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2587748P
海关注册代码:2101960805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142号
经查,当事人有如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连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显示器12个,报关单号为 091220191120002141,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1200000,关税税率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该货物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7109001,关税税率8%。
经沈阳海关核定,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造成漏缴税款合计3176.54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单、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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