,“1.2现象OA_APP业务系统(LINUXOS)经过逐一插拔网线定位到该业务系统一旦开机接入网络后立刻会造成整个内网异常,所有物理机、虚拟机均无法正常通讯”。

2019年4月27日,美丰公司向启迪公司出具《关于OA和超融合服务器故障的函》,反映了2019年4月26日超融合服务器内OA系统宕机的情况,并要求启迪技术公司就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供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同日,唐某某向赵某某、杨某等人发送了邮件《美丰化工数存超融合事件4月27日专题会沟通纪要》。

2019年7月16日,赵某某向启迪公司工作人员唐某某发送邮件《关于OAAPP和NCAPP部分磁盘快照停止故障的处理》,称“代工、唐工:上周发现OAAPP和NCAPP有部分磁盘快照停止,目前经过排查,已确认故障原因,……”。后唐某某向赵某某发送《关于CDP灾备故障的函》询问解决方案及后续问题处理,赵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向唐某某发送邮件《故障处理答复函》,对故障原因及解决方案进行了回复。

2019年8月1日,唐某某在“超融合事件进度通报”微信群发送消息“@杨某杨总,麻烦让常工那边做事靠谱点嘛,要的centos7.0,升级前都是装的版本都是对的,结果这次分配出来的就成6.5了”。

2019年9月9日,赵某某向唐某某发送邮件《关于超融合节点更换光纤卡事宜》,对超融合节点报警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更换光纤卡的解决方案。

2020年4月30日,美丰化工公司新闻中心向启迪公司出具《关于超融合无法正常部署CAD软件问题的函》,反映了美丰化工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超融合服务器上实施安装CAD软件网络版时超融合服务器无法读取到网络认证狗(USB)的情况。

2020年7月30日,美丰化工公司向启迪公司出具《关于OA系统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函》,要求启迪公司协助完成美丰化工公司新超融合服务平台搭建完成后的OA迁移工作。

2020年8月3日,美丰化工公司向启迪公司出具《关于“8.1”OA系统超融合服务器重大安全事故后续处置的工作函》,要求启迪公司负责将OA信息系统尽快迁移至新的超融合平台(联想超融合服务器)。

在一审第二次庭审中,启迪公司陈述,本案交付的软硬件产品,硬件和软件均曾出现问题,硬件问题很快解决,主要是软件问题。软件问题主要是2019年4月27日财务数据丢失未找回和环境适配问题。其他陆续出现的小问题已经解决。双方均认可在2019年4月,美丰公司的OA软件在试运行阶段,在试运行之后,没有再出现数据丢失未找回的现象。

数存科技陈述,试运行阶段数据未能恢复不影响项目的运行。可以不另收费提供环境适配的服务,但前提是启迪公司必须支付货款。

启迪公司陈述,美丰OA项目现未整体验收,美丰公司已经另选用联想的超融合系统,停用了案涉的超融合系统,不再找数存科技进行系统维护。

(三)补充协议、备忘录订立情况。2019年6月18日,启迪公司(甲方)与数存科技(乙方)签订了《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数存超融合+CDP软件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主要载明:“双方于2019年2月签订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数存超融合+CDP软件销售合同》后,该公司协同办公协同项目超融合品台安全问题频发,应美丰公司要求,我方引入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天融信”进行服务器环境安全评估,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中的合同付款作如下补充:1.“天融信”检测产融合平台总费用为50000元,此费用由双方各分摊50%,即人民币25000元。2.此费用在原合同约定中第二次付款(甲方应于系统正常运行且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390000元)一次性扣除,扣除后第二次付款应支付人民币365000元。……”。

2019年9月24日,启迪公司与数存科技签署《数存超融合+CDP软件项目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载明“数存科技:我司(启迪公司)与贵公司针对最终用户(美丰化工公司)在电信机房租赁的服务器机位托管费用人民币5833.34元”处理方式达成一致,最终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启迪公司从数存科技合同款尾款中扣除。”

(四)付款情况。2019年3月4日,启迪公司向数存科技转账付款195000元。

一审裁定:

