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接私活等为由,将研发主管开除

以接私活等为由,将研发主管开除
2021年12月03日 23:14 云头条

原告: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男

九次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九次方公司无须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6日,李某入职九次方公司,担任移动研发主管一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每月23000元,九次方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向李某支付工资,工资已支付至2019年8月15日。

2019年8月15日,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载明:“李某……鉴于您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1、在教育纵队APP项目期间,未经公司允许,将为合资公司开发的APP项目的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

2、在教育纵队APP项目期间,利用职权便利,私自收受合资公司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3、在教育纵队APP项目期间,利用职权便利,以个人名义向对方私自无理索要巨额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九次方源代码管理制度》《九次方大数据员工手册通用版V2.0-201809》、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我公司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您做出如下处理:1.自2019年8月15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9年12月18日,仲裁委就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九次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一案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九次方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十万七千元;

二、九次方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未休年休假工资七千九百三十一元零三分;

三、驳回李某其他仲裁请求。

九次方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书载明查明事实如下:

针对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九次方公司主张如下:

1、工作期间李某利用职权便利与其公司业务合作单位朋程勤学公司相识,后李某为该公司提供劳动,负责开发某项目,并从该公司收取相应报酬,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规定;

2、由于李某与朋程勤学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所以朋程勤学公司无奈向其公司进行反映,朋程勤学公司称李某涉嫌敲诈高额的项目费用,在该公司未能满足李某高额费用的情况下,李某拒不交付项目源代码,且私自将朋程勤学公司的项目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李某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以及公司源代码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给其公司的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其公司向李某送达了上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并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认可九次方公司的上述主张,并主张如下:

1、朋程勤学公司系九次方公司的合资企业,其是按照九次方公司高级执行副总裁吴某的安排同团队一起为朋程勤学公司开发项目,九次方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均知晓此事,其并非私下兼职,且九次方公司在向其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未提到兼职一事;

2、由于其是按照九次方公司领导的安排为朋程勤学公司开发项目,所以朋程勤学公司应与九次方公司就源代码一事进行沟通,而不是向其索要源代码,且其不存在将源代码上传至其本人私有服务器的行为;

3、由于为朋程勤学公司开发项目需要经常加班,所以朋程勤学公司的负责人陈某曾在微信工作群中告知其所在团队,会向参加该项目的工作人员额外支付一些辛苦费,沟通后朋程勤学公司将该费用转入其父母的银行账户,再由其以现金的方式平均分发给团队的其他工作人员,先后转账过2笔,每笔金额14850元,其不存在向朋程勤学公司索要、敲诈钱款一事。

九次方公司亦不认可李某的上述主张,并主张李某是在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带领其公司团队为朋程勤学公司开发项目,此外,其公司确持有朋程勤学公司的股份,吴某曾系其公司高级执行副总裁,但已离职。九次方公司就上述主张提交有员工手册(首页、目录页、第7页、第8页及员工签字确认页)、银行付款回单(朋程勤学公司向李某父母转账的交易记录)作为证据。李某对员工手册中的本人签字真实性认可,但主张九次方公司并未组织学习;李某对银行付款回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2020年12月3日本案庭审中,经询问,九次方公司称不认可其公司是违法解除,若法院认为其公司是违法解除,认可仲裁裁决计算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和金额。李某称认可仲裁委认定的赔偿金金额。

另查明,九次方公司在李某为上海新朋程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程公司)开发涉案项目时系新朋程公司股东。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1、九次方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九次方大数据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培训确认表,证明李某已经于2016年12月12日在员工手册签字,确认其已经接受员工手册培训,对其上内容悉知并认可。

该手册载明:十一、违纪的处理……员工有以下情形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由于员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1)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情形的;……(5)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14)员工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公司安排的工作的,或非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的;(15)员工从事与公司形成利益冲突的事务的;……(17)员工结束在公司工作时,拒绝交接工作或未按公司要求办理交接的;……(22)员工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员工手册培训确认表载明:我已接受员工手册培训,对员工手册上的内容悉知并认可。确认签字:……阅读时间:2016.12.12;员工签字:李某。

