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2020年06月02日 00:00 电梯品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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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电梯作为连接高层建筑竖向交通的重要工具,在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充当着重要角色。辽宁全省现有电梯超过22万余台,其保有量还在逐年增加。电梯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日前,辽宁省司法厅公开发布《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请您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回应社会关切,就电梯安全管理立法的确很必要!

辽宁省司法厅解释,电梯安全涉及监管部门多、责任主体多、监管环节多等诸多问题,相关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导致电梯安全有关主体责任很难落实,电梯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焦点、媒体热点、监管难点,制定《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具体来说,由于全省电梯数量庞大且增速较快,给电梯的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安全监管等方面带来巨大的压力。据全省市场监管舆情监测工作统计,2019年与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联源发信息3446条,涉及电梯源发信息49条,占八大类特种设备安全源发信息总数的90.7%。主要包括电梯超期未检、故障多、困人等问题,人民群众对通过立法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的呼声很高,近年来,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电梯立法建议提案。

其次,《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5年多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省电梯安全管理问题。但面临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通过进一步立法予以破解。

亮点一: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主要就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拟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电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亮点二:鼓励电梯装设维护保养远程监控系统

《条例草案》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维护保养单位通过电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现场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周期等信息,公开承诺所达到的维护保养质量目标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诺的情况。

鼓励电梯装设维护保养远程监控系统,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亮点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条例草案》拟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统筹调配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电梯检验、检测人员进行考核,保障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业务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开展。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电梯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进行整改监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严重事故隐患,应依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来源:辽宁日报  记者 : 侯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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