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芳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小芳注册登记了一家淘宝网店。2015年,小张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要求分割登记在小芳名下的淘宝网店。庭审中,双方对于淘宝店的无形价值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均要求取得该家店铺,同意由一方取得店铺,并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店铺登记在小芳的名下,考虑到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判定离婚后淘宝店铺由小芳继续经营,小芳支付小张相应的财产折价款。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夫妻一方用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实名认证开设的网店,无论是由该夫妻一方经营还是由夫妻双方经营,该淘宝网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淘宝店铺本身存在价值,离婚分割时,对其价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需综合考虑店铺登记主体、经营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参与经营网店等因素,对淘宝店铺进行分割,以确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淘宝店铺继续经营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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