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将构成帮助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将构成帮助侵权
2023年04月28日 14:22 百一知识产权与法律

网络服务提供者字节跳动公司采用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其所运营网络平台上用户内容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进行平台内容的类型化推荐,其具备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技术条件和信息管理能力。

因此,字节跳动公司对于今日头条平台上展现率高、阅读量大的文章,负有采取预防侵权必要技术措施的义务,如其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必要技术措施,则应根据其所提供网络服务的方式、管理信息能力、获利分配模式以及停止侵权措施等因素,确定其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字节公司的行为使悠久公司未经许可所转载涉案文章得以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遂判令悠久公司、字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号:(2021)粤73民终5651号

案情简介:原告加盐公司是《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 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文章的著作权人。悠久公司在其运营的科普网转载前述文章后,该文章被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接入至今日头条平台,该平台运用文本分类算法将前述文章发布于其“首页/科技”版块,字节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的运营商。加盐公司以字节公司、悠久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字节跳动公司采用RSS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和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其所运营网络平台上用户内容的快速接入和版块分发涉案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据此,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仍应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从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1.关于字节跳动公司被诉行为的性质及损害结果问题

关于被诉侵权文章的分发问题,加盐公司主张字节跳动公司分发悠久公司被诉文章到其网站“科技”版块的行为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头条号用户发布文章时,今日头条平台通过机器提取文章中的关键词,从而将用户发布的内容分发到前台不同版块呈现,并称“为利于文章的有序传播和便捷获取,机器会最低程度地利用技术对文章自动分类后在今日头条网站发布”。

然而,使用文本分类算法来实现文章在平台上分类分发的前提,是通过算法进行分词并形成词库(或称为词袋和词典表),甚至需要人工进行特征工程辅助校正,相应的关键词库的形成,是字节跳动公司得以通过分类算法技术提取平台文章中关键词信息的基础,据此实现将接入至平台的文章分发至今日头条网站平台前台的不同版块。

由此可见,文章分发的过程实质为算法根据的关键词信息将文章区分类别推荐至不同版块之下的实施过程,字节跳动公司是平台内容版块分发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字节跳动公司对于分类算法的运用具有管控优势。由于被诉文章在今日头条网站接入、分发的行为,导致被诉文章得以传播,而被诉文章的传播未经加盐公司许可,侵害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益。

2.被诉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悠久公司发布被诉文章并设定选用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导致被诉文章接入至涉案平台,字节跳动公司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提取网络用户接入至今日头条平台的文章中关键词信息,进而实现将文章分发至今日头条网站的前台不同版块内。分类分发文章至不同版块是为了文章的有效传播和便捷获取,便于社会公众的分类浏览,提升涉案平台的公众关注度和浏览量。

由于悠久公司对被诉文章的接入行为及字节跳动公司对被诉文章的分发行为,使得涉案被诉侵权文章得以在今日头条网站上传播,侵害加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应认定悠久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导致加盐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损害的结果。

3.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因此,本案中,对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首先需判断字节跳动公司对于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处于明知或者应知的状态。

关于字节跳动公司对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明知的问题。本案中,(2020)粤广广州第167145号公证书载明,今日头条网站“首页/科技版块”的被诉文章《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是由悠久公司发布,并经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将被诉侵权文章内容同步至今日头条网站。

加盐公司既未能举证证实字节跳动公司知悉被诉文章的具体接入情况,也未能举证证实字节跳动公司明知被诉文章侵害加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仍故意将该文章接入今日头条网站。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于被诉文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处于明知的状态,故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应知悠久公司接入被诉文章构成侵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案中,判定字节跳动公司是否应知悠久公司接入的被诉文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应结合考虑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平台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和平台分类分发算法技术的使用者、管理者的事实。对此,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是今日头条平台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和平台版块的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既为用户接入的文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也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技术分发用户文章至今日头条网站前台的不同版块。

亦即,字节跳动公司的性质并非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服务的方式还包括对用户接入平台的内容实施分类分发管理,其对于分类算法的运用存在技术管控优势,结合考虑其通过用户协议免费获得上传作品的部分著作权的事实,字节跳动公司针对涉案平台接入及分发文章所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应具备相应的预判和信息管理能力。现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其性质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仅需承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其对网站内作品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及实施分类分发行为的事实并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纳。

(2)字节跳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的问题。如前所述,现有证据可证实,字节跳动公司通过内容源接入技术将悠久公司网站的文章接入至今日头条网站,并通过分类算法技术将被诉文章分发推荐至其平台的“科技”版块内,在字节跳动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否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应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对被诉文章存在文本分类分发管理并推荐至平台相应版块的行为,字节跳动公司主张其对被诉文章并无推荐行为的意见依据不足,且与上述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3)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有否实施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问题。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网络用户可自行决定并实现其接入平台的文章所属版块和网络空间,字节跳动公司也确认其使用分类算法技术将用户接入文章分发推荐至其平台前台的不同版块,故应认定字节跳动公司是平台内容的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其对于被诉文章的传播提供了技术支持。

