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称乘坐网约车遗失物品,各方责任怎么划分?

乘客称乘坐网约车遗失物品,各方责任怎么划分?
2017年08月22日 10:02 赵占领

当用户乘坐网约车的过程中,不慎把随身携带的物品落在车上,如何追回?如果司机否认捡到,举证责任在谁?网约车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近期,不少媒体报道了多起乘客乘坐网约车遗失物品的案例。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也倍受乘客和司机群体所关注。为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做简要探讨。

物品遗失的举证责任在谁?

与乘坐出租车时遗失物品类似,乘客乘坐网约车也面临着物品遗失后如何找回的问题。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乘客说随身携带的物品遗忘在车上,而司机说根本没有看到。

到底物品有没有遗忘在车上?从乘客角度而言,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确实遗忘在车上而被司机或者之后的乘客捡到,二是可能遗忘在他处,比如下车时滑落在地上。从司机角度而言,也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确实没有捡到,二是捡到却拒不承认。

如果乘客和司机双方各执一词,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乘客若认为物品遗失在车上,就应该为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基本的证据,举证证明确实在所乘坐的网约车上丢失了物品以及具体什么物品。

当然,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乘客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也并非一概不能提供,比如在某座写字楼下上车,如果写字楼旁有监控录像,通常可以证明乘客携带了哪些显而易见的物品,比如行李箱、手提包,下车的地点附近也有录像的话,两个录像对比就可以证明乘客把东西遗失在车上(行李箱或手提包里有什么物品还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但是,如果乘客是把物品装在衣服口袋里,下车时不慎遗失在车上,事后一般就难以证明。

如果乘客没有证据证明物品遗失在车上,或者无法证明具体什么物品遗失在车上,就无法要求司机承担返还或者赔偿责任。自然,乘客也不能要求网约车平台对司机进行处罚,更无权要求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网约车平台对司机进行处罚,这种处罚也是缺少法律依据的,很可能因此被司机投诉或者起诉。

司机对于物品遗失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乘客确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物品遗失在所乘坐的网约车上,司机是否有责任?这也要区分具体情况。

如果乘客将物品遗失在车上,司机并没有发现,而接着拉客,之后的乘客捡到遗失的物品。这种情况下,司机对于乘客遗失物品既没有过错,也没有自己捡到并据为己有,当然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司机发现并将乘客遗失的物品据为己有,则司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司机不予归还乘客遗失的物品,首先应该向乘客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物品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一万元,部分地方规定的是五千元),司机还涉嫌构成侵占罪。《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如果司机发现遗失物品并愿意归还,能否要求乘客支付报酬?要求支付报酬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少地方出台文件禁止出租车司机强制收取报酬。网约车司机也是同样的情况,因为法律上司机无权占有他人遗失的物品,必须要返还,且没有规定可以强制收取报酬。当然,乘客自愿支付报酬感谢司机的情况除外。

实践中,很多司机并不要求乘客支付报酬。但是,在具体返还物品的方式和成本分配上,司机与乘客常常存在争议。比如,乘客联系到司机之后要求司机立即把物品送到某处,但是司机可能已经走远,或者正在拉客的途中,不方便去送还。其实,从法律角度而言,司机并没有义务一定要专程给乘客送回物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司机只是有义务通知乘客领取,或者把物品送交公安部门。

如果司机主动送还乘客遗失的物品,中间产生的过路费、油费可否要求乘客承担?这方面虽然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而言,乘客有必要承担这部分费用。我们鼓励拾金不昧的雷锋精神,但是也不能让雷锋做好事还要吃亏,否则谁还愿意做好事呢?

网约车平台是否对司机不返还遗失物品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乘客遗失物品后,首先得举证证明物品遗失在车上以及具体是什么物品。如果根本无法证明,乘客无权追究司机的责任,更无权追究网约车平台的责任。如果乘客可以证明物品遗失在车上,但是后一位乘客捡到并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司机及网约车平台对此均没有过错,也都不承担责任。

我们假定,乘客遗失在网约车上的物品被司机据为己有,且乘客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这种情况下,判断网约车平台是否担责,需要先判断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关系一直有争议,曾有人认为两者之间是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交通部制定网约车新规过程中,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曾经要求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但是这种规定不符合网约车行业现状,不符合不同司机的自身情况,最终颁布实施的网约车新规做了调整,改成要求网约车平台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司机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也就是说,网约车新规不再强制要求网约车平台与司机订立劳动合同,而是由网约车平台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签订不同类型的协议。

实际操作中,除了个别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采取劳务派遣方式,其他网约车平台基本都是采取与司机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约定网约车平台只提供信息服务,司机根据平台提供的订单信息抢单。这种情况下,司机将乘客遗失在网约车上的物品据为己有并非职务行为,仅是司机的个人行为,因此,乘客只能追究司机而无法追究网约车平台的责任。

当然,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将乘客遗失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也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比如经过核实后,可以对司机进行一定的处罚,这种处罚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本质上只是网约车平台对于司机的违约行为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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