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崔正华
口 崔正华
满减优惠、多件折扣、大额优惠券、平台会员券……今年“双十一”购物节各平台促销活动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纷繁复杂的优惠措施在耗费消费者精力的同时,也增加了不同消费者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时“同货不同价”的概率,“大数据杀熟”这一问题又引起广泛关注。
所谓“大数据杀熟”,指的是经营者通过收集海量用户数据,分析判断消费者所在用户群体及其消费偏好、消费水平等信息,生成个性化的商品或服务定价,使不同消费者对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支付不同对价。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最初的形式相比,如今“大数据杀熟”的方式更加隐秘,不再单纯局限于在商品或服务页面“同货不同价”,而是经常通过“随机红包优惠”“新人专属优惠”等额外优惠措施,以复杂的规则模糊消费者对“同货不同价”的认识,在各种优惠措施之下,消费者往往意识不到自己已成为“大数据杀熟”的受害者。
“大数据杀熟”为何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其背后依托的算法具有不透明性,相关公众难以获知;另一方面,其外在表现形式具有隐秘性,如“随机红包优惠”导致对同一商品或服务产生实质上的“同货不同价”,但消费者往往难以区分随机红包的发放究竟是“大数据杀熟”抑或是对“新用户的随机推广”。“大数据杀熟”背后算法的不透明性、秘密性以及外在表现形式的隐秘性、模糊性,直接导致了消费者被“杀熟”后,意欲维权时举证困难,所需成本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同时也对有关部门监管此类行为造成了阻碍。
近年来,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然而个案中“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认定与进一步规制仍困难重重。
如何进一步遏制“大数据杀熟”行为?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加强对多发平台的常态化监管;其次,应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杀熟”的基础就在于对海量消费者信息的收集整理,在此过程中,应引导平台对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对平台违法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最后,要推进算法透明机制,进一步打破“算法黑箱”,在保护消费者算法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同时,引导鼓励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相应算法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从单纯“被监管者”向“参与者”转变,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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