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Patent Pool),或称专利联盟、专利联营,实际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协议向对方或第三方许可一项或多项他们的专利。
典型的专利联营中,对专利联营各方,集结的所有专利都是开放的。对于专利联营协议之外的第三方,专利联营一般提供标准的许可合同。专利联营所得的许可费通常按照事前约定的方式分配给成员。
专利池的组建常常基于特定技术标准,譬如欧盟DVB标准的“必要专利池”(Essential Patents Pool),3G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平台”(Essential Patent Platform),MPEG-2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组合”(Essential Patent Portfolio),以及DVD标准的3C和6C专利联营。
专利池并非是一个新兴的概念,早在1856年,第一个专利池就诞生了,被称为缝纫机联盟,缝纫机联盟产生是因为当时的三家缝纫机制造商(艾•蒙•辛格公司、威乐&威尔逊公司和格鲁夫&贝格公司)均被卷入了诉讼风波,后来在格鲁夫&贝格公司的律师兼总裁奥兰多•波特的建议下,三家共用专利,但是缝纫机联盟并非这样就产生了,因为要共同使用的专利中有一件关键性专利,该专利并未掌握在上述三家企业的手中,其专利权人为伊莱亚斯•豪,为此在三家企业同意支付专利费的基础上,缝纫机联盟最终建立,而伊莱亚斯•豪随后也加入了缝纫机联盟,并且在缝纫机联盟对被许可人征收的生产每台缝纫机征收1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中获得5美元。
在上述专利池之后,又基于不同的背景和目的产生了很多的专利池,比如:为了建立行业标准而形成的音视频压缩技术的“MPEG-2专利池”;为了实现一定的公益目的而形成的“抗艾滋病必要专利池”;还有就是为了降低市场竞争度,达到打压竞争对手,获取定价权甚至垄断市场的“美国玻璃容器协会专利池”。
当然,无论以何种目的所形成的专利池,都首先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的元素:
1、入池专利,将与某一技术相关的专利集合起来,特别是将与该技术相关的必要专利收纳到池中来,比如缝纫机联盟中的伊莱亚斯•豪关键专利,除了尽量全的收纳必要专利,还要防止因为非必要专利的加入造成垄断行为的产生,因此,在构建专利池之前需要对放入专利池中的专利进行评估。比如:在建立MPEG-2专利池时,最初检索了8000多项美国专利,评估了100多个专利所有人所拥有的800多项专利,最后确定了27项为必要专利,组成了专利池。
2、许可模式,专利池的目标是专利许可,需要构建许可模式、制定许可协议,明确许可费的确定、征收和分配机制,同时还需要建立对于专利池中专利的异议程序等,这也是专利池运行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的问题。
3、被许可者,为了保证专利池发挥作用,就需要找到对应专利池的被许可者,并最终实现许可,为此专利池的组建者需要付出大量的工作,保证其专利池的有效性。
可见,专利池的构建和运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从而专利池通常需要确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不仅代表专利池统一对外许可,还负责处理有关的专利纠纷和诉讼事务。现阶段,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独立实体,比如Sisvel公司、MPEG-LA公司以及DVD6C-LA公司等,另一种专利池内某一成员代表专利池,比如DVD3C专利池就是委托其成员之一飞利浦公司负责知识产权事务。
这就是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存在的专利池,它很简单,因为它是只要我们从运营的角度思考一下就可以想到的一种模式,它也很复杂,因为要保证其顺利的运行需要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制定一系列的规则、付出大量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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