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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实施整1个月,这部法律对各大电商平台提出了诸多与时俱进的细分规定。那么,出台与实施的一个月来,新《电商法》的表现如何,各大电商平台又经历了什么呢?
1、电商平台:各平台忙着调整规则
因模式不同,电商平台所受影响也各不相同。
京东、天猫、严选等B2C电商平台因更贴近传统电商形态,所受影响有限。
淘宝、拼多多等C2C电商和美团、滴滴等O2O公司、以及OTA公司等高毛利轻业务的信息撮合平台则受影响较大。
由于《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平台对商户的审核与监管义务,各大平台也开展了对商户的相关指引。
其实在《电商法》还未正式上线时,京东就发布:要求商家上传或更新相关行业许可证信息的公告,12月14日之前未能上传或更新相关行业许可证信息的店铺将会被扣除25分,以及下架店铺内所有相关类目下的产品,展现出积极履行责任的姿态。
天猫于2019年1月1日起,通过系统协助商家进行相关信息的公示,来符合《电商法》对证照公示的要求,商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并及时更新即可完成公示。据相关数据预测,至少有10%的淘宝店主将受到《电商法》中营业资格相关规定的直接冲击。
苏宁除了为商家提供“6大高风险场景预警与合规指引”与“仲裁纠纷新增要求合规指引”,更推出了名为《认知电商法,提升商业战斗力》的培训课程。
其他的电商平台也在这一个月内纷纷开始修改协议规则、升级App,在各大在线旅游代理平台全新升级的App中,你再也见不到默认勾选或强制捆绑销售的“接机券”、“酒店券”……
2019年1月7日,北京消费者协会发布公告,表示已对电商平台关于《电商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条款,对13家电商平台展开调查,结果显示,苏宁易购、麦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四家平台存在违规现象。
2、电商平台: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
1月21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共同举办了“《电子商务法》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专题研讨会,专家认为,《电商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做了较为集中的规定,同时也对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电商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第2款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相应”责任并非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相应”责任可能包括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的不确定性,是基于网络环境的多变性,如此立法给予了较大的适用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责任的减轻,反而加大了平台判断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难度。因此,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引起重视,在可以控制和管理范围内积极履行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同时,也减少因未尽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所以,类似于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美团、饿了么、携程等电商平台在电商经营者申请加入时应当对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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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目前来看,《电子商务法》不仅是一部监管法,也是一部促进法。
因为它为电商平台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是敦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时,严格遵守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可出现违背商业道德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是要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监管治理平台中的应用,推进数据采集、数据核验、智能监管等能力。
《电商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商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标志着电子商务治理法治化已经进入新阶段,电子商务市场监管要坚持依法履职尽责,不断创新优化监管方式手段,这不仅是对整个电子商务行业规则的重塑,而且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减少恶性竞争,引导行业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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