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与标准
背景
我们之前讲过,ESG这个词不是一夜之间产生的,究其根源是人类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忧虑和思考,在此之前,人类采取的方式可能是宗教的、伦理的、行政的,甚至是战争的。
然而当蓬勃的技术革命推动着全球化,带来更多可能性的时候,人们开始思考,基于某些共识或普世的原则,通过制定一些类似规范式的“柔”法来约束和引导“地球居民”的生存与发展。
气候变化等环境性议题,还有人权和发展失衡等社会学议题,引燃了全球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面担忧。在对“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思索中,“可持续”成为全球面向未来的解题思路和关键词。
如何超越国境与政治,来寻找到更为普遍的行动力?
着眼于这种全球性的议题,在“生存 > 生产 > 消费 > 发展”这个终极循环中,一些人将目光移向“资本”(投资)这个动力源,以及“企业”(组织形式)作为中介传导装置,最终找到了驱动全链条可持续的逻辑。
这或许就是ESG概念得以成型的深层次基础。企业无疑成了传导动力(压力)、落实可持续的重要一环。那么,关于企业该如何作为,我们了解多少?
脉络
随着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西方学者们曾经围绕着“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展开过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论战。
从20世纪30年代一直到60年代,有关公司社会责任最集中并且最有影响力的争论有两次,一场是20世纪30年代多德和伯利关于管理者受托责任的争论,一场是20世纪60年代曼尼和伯利关于现代公司作用的争论。
伯利认为,所有赋予公司或者是公司管理者的权力,不管是基于公司地位还是基于公司章程,只要股东是有利益存在的,这种权利不管在什么时候都必须只用于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所以,当行使权力会损害到股东利益时,就要限制这种权利。
多德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同,他强调,法律允许并且鼓励经济活动并不是因为它是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因为它能够服务于社会。
1962年,曼尼发表了《对现代公司的“激烈批判”》这样一篇文章,探讨了现代公司的政治地位、作用以及在各种价值观的分配及使用中应起到的作用。曼尼的立场是坚持自由经济,他认为公司要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出售产品,就不能从事大量非利润最大化的事情,否则很可能无法生存。
总结起来,一方的观点是: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盈利性机构,其首要责任就是尽可能多地赚钱,为股东利益服务,除此以外没有其它社会责任。另一方的观点是:企业要有良知,需要为所有利益相关各方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一种观点信奉的格言就是:“Business`s business is business”。亚当• 斯密是这种观点的早期倡导者,他认为人们在自利本性的激励下会自动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财富,而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引导和提升一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从这个角度讲,企业是一个超道德(amoral)的实体,它只管盈利,提高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社会责任则通过法律法规来实施,而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而非企业。
这一思想最有名的支持者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米尔顿• 弗里德曼。弗氏是一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大师,在1970年给纽约时报写的那篇引发了一场有关企业CSR的大论战的文章中,他分别从经济角度和哲学角度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后者包含了自由,个人主义,以及避免市场合谋现象的存在,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前者认为,个人可以同时投资于资本市场以及把一部分所得利润用来作公益事业。当然,社会公共品也可以让企业以CSR的形式来,但一般来说,由CSR形式的公共品给个人带来的效用是比不上个人自由捐赠所带来的效用。因此,弗里德曼(1970)被广泛引用的一句名言就是:“企业有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利用并在规则许可的范围内提高盈利能力,也就是说,在一个开放与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诚实无欺地从事交易活动。”
在弗里德曼的分析框架里,企业是由股东所拥有的,股东跟企业管理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管理者只是企业的雇员,其责任就是在遵守社会基本秩序(包括法律上的,习惯方面的)的前提下,根据所有者的意愿来管理企业,为股东尽可能地增加利润。如果在此基础上还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那无异于管理者不经股东、顾客和雇员的同意就用他们的钱来解决社会问题,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向他们征税,把政治机制扩展到经济领域,从而根本上破坏了个人的自由和市场经济制度按照这一关系,管理者是服务于股东的利益的,是不允许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的。
第二种观点却后来居上。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相关利益者理论对居于现代经济及管理理论中心的传统观点,即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提出了挑战。这两种理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最终演化为一场激烈论战。
弗里曼(Freeman,1984)在反驳了弗里德曼的“委托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认为管理者不应该只对股东权益(Stockholder Interest)负责,还要考虑满足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比如工人,消费者,商以及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根源则是契约理论。
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联结体”。这里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与股东(shareholder)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爱德华• 弗里曼(Edward Freeman, 1983)对此有过不止一个的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由于企业行为会受益或受损,以及他们的权力会因为企业行为遭到侵犯或加强的体和个人。或者是对企业有利益要求权的体,具体包括商(suppliers)、顾客(customers)、员工(employees)、股东、当地(local community)以及管理者(management)。
而90年代以来,相关利益者和公司社会责任两大理论出现了全面结合的趋势,相关利益者理论也给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带来了新的内容。它为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在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公司应为谁承担责任,相关利益者理论即为其提供了答案,这无疑使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更为明确。同时,之前泛泛而谈的公司社会责任如今可以通过它和相关利益者的关系得以明确,从而就可以根据对相关利益者利益的衡量判定公司社会责任的表现。
(Source: 1. 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起源与演变;2. 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所以,人们对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的探讨,是一直伏线演变的,不断走向深入。即便今天,很多人也仍然在纠结中思考,企业的责任(如果说本质是一种责任的话)到底是什么?