(2)李某与朋程勤学公司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邮件截图,公证书,陈某和彭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向其客户公司索要工资,要求对方将工资转账至其父母(李某、姜某)银行卡,足以证明李某与客户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或劳务关系;李某向客户公司表示如果不支付额外15万元,就不交付工作成果;李某在与客户公司领导聊天过程中说脏话,态度极为恶劣,客户公司不给他额外的钱,就摆出一副穷凶极恶,敲诈威胁的姿态;李某未经公司允许,将为客户公司开发的APP项目的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严重危及客户公司及其公司的数据安全,严重违反公司违章制度。

上述证据显示:2018年12月24日至26日,九次方公司李某、吴某、吴某2等人与新朋程公司的黄某、陈某、彭某、李某等人沟通数据表结构问题。2019年2月25日,陈某与李某微信沟通报酬时称“但是我们要15号发薪额”“还有要进工资卡,报销可能有困难,你看怎么发好,全给你你自己分?”李某答“太棒了。全给我我来分吧”。两人后为避税,协商同意通过李某父母李某、姜某账户来支付。4月10日,朋程勤学公司员工添加李某微信,并询问李某父母手机号,李某提供手机号。李某后于5月16日询问对方“公司已经发工资了吧?”对方回复“我们银行有点问题,可能要晚两天,到时发出来,我通知你”。5月10日,陈某、彭某、黄某、李某在微信群“企信宝&职教圈(9)”中沟通职教圈上线涉及的服务器迁移问题。同日,李某向陈某发生微信信息“陈总,我周末把这个月的补贴分给下面人了。昨天准备从我爸妈那两个卡里导出钱来发现还没到账呢。能帮忙看下是咋回事么?是不是卡号弄错了啥的?”陈某答“恩,要等着上线哦,李某的也扣着”。李某于5月23日称“但是有件事必须说清楚呢,这个补贴不是项目交付金,这是两码事呢。而且我做这个也不是为了这几万块钱,钱是补贴个下面人了,我主要图吴总的关系。这次主要是下面人委屈了,我自己到是忙点累点无所谓。”“首先还是要说清楚,之前聊的是补贴,不是外包款。要是外包钱,也不会这么低了。……”陈某称“所以我把所有的补贴、津贴、奖励,全停了,作为负责人,我也得对投资人和股东们负责,不具备支付条件。望理解”“只能各自体谅了”6月15日,李某与彭某微信沟通报酬时称“陈总(陈某)一直说黄某计划有问题,拿着这个卡着我们这边之前的补贴。其实不满意计划找团队负责人啊,卡我没啥用!也不合逻辑啊。现在卡的我这边人已经闹情绪了,本身补贴钱也不多,目的就是给双方团队一个润滑作用……您看这个问题怎么给解决下呢?我也得为咱们的合作负责不是。”“而且之前钱没付,也没其他说原因,后来才知道是因为陈总给罚扣了,我这边没计较,为了不耽误进度,自己偷偷垫钱安抚给团队,但他们最后都知道了……”6月19日,彭某与李某微信沟通要代码问题,李某称“……直接给他们开发要代码,您觉得我行么?我没这本事啊,呵呵。我还自己往里搭钱安抚他们了呢,也不是我闹腾啊,是开发的人们不满意了啊。我就是中间做个沟通而已。就是一传话的啊。呵呵”。彭某问“他们不是你手下的人?”李某称不是。彭某问“现在的服务器放在哪儿?app后台和数据库所在的服务器”。李某答“我可没动过你们数据,这个之前陈总说过数据私密问题。我也不接触你们的数据”“阿里云服务器啊,之前不是给你们发过这个服务器配置么”。彭某问“职教圈的服务器准备迁移了吗?李某和易奥说已经打不开了”。李某答“啥意思?我没动啊”“我怎么连不上了,你们动什么了么”。彭某答“他们动不了的”“我们没人动”“我是他们说用不了才来问你的”。“他们都没有权限”“你们有个小群,我们的同事都被踢出了”。李某答“我问他们了,他们好多天没动了。然后我让他们重启了下,应该是恢复了吧,具体我没看。然后我还问他们了,他们不愿意跟你们聊,闲烦。唉,还是让我跟你们说。要我说啊,还是你们赶紧出个方案,我好拿着方案跟他们传话去。或者要不这事就这么着吧谁也别搭理谁了。省的我费劲了两头累。真懒得管跟我又没啥关系。”彭某称“如果是这样的话,请他们把钱退回,两清。要么就把已经做好的系统代码给我们。陈总和我说,她已经支付了3万”。李某答“那你要这么聊,就没法聊了。随便你们吧”。彭某称“你确定?不用传话了?”李某称“这话传个屁啊”“当他妈傻子呢”彭某称“你有什么要求呢?”李某称“你要这态度咱就甭聊了,你回去好好想想。我今天还有事”。彭某称“我觉得直接点,你也不要转弯抹角。我要的是代码,你要的是钱”“你一直不说,我只能认为你不要钱”。李某称“那你就好好出方案,我去传话去。”彭某称“别和我废话”。李某称“别说我们讹你啥的”。彭某称“我从来都不说这话”“爽快点”。李某称“这我也做不了决定啊,你们想个方案呗”。彭某称“这么说下去,我就不和你聊了,我会找安排人去找你的。你们都在九次方总部吗?”“你说的你们,是不是陈总支付的那两个人?”“她告诉给2个人转款了”“一共3个人,对吧”李某称“随便你啊,你让我喊个价?15?”“我说让你们出一个,你还说我不跟你聊。我这不是一直让你主动么?”彭某称“……如果你要求的是15万,我不接受,……”7月1日,彭某称“因为你一直不给我反馈,所以已经请了九次方潘某总来协调处理。今天潘总来要所有过程证据,你应该清楚这些东西给潘总的话,对九次方来说可以省一大笔开人的钞票。请三思,……我已经把这个事儿给潘总明确了,是给你们团队派的活儿,日常也发过补贴。

