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剑指“茅台镇”,是国内商标侵权纠纷的缩影。从“今日油条”碰瓷“今日头条”,到“郸县豆瓣”碰瓷“郫县豆瓣”,企业脑洞大开的碰瓷“艺术”,令人瞠目。戏谑之余,却有着“沉默的真相”。
现如今,国内中小微企业竞争激烈,有梦想的创业者比比皆是。人人都想做大做强,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走“李鬼”扮“李逵”的路子。不管是“油条”还是“郸县”,与公众认知的“大牌”虽有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企业对自身产品竞争力的恐慌和对市场预期的担忧。明明想做桌上的主菜,却担心招牌菜过于耀眼,这本质上就是一种对自身不自信的表现。
近年来,企业傍名牌、搭便车的闹剧频出。一些企业将他人注册在先、并已享有相当信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或不同领域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加以登记和使用;还有企业通过利用别人已有品牌的影响力,将他人的知名字号用作企业名称或作为商标加以注册,混淆消费者的判断,在消费者一头雾水之间收割不当得利。短期来看,这似乎为一些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可一旦权利人开始维权,对于侵权企业的发展不单单是罚款那么简单。碰瓷大牌,这个被鼓吹为“商业秘诀”的捷径,实则是一条弯路。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企业发展历程中,能穿上一件“现成”的名牌外衣,我们可以不质疑它投机取巧的初衷。但一旦偏离法律轨道,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更是对消费者的欺骗。从诸多判决中可以体现的是,不管是鱼目混珠的“山寨”行为,还是挂羊头卖狗肉、填字加号,间接利用知名品牌为其“背书”,只要维权“枪响”,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诚然,我们鼓励创新,对于一些还没有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大企业理应抱有包容的心态。中小微企业以及有梦想的创业者,也不能老想着“搭便车”,更不要妄图“走捷径”,货真价实的服务,品质优秀的产品,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亦是赢得客户、赢得市场的“良方”。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市场规范力度,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相信在强压之下,市场自然会少一些“油条”。(新黄河记者: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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