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城市管理局出具舒城管(规划)罚决﹝20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徽昌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经查,2004年至2014年期间,安徽昌龙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建设 4# 厂房、5# 厂房、封闭连接通道、大工具房、沉淀池、配电房、小工具房、生产区卫生间、小仓库、大仓库、办公区卫生间、员工餐厅、杂物间、储物间、门卫室共计15处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10065.02平方米。上述建筑分时段建设,相关行为先后违反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舒城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原《安徽省实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作出三项处罚决定:一是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自行拆除封闭连接通道、沉淀池、配电房、小工具房、生产区卫生间、小仓库、大仓库、员工餐厅、杂物间、储物间;二是对 5# 厂房、办公室卫生间按建设工程造价5%处以罚款72156元;三是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按规划部门要求对大工具房局部整改,对 4# 厂房、门卫室、大工具房按建设工程造价3%处以罚款50228.56元,罚款合计122384.56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
责任编辑:暴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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