而随着区块链、元宇宙等等新技术的出现,以及去中心化和社会治理等理论的指引,突前的思想估计已经在思考企业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新的内涵了。
扯远了,刹车掉头……
企业社会责任 到 社会责任
世纪之交的时候,聚光灯下闪耀的光环,其实是戴在了“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头上。当时的CSR就像如今的ESG,成为了非常讨喜的传播热点。据商务部的研究显示,国际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当时就有400多种,包括著名的SA 8000系列。
好在2010年的时候,《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的正式发布,给了社会责任一个有力的支撑。
记得曾经跟外国专家沟通的时候,我们经常有同样的感慨:
这个世界上的认知和理解,就像是一杯绝佳的鸡尾酒,层次鲜明又没有明确的分界线。
意思是说,当我们通信技术发展到5G,仍然有人“基本靠吼”、2G、3G、4G的不同场景;当我们已经欢呼智能工厂的高效制造,还是有手工、作坊、无标生产、劳动密集大厂;当我们讨论民*主与人*权时,可能仍然有奴隶、封建、殖民等等思想的残余在潜伏、游荡。
谈到企业社会责任,如今也是一样。
不同的认知层次,可能需要不同的政策。有需要强制的,有需要普及的,有需要沟通的,有需要标榜的。
大约从2001年开始,ISO花了大约10年的时光,把一个全球性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宽泛讨论,“烹制”成了一张国际性的指南文件——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
数据显示,来自99个国家的450多位专家,77个投票国家历经 3 轮投票,涉及 6 个利益相关方小组(政府、产业界、消费者、劳工/工会、非政府组织和科技、服务)。
中国在2015年完成了ISO 26000的修改采用,转化为国标 GB/T 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
如果我们回头看,这项国际标准的重要性大致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标准的形式明确了术语和定义,让大家基本回到了一个页面上来展开话题的讨论。
二是突破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扩展到“社会责任层面”,也就是不仅仅针对企业,还有各类适用的非政府的组织形式。
三是将该标准作为指南标准,不进行认证,就是提供一个基于共识的社会责任融入组织的框架。
四是前所未有的广泛参与。因为涉及到社会层面,是ISO从技术领域转向社会领域的首个标准,所以开放参与度是空前的。
ESG vs 社会责任,谁更大?
写这篇文章的原因,是前几天刚刚看了一本书,又听了一个研讨会,两个场合的不同观点让我觉得挺有趣。特别向拿出来跟大家一起聊聊,或许我们不少人也有类似的疑问:
ESG和社会责任,哪个范畴更大?
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及应用研究——全球趋势与中国实践》一书,在前言中这样表述:
从理论上来说,可持续信息包含非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包含ESG信息,ESG信息包含社会责任信息。但实践中,不少企业经常将可持续信息、非财务信息或ESG信息互换使用,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或非财务报告之间也经常互换使用,且都已成为国际上常用的术语。
而在“关于ESG合规日趋严格,企业如何应对”的研讨中,曾参与社会责任国标研制的研讨专家的观点是:社会责任的范畴要大于ESG。言下之意,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了E、S和G的内容,也应该包含并未列入ESG的其他责任内容。
那么问题来了,究竟谁大?
终于绕到主题上来了。我们先看看社会责任吧。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清晰定义了“社会责任” (下图分布是ISO及国标的文本)
并且建立了涵盖七个核心主题的内容框架:
- 组织治理 G
人权 S
劳工实践 S
环境 E公平运营实践 G/S
消费者议题 S
社区参与和发展 S
反过来,我们再看看ESG信息的核心内容。以目前应用最广泛的GRI标准为例,对比GRI的核心议题框架:
管治方面:
从GRI 102-18 到 GRI 102-39,一共12条细则标准涵盖组织治理相关内容。
GRI 200:经济
GRI 201:经济绩效
GRI 202:市场表现
GRI 203:间接经济影响
GRI 204:采购实践
GRI 205:反腐败
GRI 206:不当竞争行为
GRI 300:环境
GRI 301:物料
GRI 302:能源
GRI 303:水资源
GRI 304:生物多样性
GRI 305:排放
GRI 306:污水和废弃物
GRI 307:环境合规
GRI 308:供应商环境评估
GRI 400:社会
GRI 401:雇佣
GRI 402:劳资关系
GRI 403:职业健康与安全
GRI 404:培训与教育
GRI 405:多元化与平等机会
GRI 406:反歧视
GRI 407: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
GRI 408:童工
GRI 409:强迫或强制劳动
GRI 410:安保实践
GRI 411:原住民权利
GRI 412:人权评估
GRI 413:当地社区
GRI 414:供应商社会评估
GRI 415:公共政策
GRI 416:客户健康与安全
GRI 417:营销与标识
GRI 418:客户隐私
GRI 419:社会经济合规
从上面的对比,我们能够看出:
ISO的社会责任包含了环境、社会和治理的内容(部分与ESG交错),结合指南标准的内在逻辑给出了议题框架。而GRI的ESG指标设定更为细致丰富,分布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进行了细致的拆解。
这里可能有一个语义上容易混淆的差异,即社会责任与社会因素。
社会责任是一个综括的概念,包含了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等的指标设定;同样ESG中的S,作其中一个pillar,也即代表了社会因素。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ESG与社会责任并无谁大过谁、谁包含谁的问题。两者皆是对于企业/组织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的非财务绩效表现的披露与评价依据。
当然两者的使用场景以及要求可能不同,但相同点在于,都提到了要根据企业/组织的实际情况与处境进行灵活的处理。
毕竟,天下没有一把尺能够丈量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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