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衢江市监处罚〔2023〕309号;
案件名称: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龙;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经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当事人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月18日)。
当事人与衢江区沈家苑小区工程建设单位中治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向衢江区沈家苑小区提供2年的电梯质保服务,质保期时间是从2021年12月到2023年12月,在此期间由当事人为衢江区沈家苑小区提供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抢修服务,应当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及《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T 728-2016)的规定定期对衢江区沈家苑小区内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所属维保员在衢江区沈家苑小区在当天实际未开展维护保养的情况下,通过手机扫码对14栋1单元1号楼东梯(签到时间10:45:31,签退时间13:07:05)的电梯虚假填写电子维保记录,后又虚假填写当日的纸质维保记录,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维保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
当事人与衢江区沈家苑小区工程建设单位中治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为衢江区沈家苑小区提供2年的电梯质保服务,质保期时间是从2021年12月到2023年12月,在此期间由当事人为衢江区沈家苑小区提供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抢修服务。该《电梯安装合同》包含了设备材料费、安装费、机械费、安装调试费和维保费用等,但具体维保费并未在该合同中体现,单部电梯的单次维保费用无法计算,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处罚款12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7-27
关于:
关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持股50%,通过股份穿透,陈龙持股30%,顾丽娟持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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