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女子因为捡钱包,被法院判赔7000余元及手机

辽宁大连女子因为捡钱包,被法院判赔7000余元及手机
2018年01月08日 14:09 丽爷style

事情的经过:

2016年3月26日,刘女士去金三角一家银行取了7800元退休金。刘女士称,她之后去了金三角市场、二七贸易大世界花了850元。当天下午4时45分左右,刘女士和家人回家,回到家楼前,不慎将钱包掉到地上。刘女士称,钱包内有她的退休金存折,她女儿的两张信用卡、学生公交IC卡,现金7000元左右、华为手机一部、衣柜押金票一张。事发后,刘女士到派出所报案。通过监控录像显示,邢女士捡起钱包打开后拿着钱包离开现场。2017年5月15日,刘女士找到捡到钱包的人,并通过监控录像确定就是邢女士。刘女士找到邢女士,但对方拒不返还。

刘女士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将邢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邢女士返还现金7050元及华为手机一部、IC卡一张。邢女士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称其捡到的钱包无现金,无手机,只有一个存折和几张卡,随后拿着钱包离开,在第一个拐弯处将钱包丢弃。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邢女士拾得刘女士不慎遗失的钱包,应当将钱包和钱包里物品及现金返还。关于邢女士称其已将钱包丢弃,且拾得钱包时钱包中无现金和手机一节,《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邢女士拾得钱包后,应当返还刘女士,在无法知道失主的情况下,应当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邢女士将捡到的钱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妥善保管钱包,而邢女士却将钱包丢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存在问题:

因为未能完整查阅整个案件卷宗,所以只能根据新闻报道反应的事实来分析:

1、钱包里面的财产举证义务

根据诉讼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原则上要由刘女士对钱包里面的存放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刘女士,其在案发后主动及时报警,并提供相应的笔录、取款凭证等。而邢女士主张已将钱包丢弃,但邢女士却并非打开钱包后立即丢弃,而是将钱包带离现场,且未提供证明其确已将钱包丢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2、邢女士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邢女士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反而主动施加财产损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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