案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案涉《销售合同》虽然被定性为货物买卖合同,但本案交易标的是完整的软硬件解决方案,不仅包括交付硬件货物所有权,还包括提供软件许可和技术服务。从《销售合同》价格构成看,硬件价款合计25万元,配套软件价款为37万元,实施部署服务费用3万元,保障整个软硬件系统的正常运行是与转移货物所有权至少同等重要的合同目的。本案的审理除适用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应参照适用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的有关规定。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和辩论情况,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

一、启迪公司以数存科技违约为由拒付或减少货款的抗辩能否成立;

二、如果抗辩不能成立,启迪公司应付的货款数额以及相应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销售合同》涉及的硬件已经在2019年3月20日完成交付,软件也完成了部署,并在2019年4月进行试运行。数存科技已经履行其关于《销售合同》的主要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于本案交易标的是软硬件平台,且属于美丰化工公司OA平台改造的一部分。软件安装部署与硬件所有权交付存在不同之处,根据行业普遍规律,软件的开发部署,一般需要根据需求者的具体需求和具体环境进行调试、修改、优化,方可达到合同约定的功能和效果。在试运行初期,出现一定的不适应合同要求的情形,客观上难以避免。根据现有证据,数存科技在交付货物和部署软件后,进行了较长时间持续的软件维护服务,协助启迪公司和美丰化工公司解决相关硬件、软件问题,能够证明其已经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相应的修改、调试等补救义务。关于启迪公司所称的美丰化工公司财务数据丢失未找回问题,其发生于2019年4月的OA系统试运行期间。如前所述,软件系统试运行期间,出现一定运行不稳定和故障,美丰化工公司、启迪公司均应有所预见,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软件部署调试阶段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故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数据丢失未找回就是数存科技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而各方均陈述,在试运行期间之后,再没有出现数据丢失的现象。根据本案软硬件交易的合同性质,适用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交付的软硬件质量的瑕疵不可逆转、不可改变,采取修理、维护等方法仍无法合理补救解决。目前证据反映该案涉软硬件平台在通过一定期间的调试、补正修改之后,能够满足合理的质量要求。综上,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数存科技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启迪公司提出的因质量瑕疵要求减少价款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应付款数额。根据2019年6月18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销售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390000元中扣除25000元的“天融信”检测费用,即第二次付款应为365000元。根据2019年9月24日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双方同意在《销售合同》约定的尾款中扣除服务器机位托管费用5833.34元。即双方约定尾款为65000元-5833.34元=59166.66元。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执行,即本案应付价款应按双方上述新更改后的约定执行。即总欠付金额为365000元+59166.66元=424166.66元。

关于应付款节点。《销售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期限为系统正常运行且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19年6月18日《补充协议》对此约定亦相同。因案涉货物是2019年3月20日到货,经过较长时间的安装、测试和技术服务之后,启迪公司(集成商)在2019年8月12日经签收确认,应认定为对买卖的货物和软件部署质量的确认,应认定为上述条款约定的“项目验收通过”。启迪公司应当在该日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最迟2019年8月30日)支付第二笔货款365000元,逾期(2019年8月31日)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因《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如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该合同未到期款项自动到期。因此,应付尾款59166.66元的支付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因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欠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数存科技在本案中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启迪公司请求降低价款,视为对违约金一并主张调低。因本案数存科技未提交其损失的证据。综合启迪公司的违约情节等具体情况考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较高,应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12%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段为,从2019年8月31日起,以欠付第二期货款365000元为基数,计算一个月,为3650元。并从2019年10月1日起,以全部欠付货款42416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欠付货款付清之日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成都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数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销售合同》软硬件剩余货款424166.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从逾期之日即2019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为3650元;并从2019年10月1日起,以欠付总货款42416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欠付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数存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在二审期间,启迪公司、数存科技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启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数存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数存科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主要事实和理由:

