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集团冯某等受贿,违规招投标:被判

万达集团冯某等受贿,违规招投标:被判
2021年12月04日 22:07 云头条

冯某,女,1973年出生于天津市,大学文化,原系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集团”)总裁助理兼信息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

赵某,男,1980年出生于天津市,大学文化,原系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商务综合组副总经理;

暴某,男,1976年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硕士文化,原系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地产”)信息管理部运维项目组资深经理;

董某,男,1979年出生于北京市,大学文化,原系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商务综合组主任工程师;

被告单位上海联纵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王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大学文化,系上海联纵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纵数据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

2017年至2020年间,冯某、赵某、暴某、董某在分别担任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信息管理中心商务综合组副总经理、万达地产信息管理部运维项目组资深经理、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商务综合组主任工程师期间,利用各自管理、经手万达广场店铺级客流统计项目招标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被告单位联纵数据公司相关产品不符合集团招标条件的情况下,仍合谋违规让该公司产品中标,并多次收受联纵数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万元(以下币种同)。

经审计,冯某分得77万余元,赵某分得38万余元,暴某分得16万元,董某分得13万元。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并获公司谅解。

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间,朱某1(另案处理)在担任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万达广场信息化建设业务的职务便利,为王某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联纵数据公司中标万达广场店铺级客流统计项目提供便利。期间,王某为感谢朱某1的帮助,以干股形式给予朱某1价值30万元的联纵数据公司股份以及以公司分红款的名义转账至朱某1指定银行账户的贿赂款60万元。(朱某1正是万达集团前副总裁朱战备。澎湃新闻称2020年12月朱战备因涉嫌贪腐被上海警方带走,其被带走的原因是因为插手涉足公司的IT设备采购的招投标,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0年12月24日,冯某、赵某、暴某、董某、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裁定:

被告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单位联纵数据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作为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

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暴某、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王某、被告单位联纵数据公司具有自首情节,分别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赵某、董某、王某、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认罪认罚,被告人暴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王某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冯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董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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