(4)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已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问题。字节跳动公司称其及时采取删除被诉文章的措施,已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因加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就涉案被诉文章向字节跳动公司发送律师函,字节跳动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签收,并于一审诉讼提交其于7月23日删除涉案文章的截图,虽加盐公司未确认该截图真实性,但其亦未能举证证实上述时间后涉案文章仍未被删除,故字节跳动公司称其对被诉文章已履行删除义务的意见合理,法院予以采信,但仅删除被诉文章尚不足以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已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5)关于字节跳动公司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问题。第一,从字节跳动公司对被诉文章的注意义务来看,被诉文章的标题《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使用了公众认知度较高的“阿里”“马云”等字样,属于较易引发公众关注的关键词,对于易于引发公众关注的文章,平台运营宜负有相对较高注意义务,但字节跳动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实其对于易引发公众关注的文章及标题实际采取何种预防侵权措施。

第二,悠久公司于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头条号后台截图显示,《17年前阿里全员隔离马云是怎么熬过非典的?!》文章标题下方载有“RSS同步”“展现264.5万阅读12.4万”等信息,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网站的运营者,其未能举证否定上述头条号后台截图信息的真实性,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对于展现量达264.5万、阅读量达12.4万的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文章已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第三,悠久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其在科普网所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截图显示,该文章标题下方标注有“来源:何加盐”的信息,但在涉案平台的被诉文章标题下方仅标注有“科技生活快报”及发布时间,两者标注的作品来源信息并不相同。对于通过RSS同步技术接入的文章,如何避免在接入平台上标注的作品来源与该文章在接入前所标注的作品权利来源不一致的问题,字节跳动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已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技术措施。

第四,从预防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技术上的可行性来看,字节跳动公司《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可指定的文章,并提供文章的标题、摘要等所有信息”,由此可见,在网络用户的文章接入前,今日头条网站可获得所接入文章的“标题、摘要”等所有信息。字节跳动公司在今日头条平台运用分类算法技术,在分发所接入的用户文章前对其标题、摘要信息先行识别,通过用户所提供的文章标题、摘要信息来实现分类分发。

因此,客观上,分类算法技术在分发文章前,基于所接收的文章标题、摘要等信息同步识别预防侵权信息,在技术上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和优势。第五,从举证责任来看,字节跳动公司作为今日头条平台的运营商,其通过用户协议免费获取用户接入文章的部分著作权,但未能举证证实其对文章接入及分发时曾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对于其所曾具体采取哪些预防措施、采取措施的具体时间、方式、范围、成效等,均未在本案中提供具体说明及相应证据,故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在字节跳动公司未举证证实其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情况下,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6)关于字节跳动公司应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1月)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关于今日头条网站的盈利模式,字节跳动公司上诉称其未从被诉文章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称其通过商业经营获得一般性广告收入,但因其对此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需结合涉案证据进一步判定。字节跳动公司《内容源接入》文件载明“在内容源接入后,头条号平台会定期同步内容源种子中的内容,自动发表在相关头条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同步的内容,…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

可见,内容源接入的文章经平台分发后,与手动分发的内容享受同等曝光和分成,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字节跳动公司与悠久公司对于被诉文章为涉案平台吸引的流量存在利益上的分成关系。随着资讯平台运营模式和平台利益分配模式的更替,不宜对平台运营者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作过于狭义的解释。

结合考虑字节跳动公司依据用户协议免费取得平台内容著作权的部分权益、对平台内容进行分类分发的实际管理、对平台分发的内容与网络用户分享获利等因素,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字节跳动公司对悠久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行为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所采取预防侵权的必要措施应与其注意义务相符。

基于前述事实,字节跳动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采取符合其信息管理技术能力的、有效避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的必要措施,应认定其对于被诉侵权文章的传播存在过错。

综上,作为涉案平台内容的部分著作权的权利人、涉案文章的内容源接入“RSS同步”技术的使用者、今日头条网站文本分类算法技术的受益者以及涉案网站版块分发分类算法技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字节跳动公司已远非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未能举证证实已采取符合其信息管理技术能力的、有效预防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的必要措施,其仍主张要求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显然有悖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基础。

因此,字节跳动公司以其在《头条号用户协议》明确提示用户不得发布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公示举报渠道,并已采取“通知-删除”措施为由主张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并认定字节跳动公司的被诉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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