(3)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李某、姜某是李某的父母,客户公司按照李某的要求分四次将给李某的工资转账到其父母银行卡。上述证据显示朋程勤学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姜某、李某银行账户分别转账7425元,摘要均为“工资”,于2019年4月15日向姜某、李某银行账户分别转账7425元,摘要均为“3月份工资”。

(4)事假停薪申请,证明李某的证人吴某在2019年2月起长期存在事假状态,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本案所涉事项无关。

经质证,李某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称虽然签字是其所签,但员工手册没有经过培训学习,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存在对方所述的兼职行为或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对证据(2)(3)除证人证言外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仲裁阶段其也做过陈述,该项目是九次方公司指派其配合新朋程公司进行工作,九次方公司在仲裁阶段也认可该公司是其合作单位,享有该公司相关股权控制,其也提交证据证明该工作是九次方公司相关领导指派,老总潘某也知情,不存在九次方公司所述其与其他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项目涉及的工作人员较多,都得在下班后加班加点和过年期间工作,新朋程公司负责人承诺给所有负责该项目的十个工作人员辛苦费,借用其名义和账户发放,不是支付其工资。证据(4)对方没有出示原件,真实性不认可。仲裁中要求对方出示过该证据原件,对方只是出示了彩打件。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否支持其证明目的,在法院认为部分结合其他事实统一论述。

2、李某提交以下证据:

(1)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吴某证人证言,证明九次方公司声称其接私活,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际是公司领导吴某安排的,而且公司总负责人潘某也知晓。上述证据显示:吴某在“企信宝&职教圈(9)”微信群中让企信宝研发负责人李某负责帮忙对接。李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潘某发送电子邮件,申请顺延年假,以协助处理职教圈上线问题。潘某回复同意。吴某作证称职教圈项目是公司试点产品,探讨企信宝数据与教育数据的融合问题,并不是李某个人的私活;2018年下半年陈某找到其要合作,其也汇报给公司,与对方沟通后才有这个项目;这个项目九次方公司占小股份,对方占有大股份,所以这个项目算是九次方公司内部项目,没有项目结算这些文件。

(2)收条、劳动合同,共同证明涉案项目是由李某、吴某2两个团队负责项目研发,因为涉及到下班以后的工作和过年期间的加班,所以陈某主动提出给两个团队资金补贴,提出全部补贴给李某,由李某发给团队其他人,收条证明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发给了团队人员,劳动合同证明收条上人员是九次方公司的员工,北京企信数知科技公司是原告的全资子公司。上述证据显示:刘某、赵某、王某、王某2、吴某2等人出具收款收条,载明过年假期及调休期间要求研发新朋程公司的试点产品,新朋程公司负责人为提升大家积极性,提出给所有研发人员进行额外补贴,该款项由李某代为领取后统一取出分发。

