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网北京8月14日电(记者 张冰清)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原告就4台手机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电商平台拒绝,将手机二手转卖后要求平台赔偿差价损失。庭审中,被告电商平台指出,原告近半年在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个。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频繁退货,有悖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的损失需自行承担。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曝料邮箱:Rcaijing@163.com 新闻热线:010-56793767)
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款”被法院驳回
记者了解到,2024年4月,原告路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后,路先生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随后,路先生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其因低价转卖手机导致的损失共4000元。
记者了解到,被告提交的记录显示,原告在被告平台购买商品后要求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被拒绝,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近半年来原告购买商品共生成209个订单,其中购买手机70单共106部手机;购买商品后共生成87个退货售后单。被告电商平台认为,原告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为什么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主审法官高雅回应称,此案中,近半年来原告路先生在涉案电商平台生成87笔退货售后订单,其中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的确不合常理。
高雅表示,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方式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反悔权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7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款内容对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反悔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根本原则。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则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同时,高雅指出,原告频繁购买及退货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在半年内多次购买后退货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仅退款”变“0元购”问题频出,平台出新规优化消费环境
消费者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叠加电商平台推出的“仅退款”服务,才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今年以来,不断有商家对于“仅退款”表示不够公平合理,在社交平台纷纷晒出“仅退款”带来的损失,同时对平台判罚表达不满等。
据《2024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数据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网络消费投诉[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十大问题类型中,退款问题占比高达28.31%,其中有不少“仅退款”的案例。
今年6月,有媒体报道称,广州一网店店主发视频称,最近店里被退货的衣服都是“六一”儿童节的表演服,退回来的衣服都已经被穿过了,在打开包裹的一瞬间传来汗臭味,有的衣服上还有疑似口红印。
据公开报道,今年“618”期间,某电商平台女装商家店铺营业额达1000万元左右,但扣掉“仅退款”数额350万元、“退货退款”数量380万元,刨除各项成本开支后,该店铺亏损约60万元。
事实上,类似案例不在少数,同时并不局限于服装行业,未来网记者浏览投诉及社交平台上的商家,还包括3C电子产品、食品、生活用品等多品类。
有媒体报道,买家申请的理由五花八门,有的称“不喜欢”,有的直接说“没钱了”。这类理由如果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叠加“仅退款”功能,将给商家和店铺造成不小的损失。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电商行业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消费服务也进行了极大的提升,而“仅退款”机制为消费者退款提供了很大便利,简化了商家和平台处理消费者退款的流程,降低了解决问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是也不乏消费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恶意退款的事件发生。此行为可被视为违反民法典中诚信原则。
钟兰安说,如果消费者利用平台规则达成恶意退款目的的行为,商家可以要求消费者赔偿因恶意退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恶意行为导致商家的名誉受损,消费者可能需要承担进一步的赔偿责任等。此外,如果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了诈骗,即通过欺诈手段骗取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高雅表示,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但也应注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消费者在下单前应充分了解商品的详情、价格、质量。经营者要客观、全面地展示商品情况。电商平台也需要不断提升技术、加强监管,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
今年3月,针对电商平台推出的“仅退款”规则,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互联网法院组织6家电商平台提出倡议,要不断优化并完善“仅退款”规则,合理区分商品品类和具体适用情形,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体验。
同时,电商平台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则修改。多家电商平台也主动优化“仅退款”规则。今年7月,淘宝宣布将升级对已收到货“仅退款”的异常行为识别模型,拒绝有异常行为的“仅退款”诉求。此外,从8月9日起,淘宝将对优质店铺减少或取消售后干预,对于店铺综合体验分高于或等于4.8分的商家,平台不会通过旺旺主动介入、支持收货后的“仅退款”行为,而是会鼓励商家先跟消费者协商;对于其他分段商家,平台将根据体验分给不同程度自主处置权,体验分越高,自主处置权越大。
钟兰安表示,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问题,商业的发展都经历着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一个权利博弈。慢慢将会促成交易双方的一种双赢。需要消费者的素质提升,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公众的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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