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在北京召开

第二十六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在北京召开
2024年11月01日 17:12 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法治网

第二十六期E法数字音乐论坛在北京召开

多位专家共同探讨数字音乐AIGC侵权责任问题

此次论坛就数字音乐AIGC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度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的各种类型的内容,通常是通过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实现,有着高效性、多样性、适应性强及降低创作成本等优势,这些优势使其在多个领域展现出巨大潜力,正在改变着内容创作的方式。但在其优势的背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仍面临一些挑战,如版权侵权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传播教研室主任李小莹就当前数字音乐AIGC侵权提出了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作品生成中的版权侵权,训练数据的版权侵权,生成内容的实质性相似。她表示,AI模型通常需要大量数据进行训练、归纳,而这些作为参考的数据极有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AIGC使用者未经授权使用了这些数据就可能构成侵权。二是音乐风格和声音特征模仿侵犯。AI机器可以模仿艺术家的个人创作风格,包括嗓音、唱腔或编曲的方式,并生成相似作品,这种模仿行为如果没有经过授权,也将构成对艺术家形象和作品的侵权。三是用户使用生成内容的二次侵权,未经许可的传播和商业使用带来的侵权扩大化。“当AI生成的音乐作品在社交媒体上被广泛传播,那么这种未经许可的传播,不仅仅侵犯原作品的版权,那么也可能会影响这些原作品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影响力,从而导致进一步扩大侵权的范围。”李小莹说道。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且不断演变的领域。随着现今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对相关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也需要继续调整以适应新的创作模式。创作者、企业平台和法律专业人士三方应加强合作、交流,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更新变化,确保合法合规地使用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创作。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涂藤分享了AI侵权判定案例,其中王莘诉谷歌案是我国首个作家诉谷歌数字图书侵害著作权的案件,该案展示了我国在AI侵权领域的司法实践倾向,明确了未经许可的复制之所以侵权,不是因为单独的复制行为会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而是因为使用作品在多数情况下以复制为前提,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是为了禁止后续的实际使用。

另外,面对更加隐蔽以及海量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相应技术的平台和企业也应建立更加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以应对AIGC侵权行为的发生。“投诉举报机制义务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涂藤分享道。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如今我们已不可避免地进入人机共存时代,李小莹表示,需要合理利用技术,也要抱着积极的态度看待这一新生事物,期待与之共同创造出美好的作品。中央音乐学院教师巩子晗展示了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作品,并表示各专业人士需要不断完善专业技能与知识,在内容生成的基础上进行更美好的创作,对人工智能保持接纳的态度,期待其为之后的各领域内容创作带来亮点。(秦静 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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