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包含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生产现场中,防爆手机、防爆对讲机、防爆手电筒等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爆炸危险气体环境中移动式设备和便携式设备选型一般要求与永久安装的设备不同,移动式设备或便携式设备只是临时在危险场所使用。这类设备可包括:应急发电机、电焊机、工业提升车辆(铲车)、空气压缩机、电风扇或鼓风机、便携式电动工具、某些检测设备等。
可能进入或带入危险场所的设备应具有适当的设备保护级别。如果在危险场所使用的移动式设备或便携式设备达不到常规要求的EPL级别,应执行文件规定的危险管理程序。该程序应包括适当的培训、程序和控制。
根据使用要求和使用的灵活性,不同的场所可能要求使用移动式设备、便携式设备。要求EPL级别较高的区域不应使用EPL级别较低的设备,另有保护措施的设备除外。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限制可能难以执行,特别是对于便携式设备。因此,建议所有设备符合要求EPL级别最高的区域的要求。同样,设备类别和温度组别宜与设备使用场所可能遇到的所有气体、蒸气和粉尘相适宜。除非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否则备用电池不应带入危险场所。
对移动式或便携式电气设备,如果电缆中使用金属挠性铠装或屏蔽层,则铠装或屏蔽层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导线使用。电缆应适合电路保护布局,例如,当使用接地监控时,应包括所需的导线数量。如果设备需要接地,除接地导体(PE)之外,电缆还可包括接地的挠性金属屏蔽层。
移动式(手提式、便携式和可移动式)电气设备特别易于受损或误用,因此连续监督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移动式电气设备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经常打开的外壳(如电池盖)应进行详细检查。此外,这类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目视检查,以保证该设备无明显损伤。
防爆知识十问
问1
易燃易爆现场检查使用非防爆手机,手机打至飞行模式的状态下拍照,符合要求吗?
【答】首先需要辨识易燃易爆场所是否是防爆区。如处于非防爆区,理论上可以使用飞行模式拍照。如处于防爆区,则不能使用非防爆电器。易燃易爆场所存在着极高的安全风险,火花、静电等都可能引发爆炸或火灾。非防爆手机在设计和制造上没有采取专门的防爆措施,其内部电路和电池在工作时仍有可能产生微小的电火花或释放静电,从而成为潜在的点火源。飞行模式只是关闭了手机的通信功能,但并不能改变手机本身的电路特性和潜在的危险因素。为了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场所的安全稳定,应当使用经过防爆认证的专用设备进行拍照等操作。
问2
燃气锅炉间(丁类、明火)的爆炸危险区域如何划分?电气设备防爆如何选型?
【答】按照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附录E.0.6条,下列用电场所可划为非防爆危险区域: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或烘热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气体着火温度的设备附近区域。如锅炉房、热水炉间等。按照GB 50041-2020《锅炉房设计标准》第15.3.7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因此,燃气锅炉间可不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燃气锅炉间内通风装置应采用防爆设备。
问3
双氧水储罐输送泵电机需要防爆吗?如何确定防爆等级?
【答】单纯的双氧水储罐,围堰范围内不需要防爆。贮罐可以按甲类考虑罐间距,罐区与生产装置保持防火间距,罐区电气可不防爆;如无其他气体或粉尘,单纯双氧水环境选择好腐蚀性防护等级即可,防爆设置意义不大。
问4
二亚硫酸钠是否属于可燃性粉尘?
【答】二亚硫酸钠未列入《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对于没有列入目录和防爆标准的粉尘,按照GB/T 3836.12-2019《爆炸性环境第12部分:可燃性粉尘物质特性试验方法》标准鉴定。
问5
丙类装置是否需要划分爆炸危险区域?哪些情况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答】丙类操作温度超过闪点也要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电气是否需要防爆要参考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1.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问6
石墨粉能不能算燃爆粉尘?
【答】石墨粉为ⅢC级可燃性导电粉尘。
问7
现场检查气体报警器一般会存在哪些问题?
【答】一般会存在以下几种:
(1)缺少:该安装的区域未设置;
(2)位置错误:高度或者坐标不能有效覆盖范围;
(3)选型错误:防爆等级不匹配;
(4)配置错误:有毒和可燃同时的,未同时配备两种功能;
(5)量程错误:量程和适用的气体不匹配;
(6)量程精度:量程和标准要求的精度不够;
(7)数量问题:数量太少,覆盖范围不足;
(8)检测问题:未按周期进行检测检定或校准;
(9)报警问题:报警有记录,但未处置;
(10)设置问题:报警器企业自行安装,未经过专业设计;
(11)报警功能:声光报警器、区域报警器未正确安装和使用;
(12)维护维修管理问题:是否正常投运,是否定期巡检、维护、校准。
问8
有没有规范明确甲乙类厂房内不能设置实验室?
【答】依据1:GB 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第5.2.17条要求:装置的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第5.2.18条第4项:化验室、办公室等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宜为无门窗洞口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防火门窗。
依据2:GB 51283-2020(2020修订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第8.3.1条第3项:办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验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爆墙与厂房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问9
电缆穿管或者使用防爆软管能起防爆作用吗?
【答】可以起到机械保护和能量抑制的作用,但不能起到防爆作用,起防爆作用的是设备本体电气接口处的措施。
问10
气体环境场所防爆电气设备可以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吗?
【答】不可以。
(1)气体防爆和粉尘防爆双层认证的防爆设备才可以既用在气体环境也用在粉尘环境;只有气体防爆认证的设备不可以用在粉尘环境,只有粉尘防爆认证的设备也不可以用在气体环境。
(2)需注意环境组别和防爆区使用范围。见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5.2.3条文解读的要求,对于爆炸性气体和粉尘同时存在的区域,其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应该既满足爆炸性气体的防爆要求,又要满足爆炸性粉尘的防爆要求,其防爆标志同时包括气体和粉尘的防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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