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涉嫌虚假维保,于2024年7月12日被罚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80元。
违法事实:2024年5月7日,我局收到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长经开市监移字【2024】15号),当事人的维保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存在涉嫌虚假维保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关材料4页,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作业记录本2本,视频资料1份。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扶梯(产品编号:21G004008、21G004009)的维保记录,显示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17:30-18:00和18:00-18:30,维保项目共33项,现场由执法人员和使用单位人员调取该两台扶梯监控视频,视频未见电梯公司维保人员对设备进行例行保养。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处罚结果: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8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PS:“当事人的维保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存在涉嫌虚假维保的违法行为”,从这句话看,怎么感觉日立电梯湖南分公司被举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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