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1水泥公司污染环境被处罚!

曝光!1水泥公司污染环境被处罚!
2025年05月26日 18:27 水泥小参

5月26日,兴隆县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根据文件,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兴环罚〔2025〕02号

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65279720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景全

地址:兴隆县李家营镇苗家营村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粉磨站生产线生产过程中入库提升机落料点输送斜槽破损,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2025年4月2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核查时,你单位入库提升机落料点输送斜槽破损处已修复,已完成整改。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2025年5月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兴环罚告〔2025〕02号),你单位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44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应密闭未密闭,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1%-20%,取值10%;2、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5%,取值1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1%-20%:线索为信访举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取值10%。合计取值35%。),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罚款上限贰拾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户名:承德市财政局,账号509400010400577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兴环罚〔2025〕03号

兴隆县福成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665279720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景全

地址:兴隆县李家营镇苗家营村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熟料棚外有车辆正在卸水泥熟料,未按要求在熟料棚装卸,将熟料卸在厂区露天堆存,在卸车过程中造成粉尘无组织排放。2025年4月2日我局到你单位进行核查时,你单位已将卸在熟料棚外的物料清运,未发现有新的物料在厂区内装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2025年5月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兴环罚告〔2025〕03号),你单位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51的规定(1、违法行为类型:完全未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的(21%-40%),裁量30%;2、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5%,取值1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取值0%;6、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1%-20%:线索为信访举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取值10%。合计取值55%。),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上限拾万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双桥支行,户名:承德市财政局,账号5094000104005778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来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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