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华勇的提案,值得细品 | 十字财经

葛华勇的提案,值得细品 | 十字财经
2020年05月22日 11:31 十字财经

文|李意安

今天,一份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的大会提案引发了圈内刷屏。葛华勇提及,在调研中发现,当前不同持牌机构在从事同质支付业务时,所面临和遵守的监管要求不同。这种不一致性已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市场发展失衡。他建议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支付产业监管标准,按业务实质监管,而不是按行业或机构监管。葛华勇认为,这种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机构的业务准入门槛要求不一致。国家对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牌照监管,从事各项业务均有较高的监管要求,但非银行机构开展类似支付业务时,面临的监管尺度却明显不同。以信用支付为例,商业银行作为稳健运行的机构,其信用卡业务在用户要求、账户开立程序、业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接受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关联的小贷机构在提供与信用卡功能相同的虚拟信用支付服务时,则主要受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各方面要求均比银行信用卡业务宽松,客观上便利了其业务的迅速扩张,但却对合规的信用卡业务产生了明显冲击。较为宽松的开户标准和相对便捷的开户程序,对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相对次级的用户而言是一种福音。在行业金字塔里,这类用户更为下沉,数量规模也更大。葛华勇提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关联的小贷机构提供的虚拟信用支付服务”,曾经是为其提供服务的重要主体。而近年来,银行们纷纷转型零售,信用卡也在积极探索市场下沉,双方形成了直接的正面竞争,这是葛华勇提及的“冲击”中最显见的部分。而另有一重容易被忽略的“冲击”则在于共债风险。当次级用户因过分放大消费杠杆而发生偿债风险时,风险会蔓延至套现市场,从而对持牌金融机构的资产产生影响,比如年轻人中通过信用卡套现还花呗的做法并不少见。2. 目前支付业务的定价机制不一致。商业银行、非银行收单机构在线下场景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时,依照的是人民银行、发改委关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规定,在市场化制定商户收单服务费的同时,根据“政府指导价”制定网络服务费和发卡行服务费;相比而言,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时,由市场机构之间“两两协商”,自主确定收单业务的价格,这一定价方式传递至线下消费场景,就以更低的价格与银行卡收单进行直接竞争,对银行卡业务带来直接冲击。评:支付行业的定价经历了几番起落。发改委曾经牵头定价,以商户所属行业作为定价指导,2016年96费改落地,根据“政府指导价”制定网络服务费和发卡行服务费。不过2016年的市场与现在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96费改的基础是原四方模式。而2018年初,在支付宝、微信支付被纳入到银联网联的清算链条后,新四方模式落地。这就意味着定价逻辑已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发卡侧和收单侧商议定价之后通过清算机构透传的模式木已成舟。二维码支付的逻辑中,线上线下的边界是模糊的,场景在线下,通道走线上,收费也按照线上,实际上架空了96费改。客观而言,这种定价方式有一定程度的畸形:线上线下的运营成本存在极大差异,线下成本远高于线上,却因为二维码的普及,被迫接受线上的费率定价,从这一逻辑来讲,非银机构的二维码支付业务本身都是血亏的,包括支微两大巨头。而中小支付机构寄生于银行外包、巨头补贴的生态里,巨头寄生于资本和支付流量衍生的其他业务带来的收益中,各自都能找到生存之道。葛华勇所论及的“市场机构之间‘两两协商’,自主确定收单业务的价格,”其实并非仅限于非银机构,事实上银行也有零费率的收单业务,存在定价一事一议的情况。总而言之,定价是一门大学问。尽管眼下有不合理之处,但统一监管也并不容易。3. 在开展同样跨境支付时,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商业银行基于银行卡的跨境支付活动以相对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按照统一的银行卡业务规则进行信息及资金处理;而部分非银行网络支付机构在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时,接受的监管要求较为宽松,为其套取更多跨境支付业务收益提供了便利。:这一条值得商榷。跨境业务的重要监管考验在于对洗钱问题。但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跨境业务截然不同,可比性不强,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存在合理性。支付机构的跨境业务主要基于几类:1.类似亚马逊平台商家的跨境资金结算,2.留学学费、海外购置房产,3,大宗贸易产生货款。其中部分业务与银行存在竞争,但相当一部分业务本身就不是银行的业务范畴。跨境支付机构在牌照管理上确实有“监管宽松”的争议,但每家支付都面临外汇配额的很大限制,银行没有这个问题。4.非银行机构在开展相同支付业务时,因监管不一致带来的业务经营模式及发展方式也不同境内少数非银行支付机构依靠大型电商、社交等互联网平台,将支付业务视为流量入口,以支付业务的盈亏平衡甚至“战略性亏损”的方式获取用户、占领市场。然后再通过其他领域的泛金融业务、数据业务对流量进行变现、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而专注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在与其竞争时,不仅难以切入其垄断的电商、社交场景,还承受着恶性的低价竞争,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压力。评:文中提到“垄断”并且点名了电商和社交场景,其实是很明显的意有所指了,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完全符合这一特征并在二维码支付领域已经占据90%以上的市场,已经拥有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巨头们的生态版图里,无论营销、风控等等,几乎所有的业务都以大数据为基础。支付成为巨头们获取大数据的主要场景,不过却不是巨头们的专属玩法。事实上市场上几乎所有的玩家都已经或正在尝试复制这种玩法,不过能力差异巨大,并不是所有的以支付业务为流量入口的“战略性亏损”都能换来用户和市场。葛华勇认为,上述问题正在导致系统性支付风险积聚,长期发展下去会影响到支付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此他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支付产业监管标准,由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支付业务的实质内容进行监管,而不是按行业或机构监管,真正实现一致性监管:一是规范业务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用户提供信用卡、信用支付等同类型业务时,应推行一致的账户开立、业务管控、风险防范等要求;评:比起新开户,感觉存量账户的管理是更大的难点。二是理顺价格机制,各类支付服务应根据其业务风险、资金来源、清算方式等进行定价,统一线上线下支付通道价格;评:价格机制确实需要更加合理化,但是实现方式值得探讨商榷,尤其是线上线下统一定价需要理性评估。三是严格落实跨境等重点领域监管要求业务规则,防范跨境支付的业务风险,提升反洗钱监管效力;评:深表赞同。四是对支付领域的垄断现象进行跟踪研究,出台政策禁止个别机构对支付市场的局部垄断。评:好奇如何界定“局部垄断”,感觉这一点极难实现,难度超过了前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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