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3分钟,日立电梯一分公司被罚3.7万元!

超时3分钟,日立电梯一分公司被罚3.7万元!
2024年08月10日 08:58 电梯品牌资讯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4年7月3日被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7万元。被罚的原因是维保人员赶到电梯困人现场用时33分钟,超时3分钟。

违法事实:查明,当事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电梯使用单位保利(广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该司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曼语街1号(保利东郡一期)的电梯实施维护保养工作,维保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2月29日,该址的2栋电梯(注册代码:****04)发生人员被困情况,接到故障通知后当事人安排维保人员赶到现场用时33分钟,未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超时3分钟。经调查,涉事电梯的维保费用为736元/月/台,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736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故障电梯进行及时应急救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九)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应当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以下从轻处罚1、罚款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叁拾陆元整(¥736.00)。综上,合计罚没款叁万柒仟柒佰叁拾陆元整(¥37,736.00)。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故障电梯进行及时应急救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九)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应当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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