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规定:电梯故障停运维修不及时,电梯使用管理人最高被罚2万元

拟规定:电梯故障停运维修不及时,电梯使用管理人最高被罚2万元
2019年12月16日 00:00 电梯品牌资讯

12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小区电梯因故障停运48小时以上,如未公布原因及修复方案电梯使用管理人最高被罚2万元。(注意:这里被罚款的不是维保公司,是物业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办法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及相关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险)

本市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涉及公共交通、学校、医院、车站等范围电梯,以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保险机构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保险知识宣传普及。

第五条  (采用先进技术)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行业协会)

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

(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三)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第七条(鉴定评审单位要求)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从事电梯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过程中相关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提供便捷、科学准确的评审服务,不得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索取收受贿赂或泄露商业秘密等。

第二章  生产

第八条  (电梯设置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通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车站、地铁、行人过街设施、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客流条件和使用环境,选用符合使用状况需求的公共交通等类型的电梯。

第九条  (远程监测装置)

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电梯远程监测系统的标准规范,并对制造单位、使用管理人、维保单位的远程监测系统运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施工告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设备型号参数等内容,于施工前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尺寸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涉及电梯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安全门间距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对无法整改的内容应当在施工告知前进行专项论证。

第十二条  (电梯改造、修理的证明文件和技术支持)

电梯改造或者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原制造单位实施。未委托原制造单位实施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质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的制造单位实施,并组织专家对改造、修理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出具相应的自检报告和质量证明书,明确施工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限。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指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具体电梯使用管理人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人除履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派安全管理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同一企业不同厂区、同一物业服务企业不同的物业管理项目、地铁等交通枢纽中不同的站点区间,均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困梯等求助信息,即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拨打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96333热线组织救援;

(三)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围蔽工作,组织对故障、隐患进行修复。电梯经修复、试运行、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居民住宅电梯发生故障需停止运行48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布电梯停止运行原因和修复方案。

第十五条  (乘客行为规范)

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五)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涉及搬运大件家具、装修材料、生活垃圾、大件玻璃以及使用宠物牵引绳等特殊用梯行为,乘客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电梯。

第十六条  (长期服役电梯管理要求)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对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长期服役电梯适当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本市电梯等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检修工时、电梯楼层高度、年限等情况,公布使用年限15年以上电梯的专项维护保养价格。

第十七条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要求)

在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或者加装空调时,电梯使用管理人应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  (检验管理要求)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5日内约定检验时间,并在规定、约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流程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日内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  (住宅小区电梯的大修、改造计划)

对居民住宅中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电梯进行改造、重大修理。未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规定,委托电梯原制造单位、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决定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或者原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改造、重大修理情况或者安全评估结果应当向住户公布。

提倡电梯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首次改造、重大修理、安全评估实施后,应当每5年进行1次改造、重大修理或者安全评估。

第二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日常管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从电梯投入使用之日开始,每5年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电梯进行1次改造、重大修理或者安全评估;

(二)对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应当每2年对是否能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自评,经自评未履行有关义务的应当自行整改,或者委托电梯托管管家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全治理机制)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区更新改造和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综合隐患排查及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鼓励各街道、社区建立电梯事务治理机制,组织社区代表、居民、行业协会专家、法律顾问等共同商议电梯使用、更新、改造等事项。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备案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办公地点、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办公地点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维保能力自评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保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的制动器、附加制动器、限速器、曳引轮等主要零部件的状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维护保养)

车站、机场、地铁、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选择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人未选择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

针对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实际运行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

春运、国庆等节假日及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专项方案,落实预防性检修维护、值班值守、客流疏导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电梯应急救援处置要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对全市困梯救援进行统一调度,并设置全市统一困梯救援调度电话热线(96333)。

各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服从调度。

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标识、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对以下电梯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提升高度超过150米的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三)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

(四)移装的电梯;

(五)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

(六)曾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电梯。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验抽查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在用电梯按照通用检验规则中涉及安全的指标,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受委托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中发现在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限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提交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复检合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规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

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可以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或者预防措施以及完善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梯安全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实施具体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不正当履行评审职责的法律责任) 

鉴定评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开展鉴定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评估、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出具评估、评价结论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管理人未履行日常管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居民住宅电梯发生故障停止运行48小时以上未公布停止运行原因及修复方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或加装空调时,未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查确认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电梯改造、重大修理、安全评估的,或者电梯改造、重大修理情况、安全评估结果未向住户公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增加维护保养频次、维护保养项目的,或者增加保养频次及项目,或未制定专项方案的。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管理要求)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检验结束后5日内将检验结果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报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未将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办公地点、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办公地点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未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增加相应的维护保养频次、维护保养项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接受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的指派开展应急救援的。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监督要求)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限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监管人员履职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外情况)

非公共场所安装的,且仅供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0条评论|0人参与网友评论
最热评论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