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泄露5130个OLED技术文件等,韩研究员判决结果新增渎职罪

涉嫌泄露5130个OLED技术文件等,韩研究员判决结果新增渎职罪
2021年06月01日 18:27 OLEDindustry

韩国最高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断:如果检察官的起诉内容不明确,法院应该积极行使解释权,明确表明宗旨后再审理案件。

如果控方起诉书的内容不明确,最高法院决定法院应在开庭前积极行使其解释权和澄清目的。

解释权是法院给予公诉人、辩护人及当事人解释法律和事实问题、催促举证以澄清案情的权利。

韩国最高法院第3部(首席法官Min Yu-suk)在因业务渎职和违反产业技术保护法等嫌疑被起诉的权某的上诉案中,推翻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万韩元、罚金600万韩元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水原地方法院。

法院称,检察官认为,权某向竞争对手发送材料的行为是转让了受害公司的技术,在业务上应被认定为渎职罪,这有可能被理解为泄露了材料中包含的商业秘密或商业上的重要资产,属于公诉事实不清晰的情况。。

同时,原审法院应该行使检察官的解释权,明确其宗旨,然后进行审理和判决,但在没有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下,认为公诉事实无罪,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权某在三星显示器的合作企业A公司担任研究员,涉嫌从2017年8月开始的约6个月时间里窃取A公司拥有的含有OLED相关技术的5130个文件,并转交给中国的竞争企业而被审判。

在这个过程中,权某还涉嫌在此过程中评估该中国公司材料的性能,并将A公司OLED实验所需的材料寄给了该公司,在业务上渎职。

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权某违反《产业技术保护法》罪名成立,判处缓期执行和罚款,但对业务渎职中提供材料的行为,认为权某泄露的文件不符合A公司拥有的产业技术,因此渎职罪不成立。

一审判决权某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罚款3000万韩元、罚款600万韩元,二审增判为有期徒刑2年、罚款3000万韩元,并罚款600万韩元。

对此,最高法院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最高法院认为,即使不属于《工业技术保护法》规定的产业技术,也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或营业上的重要资产,这些资产是业务渎职罪的客体,原判被泄露的文件属于商业秘密或商业上的重主要资产在没有进行任何审理的情况下被认为是无罪,这是存在错误的。

译自KBS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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