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承立新,男,时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或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丁键,男。
张亚洲,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承立新、丁键、张亚洲操纵“恒润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承立新、丁键、张亚洲的要求,我会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承立新、丁键、张亚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承立新、丁键和张亚洲商议合谋操纵股价
2023 年 6 月中旬,经丁键介绍,承立新与张亚洲相识,之后三人合谋炒作“算力”热点,通过控制信息生成及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等实施操纵行为。
二、承立新、丁键和张亚洲合谋操纵股价过程
(一)承立新以他人名义代持“恒润股份”
承立新计划在 2023 年卖出“恒润股份”股票,2023 年 7 月 16 日,承立新与阮某签订《代持协议书》,以某私募产品受让上述 24,952,563 股“恒润股份”。
(二)承立新、丁键和张亚洲信息发布情况
2023 年 7 月 29 日至 11 月 8 日,承立新、丁键、张亚洲等人操控上市公司发布 4 份利好信息,拉抬“恒润股份”股价。
上述期间,“恒润股份”股价上涨 96.65%,同期上证指数下跌 6.86%,偏离 103.51%,中证风电产业指数下跌 10.30%,偏离 106.95%,“恒润股份”股价涨幅明显优于同期上证指数和行业指数。
1、未真实、完整披露设立算力子公司情况
2023 年 7 月 29 日,恒润股份发布设立子公司公告,成立上海润六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润六尺)。经查,除合资经营合同外,承立新与张亚洲还签订有协议书,恒润股份未完整、准确披露协议内容。
2、未真实、准确披露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情况
2023 年 9 月 26 日,恒润股份发布股权收购公告,拟就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收购部分或全部上海润六尺股权。
信息发布次日,恒润股份开盘上涨 2.98%。
经查,承立新控制信息生成时点,专门选择在股价下跌期间与张亚洲签订股权收购协议,并作为利好信息对外披露,而协议约定的上海润六尺在 2024 年归母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等股权收购业绩目标存在夸大。
3、未真实、及时披露服务器采购及进展情况
10 月中旬,“恒润股份”股价涨幅未达到承立新等人预期,丁键建议承立新持续披露利好信息。承立新决定将即将签订的算力服务器采购合同作为利好信息披露,并指使上市公司将非现货采购合同虚假披露为“现货采购”合同。
10 月 18 日,恒润股份发布公告,上海润六尺向供应商现货采购 97 台算力服务器,合同金额为 3,080 万元,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信息发布后,恒润股份连续 7 个交易日上涨,累计上涨 55.08%。
11 月,承立新获知“供应商未按期足额供货”的信息后,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未及时、准确披露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情况
2023 年 11 月 8 日,恒润股份公告上海润六尺与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信息发布次日,恒润股份开盘上涨 9.47%。
经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实际于 2023 年 9 月签订,承立新操控上市公司选择时点披露信息,且恒润股份并无能力落地 40,000 P 智算中心项目。
2023 年 8 至 11 月,丁键多次向机构投资者宣传恒润股份“算力”业务,组织开展现场调研、电话会议、撰写调研报告等活动,吸引机构投资者买入“恒润股份”。承立新、张亚洲等人安排人员通过互联网累计发布文章 46 篇、视频 12 条,夸大或虚假宣传公司“算力”业务。
(三)丁键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维持“恒润股份”股价
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12 月 1 日,丁键控制使用 22 个证券账户在股价下跌期间集中买入维持股价。
上述期间,账户组合计竞价买入 15,754,477 股,买入成交金额 457,253,027.3 元,竞价卖出 14,618,279 股,卖出金额 447,077,642.8 元,余股 1,136,744 股,盈利 20,523,277.70 元。账户组在 22 个交易日有申买行为,买入成交量排名前三的有 10 个交易日,日均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比例为 3.73%,单日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比例最高为 22.41%。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协议合同、办公场所相关资料、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承立新、丁键、张亚洲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承立新、丁键、张亚洲在操纵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其中,承立新、丁键应承担主要责任,张亚洲承担次要责任。
承立新、丁键、张亚洲均提出不应被行政处罚,其一,三人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合谋”。其二,上市公司开展算力业务是真实存在的,并非虚假的操纵证券市场。其三,自己所涉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不应对另外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四,违法所得及罚款责任的分担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其五,涉刑案件不应在刑事责任明确前作出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其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三人就操纵证券市场有基本共识。其二,算力项目为真实经营并不能否认过程中的操纵行为。其三,三名当事人分工协作、利用多种手段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操纵证券市场。其四,共同违法案件中,各当事人均应对整体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事先告知对各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符合客观实际。其五,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承立新、丁键、张亚洲合谋操纵“恒润股份”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20,523,277.7 元,由丁键承担;并处以 123,139,666.2 元罚款,其中由承立新承担 61,569,833.1 元,由丁键承担 49,255,866.48 元,由张亚洲承担 12,313,966.62 元。
鉴于承立新、丁键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张亚洲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承立新、丁键分别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亚洲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承立新、丁键的违法行为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承立新、丁键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外,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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