1、数存科技自2019年3月21日安装硬件及超融合系统和CDP灾备管理系统软件以来,提供的硬件设备与软件陆续出现各种故障,严重影响使用,系统一直未能正常运行,因此未能验收,按照案涉《数存超融合+CDP软件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的约定,第二次付款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启迪公司无需向数存科技支付第二笔、第三笔合同价款,也无需支付违约金。

2、因数存科技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一审中,启迪公司要求减少软件部分价款共计37万元,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数存科技答辩称:

1、案涉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条件是成熟的。启迪公司将其对美丰化工公司(以下简称美丰公司)的约定与本案合同约定强行予以适用,启迪公司与美丰公司间的约定与本案合同无关。启迪公司拖延第二次付款,根据合同约定未到期款项也自动到期,因此第三次付款也自动到期。

2、案涉合同仅是启迪公司中标承建的美丰公司协同各个办公系统建设项目中的一小部分。启迪公司对美丰公司合同的履行存在众多问题而并非数存科技提供的产品存在问题。数存科技的产品仅在2019年4月试运行阶段存在一个财务数据问题,但这仅是试运行阶段正常的现象,在试运行结束后再未出现过相关问题。2019年4月试运行期间,双方多次发邮件确认运行正常,是启迪公司一直拖延至2019年8月才向数存科技出具验收单。

3、案涉成品除试运行期间财务问题外,并无其他问题。启迪公司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从启迪公司举示的美丰公司在2020年7月出具的函件来看,其中30多个未完成问题中29个均与数存科技无关。与数存科技有关的仅有一个,即便该问题是真实的也只是售后服务需要解决的问题。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

由于案涉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应适用案涉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一、案涉第二笔款项、第三笔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二、案涉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如不符合双方约定,是否应扣减相应价款及价款金额。对此,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关于案涉第二笔款项、第三笔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中对第二次付款条件的约定均为系统正常运行且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二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货物的交货时间是2019年3月20日。2019年8月1日和12日,业主代表和集成商(启迪公司)代表分别在案涉《设备到货签收单》上签字确认,该签收单上载明设备配件齐全、外观正常、设备通电运行正常。前述签字确认时间是在案涉产品到场交付后的4个多月之后,从通常情况来讲,软、硬件设备到场后进行安装,调试等,必然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前述启迪公司与业主方的签字确认应视为是合同约定的系统正常运行且项目验收通过,故启迪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第二笔款项,但启迪公司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案涉《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如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本合同未到期款项自动到期(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在本案中,启迪公司逾期支付第二笔款项时间已超过一个月,因此按照案涉合同约定,第三笔款项的付款时间自动到期,故第三笔款项的付款条件也已成就。

关于案涉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数存科技除向启迪公司提供硬件设备以外,还向启迪公司提供软件许可和技术服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一审庭审中启迪公司当庭陈述数存科技所交付的软、硬件均曾出现问题,硬件问题很快解决;软件问题主要是2019年4月27日财务数据丢失未找回和环境适配,其他小问题已解决。在试运行之后,没有再出现数据丢失未找回的现象。

在二审中,启迪公司对一审审理查明的前述事实并无异议。从通常情况而言,软、硬件在交付之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进行调试、修改、优化等均属于行业常态,因此在试运行初期出现部分问题属于常情。启迪公司现认可硬件问题和软件问题的小问题很快得以解决;对于财务数据丢失未找回的问题,在试运行之后,也没有再出现数据丢失未找回的现象。对于启迪公司主张的在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财务数据丢失而未找回的问题,本院认为,在二审中,启迪公司认可数存科技所供软、硬件仅是启迪公司公司承建的美丰公司整个项目中的一部分,启迪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前述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财务数据丢失而未找回的问题仅是因为数存科技所供案涉货物的原因引起。同时,软、硬件设备在试运行期间可能会出现一定的故障,应是属于启迪公司可以预见的范畴。启迪公司现也陈述在试运行结束之后,前述问题再未出现,因此应视为在试运行之后,启迪公司主张的问题已得以解决,案涉货物已满足合同的要求。故启迪公司主张案涉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意见不能成立,对启迪公司主张因存在质量问题,应扣减相应价款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启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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