经质证,九次方公司对证据(1)中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邮件显示是李某发给潘某的请年假邮件,与潘某是否知晓项目无关。微信记录显示吴某将李某拉入微信群中,并无对接职教圈项目。但李某于2019年3、4月分别接受朋程勤学公司3万元汇款打入其父母账户,证明李某在项目中私自收取朋程勤学公司款项,并且打入其母姜某、其父李某账户。证人吴某与其公司有明显利益冲突主体,因为吴某与其公司有标的额很大的仲裁处理中,其公司出具了有他签字的长期请假原件,吴某不认可,应承担不利后果,吴某明确陈述职教圈不是他负责项目组成部分,李某在向他汇报从陈某拿钱情况所汇报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相差甚远。对证据(2)中收条真实性不认可,吴某2的劳动合同认可,其他无法核实,因为不是其公司的合同,证明目的不认可,李某转给其他人仅有8000元,尚不足所收款三分之一,所以李某是有明显的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行为,这些剩余钱即便是公司安排工作,也是要交给公司,而不是应该放到自己腰包。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否支持其证明目的,在法院认为部分结合其他事实统一论述。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上所列解除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对此论述如下:

第一,根据现有查明事实,九次方公司与新朋程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九次方公司安排李某、吴某2等人为新朋程公司研发项目,李某并非九次方公司主张的私下兼职。

第二,李某父母账户所收取的朋程勤学公司款项系李某与新朋程公司事先沟通好由新朋程公司向李某等研发人员发放的额外补贴,由李某统一收取款项后向其他研发人员进行分发,并非利用职权便利,私自收受合资公司财款。

第三,九次方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认定李某存在下列行为:未经公司允许,将为合资公司开发的APP项目的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利用职权便利,私自收受合资公司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利用职权便利,并以个人名义向对方私自无理索要巨额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但九次方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作为证明上述解除理由事实存在的充分依据。

第四,由于后续补贴未发放,李某与新朋程公司彭某在微信沟通交付代码问题时产生矛盾,以致李某向彭某发送了“这话传个屁啊”“当他妈傻子呢”等不文明语言,并要求尽快发放补贴,李某的发送不文明语言的行为确系不当,但考虑前后语境及背景,其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纪。

综上,九次方公司基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所述理由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李某要求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九次方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九次方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定。对于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一、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

二、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931.03元;

三、驳回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

九次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九次方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万元,由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李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九次方公司就此解除与李某之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李某私自与上海朋程勤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程勤学公司)商定开发APP项目的源代码并收取费用,属于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公司安排的工作,或者非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李某将开发出来的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属于严重错误。上述两项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一审法院认定九次方公司与朋程勤学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认定李某从事的研发项目是由九次方公司安排和指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李某系自行与案外人进行协商,费用也是李某要求案外人直接向其支付。退一步讲,即便李某是根据九次方公司的安排为案外人提供程序开发服务,李某私下从案外人获得资金款项、索要款项的行为构成“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九次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九次方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九次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

1、新朋程公司与九次方公司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功能设计、开发和实施合作协议(电子版);

2、银行回单照片(电子版)。

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新朋程公司与九次方公司在财务上是独立核算的,相互之间没有员工管理权限。

李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二审庭审中九次方公司陈述系九次方公司安排李某为新朋程公司研发项目,李某的违纪之处在于其自行向新朋程公司索要和收受钱款;九次方公司亦陈述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对公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影响。

二审法院裁定:

本案争议点在于九次方公司向李某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上所列解除理由是否成立。九次方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载明李某存在以下违纪行为:

1、未经公司允许,将为合资公司开发的APP项目的源代码上传至阿里云私有服务器;

2、利用职权便利,私自收受合资公司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且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3、利用职权便利,并以个人名义向对方私自无理索要巨额财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对公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但九次方公司在本案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作为证明李某存在上述九次方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同时九次方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对公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影响,因此九次方公司基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中所述理由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九次方公司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九次方公司表示对仲裁裁决的赔偿金数额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九次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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