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菱电梯一分公司被罚1.5万元!

上海三菱电梯一分公司被罚1.5万元!
2024年07月06日 08:59 电梯品牌资讯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

当事人与温州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负责温州某项目(即龙港市新城***)36台乘客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合同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维保工人X某某对龙港市新城***1台设备代码3110******的乘客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但在《电梯保养作业报告(第3次)》记录单上填写所有项目均已正常保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当事人收取涉案电梯维护保养费用为9600元/2年/台,该费用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半月保养及电梯维修保养中200元以下零配件免费提供的服务,故2024年5月10日上述乘客电梯的单次维护保养费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4年5月24日对设备代码3110******的乘客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完成整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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