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其他类型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今天京标知产为大家分享一下。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应以其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要素,及其《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说明的具体使用方式为依据。审查时需要对颜色组合要素进行检索,在判断是否相同、近似时,应当结合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方式,主要从整体视觉效果上进行审查判断。
一、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相同或者近似,且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无明显差别,整体视觉效果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或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不同,整体视觉效果差别较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二、颜色组合商标与其他类型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一般情况下,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商标说明,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排列组合方式及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使其整体视觉效果与其他类型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差别较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特定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与其他类型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与其他类型商标所指定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且以申请人说明的使用方式使用所呈现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其他类型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或差别不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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