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电线电缆质量整治提升:扣押没收40166米不合格电缆

邢台市电线电缆质量整治提升:扣押没收40166米不合格电缆
2021年12月02日 11:26 电缆网看点

近日,河北邢台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区域产品质量整治提升十大典型案例。宁晋电线电缆、平乡童车被列为省级区域产品整治提升重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电线电缆、童车自行车违法违规案件196起,罚没款547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起,行政拘留2人,注销生产许可证17个,关停企业41家,抽检童车玩具产品及零部件、电线电缆201个批次,扣押没收不合格电缆40166 米、不合格童车7633 辆,会同认证机构依法依规对31家企业54张证书予以暂停。

10大案例中5个案例涉及电线电缆企业。

宁光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8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光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的4个批次电力电缆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铜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等3个批次电力电缆不符合国家标准(GB/T 12706.1-202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人民币31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力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10月11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汉北电缆有限公司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内管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8月5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北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RV电力电缆,涉案产品19430米,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内管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没共计人民币190905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耀弘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及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河北耀弘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铝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在2021年省级监督抽查中绝缘平均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2706.1-202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8月3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涉案产品414米,货值金额人民币1200元。同时发现该公司有1台在用的特种设备(5吨桥式起重机)未进行定期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力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力电缆414米、罚款人民币183600元的行政处罚。

宏远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4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宏远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的铜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铠装电力电缆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2706.1-202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106米,货值金额人民币478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力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力电缆106米、罚款人民币100485元的行政处罚。

玺亮线缆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内管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6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玺亮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的铜芯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2706.1-202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产品1994米,货值金额人民币19000元。同时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BLV电线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涉案产品5700米,违法所得人民币7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电力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CCC)擅自生产、销售BLV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力电缆1994米、罚没共计人民币12717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昊天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0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河北昊天线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车间成品区发现电线电缆5盘(100米/盘),线体标注:“CCC通用橡套软电缆YC 2*1.5mm²”。经核查,该型号电线电缆产品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货值金额人民币7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1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生产、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CCC)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500米、罚没共计人民币511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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