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位证存活11天被作废,质疑同济大学二级学院滥用权力

女子学位证存活11天被作废,质疑同济大学二级学院滥用权力
2024年07月09日 11:50 鲁南在线

近日,任女士历经8年在职读研,获得同济大学学位证后,仅11天就被学院作废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据悉,2015年,任女士考取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工程硕士研究生,期间她完成了全部课程考核,达到了论文答辩等要求。然而,她多次申请学位评审却未果。直至2023年8月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后,才收到学院邮寄来的证书,但此时发现该证书已于2022年6月30日登记颁发,而同年7月11日,学院官网却发布公告撤销了同济大学颁发给她的证书。

任女士认为自己遭遇并非个例,其导师名下包括她在内的4名2015级工程硕士均被学院“不授予学位”,她怀疑学院领导和老教授有隔阂才被区别对待。在这过程中,她的论文被要求多次修改,甚至因标点符号等问题被退回,还经历了2次查重、2次外审,以及被要求写承诺等情况。

任女士丈夫指出,同济大学下放了学位授予权给二级学院,而夫妻俩认为二级学院没有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主体资格,更无权撤销,这种行为属于权力滥用。

网友们对此事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既然学生已符合毕业资格,学校颁发了毕业证,就不应再随意撤销,否则若无正当理由难以服众,这可能会让其他报考者望而却步。

也有人质疑,论文因标点符号被打回是否真的存在?然而,也有观点表示专家教授审核内容,答辩结束后按意见修改提交图书馆,图书馆会审核格式,这属于正常流程。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相关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若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以及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可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任女士与这位老师的通话记录表明,对方称:“由于你们情况特殊,目前确实正在特殊处理。你大论文和小论文都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啊!” 不明白的是,如果论文缺少实质性内容,当初又是如何通过答辩的呢?既然通过答辩了,又以此为理由撤销学位合适吗?

任女士和丈夫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审结以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据悉,目前国内的这类学位纠纷的维权非常难,胜诉率低。但任女士表示,官司再难也要打下去,维权不是为赢官司,而是为了让其它上这所大学的孩子们,不再因权力滥用而受到同样的伤害。

同济大学在此事件中的具体操作是否合规,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事实来判断。学院在处理学位授予问题时,应当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果学院撤销学位的决定存在程序不当或事实依据不足等问题,那么学生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高校来说,下放学位授予权的同时,也需加强对二级学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规范性。同时,在学术审核过程中,应保持严谨客观的态度,对于学生的论文指导和审核,既要注重学术质量,也要避免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要求。

对于学生而言,努力完成学业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各项要求是获得学位的基础。在遇到问题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反思,类似的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以维护教育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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